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子曰:“小人不恥不仁,不畏不義,不見利不勸,不威不懲。小懲而大誡,此小人之福也?!兑住吩唬骸男缰海瑹o咎?!酥^也?!薄吧?/span>不積不足以成名,惡不積不足以滅身。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也,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,故惡積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。《易》曰:‘何校滅耳,兇?!?/span>
【譯文】老師說:“人格卑下的人沒有羞愧之心沒有道德觀念,沒有畏懼沒有正義,不看到利益就不勤勉努力,不受到刑罰處理就不能在內心引起戒備,受到小的懲罰就會大為警惕,這些小人他們都相同。《易經》說:‘腳套上刑具掩蓋了腳趾,無災咎。’就是說的這個道理。好事做得不多就不能成為有名望的人,壞事做得不多就不能毀滅自身,小人認為小善去做也沒有什么好處因而不去做,認為小惡做了也沒有什么傷害因而不將這種壞習慣除去,因此壞事做多了就不能夠掩蓋,罪惡大了就不能夠解脫。《易經》說:‘擔負的刑具掩蓋了耳朵,有兇險?!?/span>
注釋:“小人”人格卑下的人。諸葛亮《出師表》:“遠小人?!?/span>
?
?
?
?
?
?
?
?
?
?
?
?
?
?
?
【簡評】此段是系詞中的唯一敗筆:如將【履?!慷ㄎ挥凇臼菍Ψ缸镎叩膽土P】,那么就不能說是【無咎】,無咎是沒有災禍或者沒有錯誤,既然沒有錯誤也沒有災禍為何要懲罰當事人,自相矛盾的解釋??磥怼断翟~》作者也沒有讀懂這句爻辭。應棄之。
聲明:本文系轉載,由趙庚白原創發布于新浪博客,轉載請聯系原作者。趙先生博客地址:http://blog.sina.com.cn/u/529170607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