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《象傳》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辨明也。
“事”,即訟也,以其事之小,故不曰訟而曰事。“有言”者,即訴訟之言;“小”者,與《需》之九二小言之小同,謂言論之傷,災之小者也。此爻陰而居下,其身微踐而無訴訟之勢,其性柔暗而乏辯論之才,且畏上怖官,雖內實吞恨,不能遂訟而止。以其力弱,卻不至兇,終得吉也。初六事之始,爭訟未深,止之亦易,故曰“不永所事”。雖有小傷,以不遂訟得吉,謂之“小有言,終吉”。此爻變則為《兌》,《兌》者,悅也,不永所事,變而有悅也。此卦六爻中,惟九五剛健中正,為聽訟之君,余五爻,皆訟者也。其中九二、九四、上九三陽,才逞而志強,貪必勝而遂訟者也,故直指其辭曰“訟”;初六、六三二陰,柔弱無才,雖一旦起訟,不遂其終者也,故初六曰“事”六三曰“舊德”并不指其為訟。此可知《易》爻扶陰抑陽之義矣。又《彖辭》曰“終兇”,此爻曰“終吉”同一終字,顯分吉兇之異,《彖》為訟者言,爻為不訟者言也。訟本兇事,既得辨明,可止即止,若永訟不已,仇怨日深,必至貽累身家,故《象傳》曰“訟不可長也”,又曰“其辨明也”。蓋以初六之《訟》不為訟,先是被告也,且不為九二所籠絡,雖為六三所疑,小有言語之傷,以上有九四之應,乃得辨明利害,故得“不永所事”也。
【占】 問戰征:訟者兩人相爭,戰者兩國相爭,故終訟與窮兵,皆兇事也。爻曰“不永所事”,是謂一戰而勝,不復黷武,益見圣人不得已而用兵也,非好戰也。
○ 問疾?。撼踟痴?,初病也,“不永所事”,謂不久即愈也,故曰“吉”。久病則兇。
○ 問功名:初爻居卦之始,是初出而求名也?!安挥浪隆?,謂不久困于人下也,故曰“終吉”。
○ 問營商:爻曰“不永所事,小有言”,謂商家販售貨物,宜即售脫,或賣買小有爭論,亦無大礙,故曰“終吉”。
【例】 友人某來告曰:仆意欲求仕,向托某局長引援。某局長者,與仆有舊好,且必為仆盡力,請試占其成否?筮得《訟》之《履》。
斷曰:此卦天氣上升者屬彼,水性下降者為我,彼我心思,兩不相合,取象曰《訟》。我雖有孚實之誠,彼則絕不相顧也,事必難就,宜作變計,謂之“不永所事”。在足下未免心有不平,稍出怨言,轉而他求,卻可望成也,謂之“小有言,終吉”。
后果如此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