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訟】初六 不永⑴所⑵事⑶,小⑷有言⑸,終⑹吉⑺。
【譯】初六?不要長時間從事訴訟案件要盡快結案,認為判決少于預期的人會有怨言,但結局還是好的。
注釋:⑴“永”泛指長。兼指時間和空間?!对娊洝ぶ苣稀ぞ矶罚骸熬S以不永懷?!?/span>
? ? ? ⑵“所”與后面的動詞結合,構成名詞性結構?!睹献印じ孀由稀罚骸吧?,亦我所欲也,義,亦我所欲也?!?/span>
? ? ? ⑶“事”動詞。做,從事?!墩撜Z·顏淵》:“回雖不敏,請事斯語矣。”
? ? ? ⑷“小”通“少”?!俄n非子?飭令》:“朝廷之事,小者不毀?!蓖跸壬骷猓骸啊渡套印贰 鳌佟??!?/span>
? ? ? ⑸“言”話,言語,口語。又特指怨言、謗言?!蹲髠?昭公二十七年》:“楚卻宛之難,國言未已?!?/span>
? ? ? ⑹“終”事物的結局。《詩經·大雅·蕩》:“靡不有初,鮮克有終?!?/span>
? ? ? ⑺“吉”美好,善?!对娊洝ふ倌稀ひ坝兴厉纭罚骸坝信畱汛?,吉士誘之。”(善:好的,美好的;做得正確;令人滿意,完善的;高明的,有本領的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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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訟】初六?象曰?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⑴辯⑵明⑶也。
【譯】象“不要長時間從事訴訟案件要盡快結案,”是說訴訟不可長久持續,雖然認為判決少于預期的人會有怨言,但是他們雙方爭辯的事實已經清楚了。
注釋: ⑴“其”第三人稱,表示領屬關系。他(們)的,她(們)的,它(們)的,《左傳·僖公二十二年》:“吾視其轍亂,望其旗靡,故逐之。”
? ? ? ⑵“辯”爭辯;辯論。《孟子?滕文公下》:“予豈好辯哉!予不得已也?!?/span>
? ? ??⑶“明”明白,清楚?!稇饑摺ぺw策》:“明謂左右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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