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執象易注》第62卦?小過上六爻: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兇,是謂災眚。

執象易注| 易經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上六: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兇,是謂災眚。

象曰:弗遇過之,已亢也。

【注釋】:弗遇,不能有遇也。過之,陰已極也。飛,震也。鳥,巽也。離,羅網,離也。謂,稱呼,艮也。災眚,天災人禍?!秲x禮·子夏傳》云:“傷害日災,妖祥日眚?!笨?,過高,取上六位。

【玩辭】:不能相遇,已經過越,飛鳥落入羅網,兇,所謂天災人禍。上六陰柔,處過之極,居震之上,其飛已高,過而不知止,亦不能止,以至于極亢,必遭羅網,所以兇也。上六應三,五滯其行,猶鳥飛而無所措其足,不能返下,是“弗遇過之”象也。過而不知止,則眚召矣,過而不能止,則災致也。

【觀象】:巽類蛾,震主飛,離象火,飛蛾撲火,豈焚身之可吝?震之離,是“飛鳥離之”象也。鳥離矰繳,傷害之災也。鳥焚其巢,妖祥之眚也。漢成帝河平元年,泰山有鳥焚巢并殺子,時趙飛燕專寵后宮,殺帝之子并其母,帝崩后坐誅。小過之旅,應趙氏姊妹之災眚也。

【總論】:小過為卦,飛鳥遺音觀其象,過遇不及系其辭,“不宜上,宜下”立其體,“可小事,不可大事”行其用。處非常之時,行非常之事,成非常之功,謂之“過”。力有未逮,時有未至,志有未竟,謂之“不及”。安其本分,順其常理,守其既成,謂之“遇”。初六「飛鳥以兇」,位卑志高,不宜上也;六二「過其祖,遇其妣」,因位制宜也;「不及其君,遇其臣」,因時制宜也。九三「弗過防之」,舍應取比,不宜上也;九四「弗過遇之」,舍比取應,宜下也。六五「公弋取彼在穴」,身雖高位,志在下也;上六「弗遇過之」,居亢處極,不能下也。此六爻之用事,以全小過之體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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