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傳:《夬·序卦》:“益而不已必決,故受之以夬,夬者決也?!币嬷畼O,必決而后止,理無常益,益而不已,已乃決也,《夬》所以次《益》也。為卦兌上乾下,以二體言之,澤,水之聚也,乃上于至高之處,有潰決之象。以爻言之,五陽在下,長而將極,一陰在上,消而將盡,眾陽上進,決去一陰,所以為《夬》也。《夬》者剛決之義,眾陽進而決去一陰,君子道長,小人消衰,將盡之時也。
夬,揚于王庭,孚號有厲,告自邑,不利即戎,利有攸往。
本義:“夬”,決也,陽決陰也,三月之卦也。以五陽去一陰,決之而已。然其決之也,必正名其罪,而盡誠以呼號其眾,相與合力。然亦尚有危厲,不可安肆,又當先治其私,而不可專尚威武,則利有所往也。皆戒之之辭。
程傳:小人方盛之時,君子之道未勝,安能顯然以正道決去之。故含晦俟時,漸圖消之之道。今既小人衰微,君子道盛,當顯行之于公朝,使人明知善惡,故云“揚于王庭”?!版凇保胖谥?,誠意也?!疤枴闭?,命眾之辭。君子之道雖長盛,而不敢忘戒備,故至誠以命眾,使知尚有危道。雖以此之甚盛,決彼之甚衰,若《易》而無備,則有不虞之悔。是尚有危理,必有戒懼之心,則無患也,圣人設戒之意深矣。君子之治小人,以其不善也,必以己之善道勝革之,故圣人誅亂,必先修己,舜之敷文德是也?!耙亍?,私邑。“告自邑”,先自治也。以眾陽之盛,決于一陰,力固有余。然不可極其剛至于太過,太過乃如《蒙》上九之為寇也。戎兵者強武之事。“不利即戎”,謂不宜尚壯武也?!凹础?,從也。從戎,尚武也?!袄胸保栯m盛,未極乎上,陰雖微,猶有未去,是小人尚有存者,君子之道有末至也。故宜進而往也,不尚剛武,而其道益進,乃夬之善也。
集說:游氏酢曰:“揚于正庭”,誦言于上也?!版谔枴保Q告于下也。“告自邑”。自近而及遠也。
胡氏炳文曰:以五陽去一陰,而彖為警戒危懼之辭不一。蓋必“揚于王庭”,使小人之罪明。以至誠呼號其眾,使君子之類合,不可以小人之衰而遂安肆也。有危道焉,不可以君子之盛而事威武也,有自治之道焉。復利往、往而為《臨》為《泰》為《夬》也?!秹防鵀榍病Iw陰之勢雖微,蔓或可滋,窮或為敵,君子固無時不戒懼,尤不可于小人道衰之時忘戒懼也。
案:以《彖傳》觀之,則“揚于王庭”者聲罪正辭也?!版谔栍袇枴闭?,警戒危懼也?!坝袇枴保恢笗r事,謂其心之憂危也。夫既曰“揚于王庭”矣,則所宣告者眾,而治之務于武斷矣。而又曰“告自邑不利即戎”,意似相反何也?曰:雖宣告者眾,而其本則在于自修。雖治之貴剛,而神武則存乎不殺也。蓋“告自邑不利即戎”,是終“孚號有厲”之意,“利有攸往”,是終“揚于王庭”之意。
初九,壯于前趾,往不勝,為咎。
本義:“前”,猶進也。當決之時,居下任壯,不勝宜矣,故其象占如此。
程傳:九陽爻而乾體,剛健在上之物,乃在下而居決時,壯于前進者也。“前趾”,謂進行,人之決于行也。行而宜,則其決為是。往而不宜,則決之過也。故“往”而“不勝”,則“為咎”也?!秹分畷r而往,往決也,故以勝負言。九居初而壯于進,躁于動者也,故有不勝之戒。陰雖將盡,而己之躁動,自宜有不勝之咎,不計彼也。
集說:蘇氏軾曰:《大壯》之長則為《夬》,故《夬》之初九,與《大壯》之初九無異。
《朱子語類》云:“壯于前趾”,與《大壯》初爻同。此卦大率似《大壯》,只爭一畫。
蔡氏清曰:其“不勝”者,自為不勝也。故曰“為咎”,明非時勢不利也。
九二,惕號,暮夜有戎,勿恤。
本義:九二當決之時,剛而居柔,又得中道,故能憂惕號呼以自戒備。而“暮夜有戎”,亦可無患也。
程傳:《夬》者,陽決陰,君子決小人之時,不可忘戒備也。陽長將極之時,而二處中居柔,不為過剛。能知戒備,處決之至善也。內懷兢惕,而外嚴誠號,雖“暮夜”有兵戎,亦可“勿恤”矣。
集說:張子曰:警懼申號,能“孚號”而“有厲”也。以必勝之剛,決至危之柔,能自危厲,雖有戎何恤。
蘇氏軾曰:“暮夜”,警也。“有戎”“勿恤”,靜也。
王氏申子曰:彖言”孚號”,而以“有厲”處之矣。二剛得中而知戒懼,故亦”惕號”。蓋必如是而后可免小人乘間抵隙之憂,故雖暮夜陰伏之時有兵戎,亦不足慮矣,以防之密而備之素也。
吳氏曰慎曰:剛中居柔,能憂惕號呼,即彖之“孚號有厲,告自邑,不利即戎”者也,雖“暮夜有戎”而無憂。
案:此爻辭有以“惕號莫夜”為句,“有戎勿恤”為句者,言莫夜人所忽也。而猶惕號,則所以警懼者素矣。有戎人所畏也,而不之恤,則所以持重者至矣。蓋即彖之所謂“孚號有厲”,“不利即戎”者也。夫唯無事而惕號,故有事而能“勿恤”。史稱終日欽欽,如對大敵,及臨陳則志氣安閑,若不欲戰者是也。此卦當以九五為卦主,而彖辭之意獨備于九二者,蓋九二遠陰,主于平時,則發“孚號”告邑“不利即戎”之義。九五近陰,主于臨事,則發“揚于王庭,利有攸往”之義,然其為中行中道則一也。
九三,壯于頄,有兇,君子夬夬,獨行遇雨,若濡有慍,無咎。
本義:“頄”,顴也。九三當決之時,以剛而過乎中,是欲決小人,而剛壯見于面目也。如是則有兇道矣,然在眾陽之中,獨與上六為應,若能果決其決,不系私愛,則雖合于上六,如”獨行遇雨”,至于“若濡”,而為君子所慍,然終必能決去小人而無所咎也。溫嶠之于王敦,其事類此。
程傳:爻辭差錯,安定胡公移其文曰:“壯于頄有兇,獨行遇雨,若濡有慍,君子夬夬,無咎”,亦未安也。當云“壯于順有兇,獨行遇雨,君子夬夬,若濡有慍,無咎”。夬決尚剛健之時,三居下體之上,又處健體之極,剛果于決者也?!绊枴保E骨也,在上而未極于上者也。三居下體之上,雖在上而未為最上,上有君而自任其剛決,“壯于頄者”也,有兇之道也。“獨行遇雨”,三與上六為正應,方群陽共決一陰之時,己若以私應之,故不與眾同而獨行,則與上六陰陽和合,故云“遇雨”。《易》中言雨者,皆謂陰陽和也。君子道長,決去小人之時,而己獨與之和,其非可知。唯君子處斯時,則能“夬夬”。謂夬其夬,果決其斷也,雖其私與,當遠絕之。若見濡污,“有慍”,惡之色,如此則無過咎也。三健體而處正,非必有是失也,因此義以為教耳。爻文所以交錯者,由有“遇雨”字,又有“濡”字,故誤以為連也。
集說:陸氏希聲曰:當君子之世而應小人,故外有沾污之累,內有慍恨之心。然后獲“無咎”者,志有存焉。
王氏安石曰:九三乾體之上,剛亢外見,“壯于頄”者也。“夬夬”者,必乎夬之辭也,應乎上六,疑于污也,故曰“若濡”。君子之所為,眾人固不識,“若濡”則“有慍”之者矣。和而不同,有“夬夬”之志焉,何咎之有。
郭氏雍曰:《夬》與《大壯》內卦三爻相類,故初九九三言“壯”。壯者小人用剛之事,非大者之壯也。二卦九三皆具君子小人二義,故《大壯》曰“小人用壯,君子用罔”。而此曰“壯于頄有兇,君子夬夬”是也。以小人用壯言之,則知“壯于頄”者,小人之事也,是以“兇”也。唯君子明“夬夬”之義,則終“無咎”矣。
《朱子語類》云:君子之去小人,不必悻悻然,見于面目。至于“遇雨”而為所濡濕,雖為眾陽所慍,然志在決陰,故得“無咎”也。蓋九三雖與上六為應,而以剛居剛,有能決之象。故“壯于頄”則“有兇”,而和柔以去之乃“無咎”。
蔡氏清曰:大意謂君子之去小人,顧其本心何如耳。本心果是要決小人,則雖暫與之合,而為善類之慍,終必能決之而“無咎”。不愈于“壯于頄”而“有兇”乎,此所以貴于決而和也。
何氏楷曰:上六為成兌之主,澤上于天,故稱“雨”。以其適值而非木心也,故稱“遇”。本非濡也,而跡類之,故稱“若”。或觀其跡而不察其心也,故稱有“慍”。
九四,臀無膚,其行次且,牽羊悔亡,聞言不信。
本義:以陽居陰,不中不正,居則不安,行則不進,若不與眾陽競進而安出其后,則可以“亡”其“悔”。然當決之時,志在上進,必不能也。占者聞言而信,則轉兇而吉矣?!盃垦颉闭?,當其前則不進,縱之使前而隨其后,則可以行矣。
程傳:“臀無膚”,居不安也。“行次且”,進不前也,“次且”,進難之狀。九四以陽居陰,剛決不足,欲止則眾陽并進于下,勢不得安,猶臀傷而居不能安也。欲行則居柔失其剛壯,不能強進,故其行次且也。“牽羊悔亡”,“羊”者,群行之物?!盃俊闭撸熳еx。言若能自強而牽挽以從群行,則可以“亡”其“悔”。然既處柔,必不能也。雖使聞是言,亦必不能信用也。夫過而能改,聞善而能用,克己以從義,唯剛明者能之。在它卦九居四,其失未至如此之甚。在《夬》而居柔,其害大矣。
集說:方氏應祥曰:“牽羊”之說,《本義》謂讓羊使前而隨其后,則羊乃眾君子之象,若就兌羊之象言之,則羊還是九四。羊性善觸,不至羸角不已。圣人教以自牽其羊,抑其很性,則可以亡悔矣,是亦壯頄“有兇”之意。
案:“臀”者與陰相背之物也。《夬》四《姤》三,皆與陰連體而相背,故皆以“臀”為象。夫相背則勢猶相遠,緩以處之可也。若臀有膚,則能安坐矣。“臀無膚”,喻四之不能安坐也。不能安坐,故“次且”而欲進。所以然者,不能自制其剛壯故也。茍能制其剛壯,如“牽羊”然,則可“亡”其“悔”。特恐當此時也,聞持重之言而不信耳。圣人于占戒之外,又設為反辭者,凡人有所憂畏瞻慮,則受警戒也,易,時之可為,勢之可乘,一則恐失事機,二則恐犯眾議,是以聞言而多不信也。“牽羊”,方氏說善。
九五,莧陸夬夬,中行無咎。
本義:“莧陸”,今馬齒莧,感陰氣之多者。九五當決之時,為決之主,而切近上六之陰。如“莧陸”然,若決而決之,而又不為過暴,合于“中行”,則“無咎”矣。戒占者當如是也。
程傳:五雖剛陽中正居尊位,然切近于上六。上六說體,而卦獨一陰,陽之所比也。五為決陰之主,而反比之,其咎大矣。故必決其決,如“莧陸”然,則于其“中行”之德為“無咎”也。“中行”,中道也?!扒{陸”,今所謂馬齒莧是也。曝之難乾,感陰氣之多者也。而脆易折,五若如莧陸,雖感于陰而決斷之易,則于“中行”無過咎矣。不然,則失其中正也。感陰多之物,“莧陸”為易斷,故取為象。
集說:鄭氏汝諧曰:“莧陸”,本草云:一名“商陸”,其根至蔓,雖盡取之,而旁根復生,小人之類難絕如此。
《朱子語類》云:“莧陸”是兩物,“莧”者馬齒莧,“陸”者章陸。一名”商陸”,皆感陰氣多之物。藥中用商陸治水腫,其物難乾,其子紅。
項氏安世曰:“夬夬”者,重夬也。當夬者,上六也。三應之,五比之,嫌其不能夬也,故皆以“夬夬”明之。三謂之“遇雨”,五謂之”莧陸”,皆與陰俱行者也。比于陰而能自決以保其中,故可免咎。
案:此言“莧陸夬夬”,猶《姤》言“包瓜”,皆以細草陰類喻小人也。時當含章則包之,時當揚庭則決之。然其包之也以杞,剛之體不失也。其決之也,以“中行”,柔之用兼濟也。
本義:陰柔小人,居窮極之時,黨類已盡,無所號呼,終必“有兇”也。占者有君子之德,則其敵當之,不然反是。
程傳:陽長將極,陰消將盡,獨一陰處窮極之地,是眾君子得時,決去危極之小人也。其勢必須消盡,故云無用號咷畏懼,終必“有兇”也。
集說:蘇氏軾曰:“無號”者,不警也。陽不警,則有以乘之矣。
楊氏簡曰:柔已決去,剛道已長,然不可不敬戒。茍忽焉不敬不戒,不警號。則亦終有兇。雖未必兇遂至,而既不警戒則放逸,逸則失道矣,失道者終于兇。
蔣氏悌生曰:《易》為君子謀,不為小人謀。詳味此爻,若如《傳》義說,似為小人謀,恐只依卦辭“孚號有厲”之意。言雖是五陽決去,一陰尚存,為君子之計。茍或默然養禍,則其終必致兇。圣人之情,何嘗慮小人有兇也。
總論:徐氏幾曰:“夬”,決也。以盛進之五剛,決衰退之一柔,其勢若甚易。然而圣人不敢以易而忽之,故于《夬》之一卦,丁寧深切,所以周防戒備者,無所不至。
龔氏煥曰:《夬》卦似《大壯》,故諸爻多與《大壯》相似,初之“壯于趾”,三之“壯于頄”之類是也?!秹芬晕尻枦Q一陰,其壯甚矣。圣人慮其夬決之過,故于爻皆致戒,而以陽居陽者為尤甚焉。陽之決陰,君子之去小人,亦貴乎中而已矣。
案:《夬》之與《壯》,前三爻全相類,是已。后三爻先儒未詳說,須知壯之當前者四也,夬之當前者五也,故《壯》四之“藩決”,即《夬》五之“夬夬”。若《壯》之六五,則壯已過,而非用壯之時?!秹分潘?,則夬未及,而亦未可為果決之事,故《壯》五之“喪羊”,即《夬》四之“牽羊”也。若《壯》上之“艱”,《夬》上之“號”,則戒之始終不忘危懼而已?!秹选凡蝗纭秹分ⅲ湿q曰“不能遂”。《夬》則可以遂矣,然其危懼之心同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