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清]李光地《御纂周易折中?卷第二十》易學啟蒙下

[清]李光地| 易經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二十:易學啟蒙下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二十:明蓍策第三

大衍之數五十。

《河圖》、《洛書》之中數皆五,衍之而各極其數以至于十,則合為“五十”矣。《河圖》積數五十五,其“五十”者,皆因五而后得,獨五為“五十”所因,而自無所因,故虛之則但為“五十”。又五十五之中,其四十者,分為陰陽老少之數,而其五與十者無所為,則又以五乘十,以十乘五,而亦皆為“五十”矣?!堵鍟贩e數四十五,而其四十者,散布于外,而分陰陽老少之數,唯五居中而無所為,則亦自含五數,而并為“五十”矣。

案:《洪范》曰:“卜五占用二衍忒?!毖苷?,推衍也。忒者,過差也。卜筮所以推衍人事之過差,故揲蓍之法,謂之“大衍”。大音太,如太卜太筮之比,乃尊之之稱,非如先儒小衍大衍之說也。五十之數,說者不一,唯推本于圖書者得之,《河圖》之數則贏五,數之體也?!堵鍟分當祫t虛五,數之用也。大衍者,其酌河洛之數之中,而兼體用之理之備者與。

其用四十有九。

大衍之數五十,而蓍一根百莖,可當大衍之數者二,故揲蓍之法,取五十莖為一握,置其一不用,以象太極,而其當用之策,凡四十有九,蓋兩儀體具而未分之象也。

集說:崔氏憬曰:“其用四十有九”者,法長陽七七之數也,六十四卦,既法長陰八八之數,故四十九蓍,則法長陽七七之數,蓍圓而神象天,卦方而智象地,陰陽之別也,舍一不用者,以象太極虛而不用也。

邵子曰:蓍之用數,“掛一以象三”,其余四十八,則一卦之策也。四其十二為四十八也,十二去三而用九,四三十二,所去之策也,四九三十六,所用之策也;十二去五而用七,四五二十,所去之策也,四七二十八,所用之策也;十二去六而用六,四六二十四,所去之策也,四六二十四,所用之策也;十二去四而用八,四四十六,所去之策也,四八三十二,所用之策也。是故七九為陽,六八為陰,九者陽之極數,六者陰之極數,數極則反,故為卦之變也。

又曰:奇數極于四而五不用,策數板于九而十不用,故去五十而用四十九也。

分而為二以象兩,掛一以象三,揲之以四,以象四時,歸奇于扐以象閏,五歲再閏,故再扐而后掛。

掛者,懸于小指之間。揲者,以大指食指間而別之。奇,謂余數,扐者,扐于中三指之兩間也,蓍凡四十有九,信手中分,各置一手,“以象兩儀”;而掛右手一策于左手小指之間,以象三才,遂以四揲左手之策,“以象四時”;而歸其余數于左手第四指間,“以象閏”;又以四揲右手之策,而再歸其余數于左手第三指間,“以象再閏”;五歲之象,掛一一也,揲左二也,扐左三也,揲右四也,扐右五也,是謂一變。其掛扐之數,不五即九。

案:《河圖》之中宮,太極也?!堵鍟分袑m,人極也。故大衍之數,其虛一者,既以象太極之無為,其掛一者,又以象人極之參贊,虛一之后,繼以分二者,明乎分陰分陽,造化之本也。掛一之后,繼以揲四歸奇者,明平定時成歲,人事之綱也。分二掛一,則天地設位,而人立焉,而二才之體具矣。揲四歸奇,則四氣交運,五行參差,百物生焉,萬事起焉,而三才之用行矣,大衍之數,所以為酌河洛之中,而兼體用之備者如此。

得五者三,所謂奇也。(注:五除掛一即四,以四約之為一,故為奇,即兩儀之陽數也。)

得九者一,所謂偶也。(注:九除掛一即八,以八約之為二,故為偶,即兩儀之陰數也)

一變之后,除前余數,復合其見存之策,或四十,或四十四,分掛揲歸如前法,是謂再變,其掛仂者不四則八。

得四者二,所謂奇也。(注:不去掛一,余同前義。)

得八者二,所謂偶也。(注:不去掛一,余同前義。)

再變之后,除前兩次余數,復合其見存之策,或四十,或三十六,或三十二,分掛揲歸如前法,是謂三變,其掛扐者如再變例。

三變既畢,乃合三變,視其掛肋之奇偶,以分所遇陰陽之老少,是謂一爻。

右(即左圖)三奇為老陽者凡十有二,掛扐之數十有三,除初掛之一為十有二,以四約而三分之,為一者三,一奇象圓而圍三,故三一之中各復有三。而積三三之數則為九,過揲之數三十有六,以四約之,亦得九焉(注:掛扐除一,四分四十有八而得其一也,一其十二而三其四也,九之母也。過揲之數四分四十八而得其三也,三其十二而九其四也,九之子也。)。皆徑一而圍三也,即四象太陽居一含九之數也。

右(即下左圖)兩奇一偶,以偶為主,為少陰者凡二十有八,掛扐之數十有七,除初掛之一為十有六,以四約而三分之,為一者二,為二者一,一奇象圓而用其全,故二一之中各復有三。二偶象方而用其半,故一二之中復有二焉。而積二三一二之數則為八,過揲之數三十有二,以四約之亦得八焉,掛扐除一,四其四也,自一其十二者而進四也,八之母也,過揲之數,八其四也,自三其十二者而退四也,八之子也,即四象少陰居二含八之數也。

右(即前右圖)兩偶一奇,以奇為主,為少陽者凡二十,掛扐之數二十有一,除初掛之一為二十,以四約而三分之,為二者二,為一者一,二偶象方而用其半,故二二之中各復有二。一奇象圓而用其全,故一三之中,復有三焉。而積二二一三之數則為七,過揲之數二十有八,以四約之亦得七焉。掛扐除一,五其四也,自兩其十二者而退四也,七之母也,過揲之數,七其四也,自兩其十二者而進四也,七之子也,即四象少陽居三含七之數也。

右(即左圖)三偶為老陰者四,掛扐之數二十有五,除初掛之一為二十有四,以四約而三分之,為二者三,二偶象方而用其半,故三二之中各復有二,而積三二之數則為六,過揲之數亦二十有四,有四約之亦得六焉,掛扐除一,六之母也,過揲之數,六之子也,四分四十有八而各得其二也,兩其十二而六其四也,皆圍四而用半也,即四象太陰居四含六之數也。

集說:蔡氏元定曰:蓍之奇數,老陽十二,老陰四,少陽二十,少陰二十八,合六十有四。三十二為陽,老陽十二,少陽二十;三十二為陰,老陰四,少陰二十八;其十六則老陽老陰也,老陽十二,老陰四;其四十八則少陽少陰也,少陽二十,少陰二十八。老陽老陰,乾坤之象也,二八也,少陽少陰,“六子”之象也,六八也。

凡此四者,皆以三變皆掛之法得之,蓋經曰“再抽而后掛”,又曰“四營而成易”,其指甚明,注疏雖不詳說,然劉禹錫所記僧一行、畢中和、顧彖之說,亦已備矣。近世諸儒,乃有前一變獨掛,后二變不掛之說,考之于經,乃為六仂而后掛,不應“五歲再閏”之義,且后兩變又止三營,蓋已誤矣。

集說:胡氏方平曰:案王輔嗣注云,“分而為二”,一營也;“掛一象三”,二營也;“揲之以四”,三營也;“歸奇于扐”,四營也??追f達疏云,“再扐而后掛”者,既分天于左手,地于右手,乃四四揲天之數,最末之余,歸之合為掛扐之一處,是一扐也。又以四四揲地之數,最末之余、又合于前所歸之扐而總抽之,是“再扐而后掛”也。劉禹錫《辨易九六論》云,畢中和之學,其傳原于一行撣師,一行唐開元時所作《大衍歷·本議》云:綜盈虛之數,五歲而再閏,蓋其衍法皆以再扐而后掛也。畢中和有揲法,其言三揲皆掛,正合四營之火。朱子亦謂畢氏揲法,視疏義為詳,顧彖之說未詳。禹錫又自言揲法,第一指余一益三;余二益二,余三益一,余四益四;第二指余一益二,余二益一,余三益四,余四益三。第三指與第二指同,此可以見三變皆掛矣。近世儒者,若郭雍所著《蓍卦辨疑》,專以前一變獨掛,后二變不掛,其載橫渠先生之言曰:“再扐而后掛”,每成一爻而后掛也,謂第二第三揲不掛也。且謂橫渠之言,所以明注疏之失。朱子辨之曰:此說大誤,恐非橫渠之言也。“再扐”者,一變之中,左右再揲而再扐也,一掛再揲再仂而當五歲,蓋一掛再揲,當其不閏之年,而再扐,當其再閏之歲也。“而后掛”者,一變既成,又合見存之策,分二掛一,以起后變之端也。今日第一變掛,而第二第三變不掛,遂以當掛之變為掛而象閏,以不變之變為扐,而當不閏之歲,則與《大傳》所云“掛一象三”,“再扐”、“象閏”者,全不相應矣。且不數第一變之再扐,而以第二第三變為再扐,又使第二第三變中,止有三營,而不足乎成易之數,且于陰陽老少之數,亦多有不合者。其載伊川先生之說曰:再以左右手分而為二,更不重掛奇。朱子辨之曰:此說尤多可疑。然郭氏云:本無文字,則其傳授之際,不無差舛,宜矣。郭氏又云,第二第三揲雖不掛,亦有四八之變,蓋不必掛也。朱子辨之曰:所以不可不掛者有兩說,蓋三變之中,前一變屬陽,故其余五九皆奇數,后二變屬陰,故其余四八皆偶數。屬陽者為陽三而陰一,皆圍三經一之術,屬陰者為陰二而陽二,皆以圍四用半之術也。是皆以三變皆掛之法得之,后兩變不掛,則不得也。三變之后,其可為老陽者十二,可為老陰者四,可為少陰者二十八,可為少陽者二十,雖多寡之不同,而皆有法象,是亦以三變皆掛之法得之,而后兩變不掛則不得也。郭氏僅見第二第三變可以不掛之一端耳,而遂執以為說,夫豈知其掛與不掛之為得失,乃如此哉。大抵郭氏它說偏滯雖多,而其為法尚無甚戾,獨此一義,所差雖小,而深有害于成卦變爻之法,尤不可不辯。愚嘗考之,第一變獨掛,后二變不掛,非特為六扐而后掛,三營而成易,于再扐四營之義不協。且后二變不掛,其數雖亦不四則八,而所以為四八者,實有不同:蓋掛則所謂四者,左手余一,則右手余二,左手余二,則右手余一。不掛則左手余一,右手余三,左手余二,右手余二,左手余三,右手余一,此四之所以不同也。掛則所謂八者,左手余四,右手余三,左手余三,右手余四,不掛則左手余四,右手亦余四,此八之所以不同也。三變之后,陰陽變數,皆參差不齊,無復自然之法象矣。

且用舊法,則三變之中,又以前一變為奇,后二變為偶,奇故其余五九,偶故其余四八。余五九者,五三而九一,亦圍三經一之義也。余四八者,四八皆二,亦圍四用半之義也。三變之后,老者陽饒而陰乏,少者陽少而陰多,亦皆有自然之法象焉。(注:蔡元定曰:案五十之蓍,虛一分二,掛一揲四,為奇者三,為偶者二,是天三坤二自然之數。而三揲之變,老陽老陰之數本皆八,合之得十六,陰陽以老為動,而陰性本靜,故以四歸于老陽,此老陰之數所以四,老陽之數所以十二也。少陽少陰之數本皆二十四,合之四十八,職陽以少為靜,而陽性本動,故以四歸于少陰,此少陽之數所以二十,而少陰之數所以二十八也。陽用老而不用少,故六十四變,所用者十六變,又以四約之,陽用其三,陰用其一,蓋一奇一偶對待者,陰陽之體,陽三陰一一饒一乏者,陰陽之用。故四時春夏秋生物,而冬不生物,大地東西南可見。而北不可見,人之瞻視,亦前與左右可見,面背不可見也,不然,則以四十九蓍,虛一分二,掛一揉四,則為奇者二,為偶者二,而老陽得八,老陰得八,少陽得二十四,少陰得二十四,不亦善乎?圣人之智,豈不及此,而其取此而不取彼者,誠以陰陽之體數常均,用敷則陽三而陰一也。)

集說:蘇氏軾曰:唐一行之學,以為三變皆少,則乾之象也,乾所以為老陽,而四數其揲得九,故以九名之;三變皆多,則坤之象也,坤所以為老陰,而四數其揲得六,故以六名之;三變而少者一,則震坎艮之象也,震坎艮所以為少陽,而四數其揲得七,故以七名之;三變而多者一,則巽離兌之象也,巽離兌所以為少陰,而四數其揲得八,故以八名之。故七八九六者,因揲數以名陰陽,而陰陽之所以為老少者,不在乎是,而在乎三變之間,八卦之象也,此唐一行之學也。

《朱子文集》曰:初一變得五者三,得九者一,故曰余五九者,五三而九一。后二變得四者二,得八者二,故曰余四八者,四八皆二。三變之后,為老陽者十有二,老陰四,故曰陽饒而陰乏,少陽二十,少陰二十八,故曰陽少而陰多。沈氏《筆談》云,《易》象九為老陽,七為少陽,八為少陰,六為老陰,其九七八六之數,皆有所從來,得之自然,非意之所配也,凡歸余之數,有多有少,多為陰,如爻之偶,少為陽,如爻之奇。三少,乾也,故曰老陽,九揲而得之,故其數九,其策三十六;兩多一少,則一少為之主,震坎艮也,故皆謂之少陽,少在初為震,中為坎,末為艮,皆七揲而得之,故其數七,其策二十有八;三多,坤也,故曰老陰,六揲而得之,故其數六,其策二十有四;兩少一多,則一多為之主,巽離兌也,故皆謂之少陰,多在初謂之巽,中為離,未為兌,皆八揲而得之,故其數八,其策三十有二。諸家揲蓍說,唯《筆談》簡而盡??追f達非不曉揲法者,但為之不熟,故其言之易差,然其子大數亦不差也。畢中和視疏義為詳,柳子厚詆劉夢得以為膚末于學者,誤矣!畢論三揲皆掛一,正合“四營”之義,唯以三揲之掛扐分措于三指間為小誤,然于其大數亦不差也。其言余一益三之屬,乃夢得立文太簡之誤,使讀者疑其不出于自然,而出于人意耳。此與孔氏之說,不可不正,然恐亦不可不原其情也。蔡氏所謂以四十九蓍虛一分二掛一揲四者,蓋謂虛一外,止用四十八。分掛揲之余,為奇偶各二,老陽老陰變數各八,少陰少陽變數各二十四,合為六十四,八卦各得八焉,然此乃奇偶對待加倍而得者,體數也,若天三地二衍而為五十者,用數也,蓋體數常均,用數則陽饒而陰乏也,此正造化之妙,若陰陽同科,老少一例,是體數,非用數也。

若用近世之法,則三變之余,皆為圍三徑一之義,而無復奇偶之分。三變之后,為老陽少陰者皆二十七,為少陽者九,為老陰者一,又皆參差不齊,而無復自然之法象,此足以見其說之誤矣。至于陰陽老少之所以然者,則請復得而通論之。蓋四十九策,除補掛之一而為四十八,以四約之為十二,以十二約之為四,故其揲之一變也;掛扐之數,一其四者為奇,兩其四者為偶,其三變也;掛扐之數,三其四,一其十二,而過揲之數,九其四,三其十二者,為老陽;掛扐過揲之數,皆六其四,兩其十二者,為老陰;自老陽之掛扐而增一一四,則是四其四也,一其十二而又進一四也,自其過揲者而損一四,則是八其四也,三其十二而損一四也,此所謂少陰者也;自老陰之掛扐而損一四,則是五其四也,兩其十二而去一四也,自其過揲而增一四,則是七其四也,兩其十二而進一四也,此所謂少陽者也;二老者,陰陽之極也,二極之間,相距之數凡十有二,而三分之,自陽之極,而進其掛扐,退其過揲,各至于三之一,則為少陰。自陰之極,而退其掛扐,進其過揲,各至于三之一,則為少陽。老陽居一而含九,故其掛扐十二為最少,而過揲三十六為最多。少陰居二而含八,故其掛扐十六為次少,而過揲三十二為次多。少陽居三而含七,故其掛扐二十為稍多,而過揲二十八為稍少。老陰居四而含六,故其掛扐二十四為極多,而過揲亦二十四為極少。蓋陽奇而陰偶,是以掛扐之數,老陽極少,老陰極多,而二少者,一進一退而交于中焉,此其以少為貴者也。陽實而陰虛,是以過揲之數,老陽極多,老陰極少,而二少者,亦一進一退而交于中焉,此其以多為貴者也。凡此不唯陰之與陽,既為二物,而迭為消長,而其一物之中,此二端者,又各自為一物,而迭為消長,其相與低昂如權衡,其相與判合如符契,固有非人之私智,所能取舍而有無者。而況掛扐之數,乃七八九六之原,而過揲之數,乃七八九六之委,其勢又有輕重之不同,而或者乃欲廢置掛扐而獨以過揲之數為斷,則是舍本而取末,去約以就繁,而不知其不可也,豈不誤哉。

集說:歸氏有光曰:九具于揲,則三奇見于余;六具于揲,則三偶見于余;七具于揲,則二偶一奇見于余;八具于揲,則二奇一偶見于余。不必反觀其在揲之數,而已舉其要矣!其曰“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,坤之策百四十有四”“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”,何也?掛扐雖舉其要,而七八九六之數,仍以在揲之策為正,七八九六者,自揲之以四而取也,若掛仂之策,因過揲而見者也。故曰“揲之以四以象四時”,又曰“當期之日”,而歸奇以象閏。

何氏楷曰:案翼言“揲四以象四時,歸奇以象閏”。四時,正也,閏余也。下文云:“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,坤之策百四十有四。凡三百有六十,當期之日,二篇之策,萬有一千五百二十,當萬物之數也。”皆以七八九六起數,明乎用正數而不用余數矣。

案:歸氏何氏之說,亦可與朱子相參酌。

邵子曰:五與四四,去掛一之數,則四三十二也,九與八八,去掛一之數,則四六二十四也,五與八八,九與四八,去掛一之數,則四五二十也,九與四四,五與四八,去掛一之數,則四四十六也,故去其三四五六之數,以成九八七六之策,此之謂也。一爻已成,再合四十九策,復分掛揲歸以成一變,每三變而成一爻,并如前法。

乾之策,二百一十有六。坤之策,百四十有四,凡三百有六十,當期之日。

“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”者,積六爻之策各三十六而得之也;“坤之策百四十有四”者,積六爻之策各二十有四而得之也;“凡三百六十”者,合二百一十有六百四十有四而得之也;“當期之日”者,每月三十日,合十二月為二百六十也,蓋以氣言之,則有“三百六十六日”;以朔言之,則有“三百五十四日?!苯衽e氣盈朔虛之中數而言,故曰三百有六十也,然少陽之策二十八,積乾六爻之策,則一百六十八,少陰之策三十二,積坤六爻之策,則一百九十二,此獨以老陰陽之策為言者,以《易》用九六,不用七八也,然二少之合,亦三百有六十。

二篇之策,萬有一千五百二十,當萬物之數也。

“二篇”者,上下經六十四卦也,其陽爻百九十二,每爻各三十六策,積之得六千九百一十二,陰爻百九十二,每爻二十四策,積之得四千六百八,又合二者,為力‘有一于五百二十也。若為少陽,則每爻二十八策,凡五千三百七十六,少陰則每爻三十二策,凡六千一百四十四,合之亦為萬一千五百二十也。

是故四營而成易,十有八變而成卦,八卦而小成。引而伸之,觸類而長之,天下之能事畢矣。

“四營”者,四次經營也。“分二”者,第一營也;“掛一”者,第二營也;“揲四”者,第三營也;“歸奇”者,第四營也,《易》變易也,謂揲之一變也,四營成變,三變成爻。一變而得兩儀之象,再變而得四象之象,三變而得八卦之象。一爻而得兩儀之畫,二爻而得四象之畫,三爻而得八卦之畫,四爻成而得其十六者之一,五爻成而得其三十二者之一,至于積七十二營而成十有八變,則六爻見,而得乎六十四卦之一矣。然方其三十六而九變也已得三畫,而八卦之名可見,則內卦之為貞者立矣,此所謂“八卦而小成”者也,自是而往,“引而伸之”,又三十六營九變以成三畫,而再得小成之封者也,則外卦之為悔者亦備矣。六爻成,內外卦備,六十四卦之別可見,然后視其爻之變與不變,而觸類以長焉,則天下之事,其吉兇悔吝,皆不越乎此矣。

顯道神德行,是故可與酬酢,可與祐神矣。

道因辭顯,行以數神,“酬酢”者,言幽明之相應,如賓主之相交也?!坝由瘛闭?,言有以佑助神化之功也。

卷內蔡氏說,為奇者三,為偶者二,蓋凡初揲,左手余一余二余三皆為奇,余四為偶。至再揲三揲,則余三者亦為偶,故曰奇二而偶二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二十:考變占第四

《乾》卦用九“見群龍無首,吉”?!断蟆吩唬骸坝镁?,天德不可為首也。《坤》卦用六“利永貞”?!断蟆吩唬骸坝昧镭?,以大終也?!?/strong>

“用九”“用六”者,變卦之凡例也,言凡陽爻皆用九而不用七,陰爻皆用六而不用八。用九,故老陽變為少陰;用六,故老陰變為少陽;不用七八,故少陽少陰不變。獨于《乾》,《坤》二卦言之者,以其在諸卦之首,又為純陽純陰之卦也。圣人因系以辭,使遇《乾》而六爻皆九,遇《坤》而六爻皆六者,即此而占之,蓋“群龍無首”,則陽皆變陰之象,“利永貞”,則陰皆變陽之義也。余見六爻變例。(注:歐陽子曰:《乾》、《坤》之“用九”“用六”何謂也?曰:《乾》爻七九,《坤》爻八六,九六變而上八無為,《易》道占其變,故以其所占者名爻,不謂六爻皆九六也。及其筮也,七八常多,而九六常少,有無九六者焉,此不可以不釋也。六十四斟皆然,特于《乾》、《坤》見之,則余可知耳。

愚案此說發明先儒所未到,最為有功。其論七八多而九六少,又見當時占法,三變皆卦,如一行說。)

凡卦六爻皆不變,則占本卦彖辭,而以內卦為貞,外卦為悔。(注:彖辭為卦下之辭,孔成子筮立衛公子元,遇《屯》,曰“利建侯”。秦伯伐晉筮之遇《蠱》,曰貞風也,其悔山也。)

一爻變,則以本卦變爻辭占。(注:沙隨程氏曰,畢萬遇《屯》之《比》,初九變也;蔡墨遇《乾》之《同人》,九二變也;晉文公遇《大有》之《睽》,九三變也;陳敬仲遇《觀》之《否》,六四變也;南蒯遇《坤》之《比》六五變也;晉獻公遇《歸妹》之《睽》,上六變也。)

集說:胡氏一桂曰:《啟蒙》謂一爻變,則以本卦變爻辭占,其下引畢萬所筮,以今觀之,未嘗不取之卦,且不特論一爻,兼取貞悔卦體,似可為占者法也,觀陳宣公筮公子完之生,尤可見矣。

二爻變,則以本卦二變爻辭占,仍以上爻為主。(注:經傳無文,今以例推之當如此。)

集說:胡氏一桂曰:案陳摶為宋太祖占,亦旁及諸爻與卦體。

三爻變,則占本卦及之卦之彖辭,而以本卦為貞,之卦為悔,前十卦主貞,后十卦主悔。(注:凡三爻變者。通二十卦有圖在后。

沙隨程氏曰:晉公子重耳筮得國,遇貞《屯》悔《豫》皆八,蓋初與四五凡三爻變也,初與五用九變,四用六變。其不變者二三上,在兩卦皆為八,故云皆八,而司空季子占之曰“皆利建侯。)

集說:胡氏一桂曰:案《啟蒙》但云占本卦之卦彖辭,然以晉侯《屯》、《豫》之占,則并占卦體可見。

熊氏朋來曰:七八皆不變爻,何以罕言七而專言八。曰:七七,蓍數也,八八,卦數也。

四爻變,則以之卦二不變爻占,仍以下爻為主。(注:經傳亦無文,今以例推之當如此。)

五爻變,則以之卦不變爻占。(注:穆姜往東宮,筮遇《艮》之八,史曰“是謂艮之隨”,蓋五爻皆變,唯二得八,故不變也,法宜以“系小子失丈夫”為占,而史妄引《隨》之彖辭以對,則非也。)

六爻變,則《乾》、《坤》占二用,余卦占之卦彖辭。(注:蔡墨曰,《乾》之《坤》曰,“見群龍無首吉”是也,然“群龍無首”,即《坤》之“牝馬”“先迷”也,《坤》之“利永貞”,即《乾》之“不言所利”也。)

于是一卦可變六十四卦,而四千九十六卦在其中矣,所謂“引而伸之,觸類而長之,天下之能事畢矣”,豈不信哉。今以六十四卦之變,列為三十二圖,最初卦者,自初而終,自上而下,得末卦者,自終而初,自下而上,變在第三十二卦以前者,占本卦爻之辭,變在第三十二卦以后者,占變卦爻之辭。(注:凡言初終上下者,據圖而言,言第幾卦前后者,從本卦起。)

以上三十二圖,反復之則為六十四圖,圖以一卦為主,而各具六十四卦,凡四千九十六卦,與焦贛《易林》合,然其條理精密,則有先儒所未發者,覽者詳之。

集說:胡氏一桂曰:焦延壽卦變法,以一卦變為六十四卦,六十四卦通變四千九十六卦,而卦變之次,本之文王序卦,且如以《乾》為本卦,其變首《坤》,次《屯》、《蒙》,以至《未濟》,又如以末一卦《未濟》為本卦,其變亦首《乾》,次《坤》、《屯》,以至《既濟》,每一卦變六個三卦,通本卦成六十四卦,紫陽夫子以爻變多寡,順而列之,以定一卦所變之序,又以《乾》、《卦》所變之次,引而伸之,為六十四卦所變相承之序,然后次第秩然,各得其所,雖出于焦,而比焦尤密。

案:朱子三十二圖,其次第最為詳密,而后學之疑義有二:一曰筮法用“九”、“六”不用“七”、“八”,今四爻五爻變者,用之卦之不變爻占,則是兼用“七”、“八”也;二曰周公未系爻之先,則彖辭之用,有所不周也。三代筮法,既不盡傳,今唯以經傳為據而推之,則“用九”“用六”,經文甚明,而用“七”、“八”者,諸書皆無明文,唯杜預以為夏商用之,先儒已摘其非矣。考之《春秋》內外傳,蓋無論變與不變,及變之多寡,皆論卦之體象與其彖辭。即一爻變者,雖占爻辭,而亦必先以卦之體象與其彖辭為主,則知古人占法,未有爻辭之先,即彖辭而已周于用,既有爻辭之后,則但以專動考占,而初亦不離乎彖辭以為斷也,唯其一卦可變為六十四,則兩卦相參,而可以盡事物之理。故卦之有變者,意主于生卦,不主于成爻。爻之有變者,專動則有占,雜動則無占,如是則傳記之文皆合,而學者之疑可釋矣。至內外傳言得八者三:一曰《泰》之八,則不變者也;一曰貞《屯》悔《豫》皆八,則三爻變者也;一曰《艮》之八為《艮》之《隨》,則五爻變者也。諸儒以八為不動之爻,考之文意,似未符協。蓋三占者,雖變數不同,然皆無專動之爻,則其為用卦一也,卦以八成,故以八識卦,猶之爻以“九”“六”成,則以“九”“六”識爻云爾,觀朱子之圖者,更須以《左傳》、《國語》諸書互相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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