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三:比之匪人。
《象傳》曰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!
此爻陰柔,居《坤》之終,不中不正,承乘應皆陰,有遠君子而比小人之象。所交非其友,所事非其君,不以正道相助,而以私誼相親,是巧言孔壬之小人也。初應四為比,比得其人;二應五為比,比得其人,皆正人也。三乃應上,上處卦之終,是為“后夫”,即“非人”也。上比“無首”,“無首”,有傷之象。例如范增之從項羽,不能展其才力,憂辱而死。故《象傳》曰“不亦傷乎”,謂其意之可憫也。此爻變則為《蹇》,《蹇》九三辭曰,“往蹇來反”,可以知“比之非人”之兇也。
【占】 問戰征:觀軍而任用閹寺,參謀而偏聽佞人,爻辭所云“比之非人”是也,安得不??!
○ 問營商:商業之盛衰,惟在其人,其人而日與市并無賴之輩,征逐往來。非人日親,正人日遠,不特其業立敗,其人亦不堪問矣。
○ 問功名:交道不正,士品日下,不特聲名破裂,禍亦隨至。
○ 問婚姻:女貴貞潔,男效才良,人倫正道,茍非其偶,致誤終身,不亦傷乎!
【例】 友人某來告曰:仆近與友某相謀,興一大商業,請占其成否。筮得《比》之《蹇》。
斷曰:《比》者,地上有水,有往來親洽之意也。然依其所親,其中顯分利害,與善人親則吉,與不善人親則兇。此爻曰“非人”,顯見非善人也。今足下共謀之友,余卻不知其人,就爻辭而論,三與上爻既相應,三之所云“非人”,即上爻所云“無首”,人而無首,恐難免禍。足下與之共興商業,兇莫甚焉,謂之“比之非人”,故《象傳》曰,“不亦傷乎”。
友人聞而大驚,未歲而西國亂起,此友果處重罪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