初九:已事遄往,無咎。酌損之。
《象傳》曰:已事遄往,尚合志也。
初爻處卦之始,即為謀事之始也。“已事”者,已其事也,即《艮》止之意;“遄往”者,遄,速也。事既可已,即當“遄往”,一經因循,必致誤事,是以有咎,故曰“已事遄往,無咎”。若事在可已不可已之間,已之則失業,不已則害公,惟當酌其輕重緩急之宜,故曰“酌損之”。《象傳》以“尚合志”釋之,“尚”作上,庶幾也,“已事遄往”,庶幾與上合志也。虞氏以“已”作祀,謂祭祀,祀事而云“酌損”,即《彖》所云“二簋可用享”之義。其說亦通。
【占】 問時運:已往莫追,目下宜急加勉,自可免咎。
○ 問戰征:宜速進兵,不可遲緩,輜重糧食,亦須“酌損”。
○ 問營商:販運宜速,審時度勢,宜酌量前行,定可獲利,必無咎也。
○ 問功名:速往則得,遲緩無成。
○ 問婚姻:即日迎娶,兩姓好合。
○ 問家宅:須速他遷,吉。
○ 問訟事:即速了結罷訟。
○ 問失物:速尋可得。
○ 問六甲:生女。
【例】 友人某來曰:有朋友以急需借金,請占后日利害。筮得《損》之《蒙》。
斷曰:爻居內卦,又在初位,內卦為《兌》,《兌》為口,有開口求人之象。爻辭曰“已事遄往,無咎”,謂當此時處困難,宜拋棄其事,趕急前往,以求救援,得季布之千金一諾,斯可無咎矣。“酌損之”者,謂其所借金數,或有不足,又宜酌量多寡,以賑其乏。玩此爻辭,知需用急切,有不可片刻寬緩者,緩即有咎;但所借之款,必有減少,亦不至空手而回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