集說:孔氏穎達曰:韓康伯云,《序卦》之所明,非《易》之蘊也,蓋因卦之次,托象以明義,今驗六十四卦,二二相偶,非覆即變。覆者,表里視之,遂成兩卦,《屯》、《蒙》、《需》、《訟》、《師》、《比》之類是也。變者反覆惟成一卦,則變以對之,《乾》、《坤》、《坎》、《離》、《大過》、《頤》、《中孚》、《小過》之類是也,且圣人本定先后,若元用孔子序卦之意,則不應非覆即變,然則康伯所云,因卦之次,托象以明義,蓋不虛矣。
張子曰:《序卦》相受,圣人作《易》,須有次序。
《朱子語類》:問:《序卦》或以為非圣人之書,信乎?曰:此沙隨程氏之說也,先儒以為非圣人之蘊,某以為非圣人之精則可,謂非《易》之蘊則不可,周子分“精”與“蘊”字甚分明,《序卦》卻正是《易》之蘊,事事夾雜,都有在里面。問如何謂《易》之精?曰:如“《易》有太極,足生兩儀,兩儀生四象,四象生八卦”,這是《易》之精。問如《序卦》中亦見消長進退之義,喚作不是精不得。曰:此正是事事夾雜有在里面,正是蘊,須是自一個生出來以至于無窮,便是精。
問《易》上經三十卦,下經三十四卦,多寡不均,何也?曰:卦有正對,有反對,《乾》、《坤》、《坎》、《離》、《頤》、《大過》、《中孚》、《小過》八卦,正對也,正對不變,故反覆觀之,止成八卦,其余五十六卦,反對也,反對者皆變,故反覆觀之,共二十八卦,以正對卦合反對卦觀之,總而為三十六卦,其在上經,不變卦凡六,《乾》、《坤》、《坎》、《離》、《頤》、《大過》是也,自《屯》、《蒙》而下二十四卦,反之則為十二,以十二而加六,則十八也。其在下經,不變卦凡二,《中孚》、《小過》是也,《咸》、《恒》而下三十二卦,反之則為十六,以十六加二,亦十八也,其多寡之數,則未嘗不均也。
問《序卦》中有一二不可曉處,如六十四卦,獨不言《咸》卦,何也?曰:夫婦之道即咸也。問恐亦如上經不言乾坤,但言天地則乾坤可見否。曰:然。
項氏安世曰:《易》之稱上下經者,未有考也,以《序卦》觀之,二篇之分,斷可知矣。
案:卦之所以序者,必自有故,而孔予以義次之,就其所次,亦足以見天道之盈虛消長,人事之得失存亡,國家之興衰理亂,如孔氏朱子之言皆是也,然須知若別為之序,則其理亦未嘗不相貫,如蓍筮之法,一卦可變為六十四卦,隨其所遇而其貞與悔皆可以相生,然后有以周義理而極事變,故曰天下之能事畢也,孔子蓋因《序卦》之次以明例,所謂舉其一隅焉爾,神而明之,則知《易》道之周流而趨時無定,且知筮法之變通而觸類可長,此義蓋《易》之旁通至極處也。
有天地,然后萬物生焉。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,故受之以《屯》。屯者,盈也。
集說:項氏安世曰:“屯”不訓盈也,當屯之時,剛柔始交,天地絪緼,雷雨動盪,見其氣之充塞也,是以謂之盈爾,故謂之盈者其氣也,謂之物之始生者其時也,謂之難者其事也,若屯之訓,紛紜盤錯之義云爾。
屯者,物之始生也。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《蒙》。蒙者,蒙也,物之稚也。物稚不可不養也,故受之以《需》。需者,飲食之道也。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《訟》。
集說:孔氏穎達曰:上言“屯者盈也”,釋《屯》次乾坤,其言已畢,更言“屯者物之始生者”,開說下“物生必蒙”,直取始生之意,非重釋《屯》之名也。
朱氏震曰:蒙,冥昧也,物生者必始于冥昧,勾萌胎卵是也,故次之以《蒙》。蒙,童蒙也,物如此稚也。
又曰:“飲食必有訟”,乾糇以愆,豕酒生禍,有血氣者,必有爭心,故次之以《訟》。
訟必有眾起,故受之以《師》。師者,眾也。眾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《比》。比者,比也。
集說:韓氏伯曰:眾起而不比,則爭無由息,必相親比,而后得寧。
項氏安世曰:《師》、《比》二卦相反,師取伍兩卒旅師軍之名,比取比閭族黨州鄉之名,師以眾正為義,比以相親為主。
比必有所畜,故受之以《小畜》。物畜然后有禮,故受之以《履》。履而泰,然后安,故受之以《泰》。
本義:晁氏云,鄭無“而泰”二字。
集說:姚氏信曰:安上治民,莫善于禮,有禮然后泰,泰然后安也。
項氏安世曰:“履”不訓禮,人所履,未有外于禮者,外于禮,則非所當履,故以履為有禮也,上天下澤,亦有禮之名分焉。
胡氏一桂曰:《乾》、《坤》至《履》十變,陰陽之氣一周矣。
泰者,通也。物不可以終通,故受之以《否》。物不可以終否,故受之以《同人》。與人同者物必歸焉,故受之以《大有》。有大者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《謙》。有大而能謙必豫,故受之以《豫》。
本義:郭氏雍曰;以謙有大,則絕盈滿之累,故優游不迫而暇豫也。
豫必有隨,故受之以《隨》。以喜隨人者必有事,故受之以《蠱》。蠱者,事也。有事而后可大,故受之以《臨》。臨者,大也。
集說:韓氏伯曰:可大之業,由事而生。
朱氏震曰:以喜隨人,必有所事,臣事君,子事父,婦事夫,弟子事師,非樂于所事者,其肯隨乎。
項氏安世曰:“蠱”不訓事,物壞則萬事生矣,事因壞而起,故以蠱為事之先。
又曰:“臨”不訓大,大者以上臨下,以大臨小。凡稱“臨”者,皆大者之事,故以“大”釋之,若豐者大也,則真訓大矣。
吳氏澄曰:因蠱之有事,而后有臨之盛大也。
物大然后可觀,故受之以《觀》??捎^而后有所合,故受之以《噬嗑》。嗑者,合也。物不可以茍合而已,故受之以《賁》。賁者,飾也。致飾然后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《剝》。剝者,剝也。
集說:崔氏憬曰:言德業大者,可以觀于人也。
蘇氏軾曰:君臣父子夫婦朋友之際,所謂合也,直情而行謂之茍,禮以飾情謂之賁,茍則易合,易則相瀆,相瀆則易以離,賁則難合,難合則相敬,相敬則能久,飾極則文勝而實衰,故《剝》。
張氏栻曰:賁飾則貴于文,文之太過,則又滅其質而有所不通,故致飾則亨有所盡。
物不可以終盡,剝窮上反下,故受之以《復》。復則不妄矣,故受之以《無妄》。有無妄然后可畜,故受之以《大畜》。
集說:崔氏憬曰:物復其本,則為誠實,故言《復》則《無妄》矣。
周子曰:不善之動,妄也。妄復則無妄矣,無妄則誠矣,故《無妄》次《復》。
郭氏忠孝曰:健為天德,大畜止健,畜天德也,故曰“剛健篤實輝光,日新其德”,不能畜天德,則見于有為者,不能無妄,故天德止于大畜,而動于無妄也。
閻氏彥升曰:“無妄然后可畜”,所畜者在德,故曰大。
余氏芑舒曰:自有事而大。大而可觀,可觀而合,合而飾,所謂忠信之薄而偽之始也,故一變而為剝,《剝》而《復》,則真實獨存而不妄矣。
何氏楷曰:不妄與無妄當辨,由不以妄然后能無妄也。
物畜然后可養,故受之以《頤》。頤者,養也。不養則不可動,故受之以《大過》。物不可以終過,故受之以《坎》。坎者,陷也。陷必有所麗,故受之以《離》。離者,麗也。
集說:蘇氏軾曰:養而不用,其極必動,動而不已,其極必過。
閻氏彥升曰:養者君子所以成已,動者君子所以應物,然君子處則中立,動則中央,豈求勝物哉,及其應變,則有時或過,故受之以《大過》。
林氏希元曰:不專一則不能直遂,不翕聚則不能發散,故必有養然后能動,不養則不可以動。孟子曰:人有不為也,而后可以有為,即此理也,或受之以《大過》,大過即動也,以大過之才,當大過之時,而行大過之事,是之謂動而本于養也。
姜氏寶曰:無所養則其體不立,不可舉動以應大事,惟養充而動,動必有大過人者矣。
有天地,然后有萬物。有萬物,然后有男女。有男女,然后有夫婦。有夫婦,然后有父子。有父子,然后有君臣。有君臣,然后有上下。有上下,然后禮義有所錯。夫婦之道,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《恒》。恒者,久也。
集說:干氏寶曰:此詳言人道三綱六紀有自來也,人有男女陰陽之性,則自然有夫婦配合之道,陰陽化生,血體相傳,則自然有父子之親,以父立君,以子資臣,則必有君臣之位,有君臣之位,故有上下之序,有上下之位,則必禮以定其體,義以制其宜,明先王制作,蓋取之于情者也。上經始于《乾》、《坤》,有生之本也;下經始于《咸》、《恒》,人道之首也。《易》之興也,當殷之末世,有妲己之禍,當周之盛德,有三母之功,以言天不地不生,夫不婦不成,相須之至,王教之端,故《詩》以關睢為國風之始,而《易》于《咸》、《恒》,備論禮義所由生也。
《朱子語類》:問:“禮義有所錯”,“錯”字陸氏兩音,如何?曰:只是作“措”字,謂禮義有所設施耳。
吳氏澄曰:此言《咸》所以為下經之首也,夫婦謂《咸》卦,先言天地萬物男女者,有夫婦之所由也,后言父子君臣上下者,有夫婦之所致也,有夫婦,則其所生為父子,由家而國,雖非父子也,而君尊臣卑之分,如父子也,由國而天下,雖非君臣,而上貴下賤之分,如君臣也,禮義所以分別尊卑貴賤之等。錯,猶置也?!肚?、《坤》、《咸》不出卦名者,以其為上下經之首卦,特別言之。
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《遯》。遯者,退也。物不可以終遯,故受之以《大壯》。物不可以終壯,故受之以《晉》。晉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傷,故受之以《明夷》。夷者,傷也。傷于外者必反其家,故受之以《家人》。
集說:郭氏忠孝曰:“傷乎外者必反其家”,蓋行有不得于人,則反求諸己。
閻氏彥升曰:知進而已,不知消息盈虛,與時偕行,則傷之者至矣,故受之以《明夷》,以利合者,迫窮禍患害相棄也,以天屬者,迫窮禍患害相收也,《明夷》之傷,豈得不反于家人乎。
何氏楷曰:《晉》與《漸》皆進,進必有歸者,先以艮,進必有傷者,先以壯也。
家道窮必乖,故受之以《睽》。睽者,乖也。乖必有難,故受之以《蹇》。
蹇者,難也。物不可以終難,故受之以《解》。解者,緩也。
集說:周子曰:家人離必起于婦人,故《睽》次《家人》,以二女同居而志不同行也。
《朱子語類》:問:“緩”字恐不是遲緩之“緩”,乃是懈怠之意,故曰解緩也。曰:“緩”是散漫意。問如縱弛之類。曰:然。
項氏安世曰:凡言《屯》者,皆以為難,而《蹇》又稱難者,卦皆有《坎》也,然《屯》“動乎險中”,行乎患難者也,《蹇》見險而止,但為所阻難,而不得前耳,非患難之難也,故居《屯》者,必以經綸濟之,遇《蹇》者,待其解緩而后前。
緩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《損》。損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《益》。益而不已必決,故受之以《夬》。夬者,決也。決必有所遇,故受之以《姤》。姤者,遇也。
集說:朱氏震曰:益久必盈,盈則必決,堤防是已,故次之以《夬》。
胡氏一桂曰:《咸》、《恒》十變為《損》、《益》,亦猶《乾》、《坤》十變為《否》、《泰》也。
俞氏琰曰:損益盛衰,若循環然,損而不已,天道復還,故必益,益而不已,則所積滿盈,故必決,此乃理之常也?!稉p》之后繼以《益》,深谷為陵之意也,《益》之后繼以《夬》,高岸為谷之意也。
物相遇而后聚,故受之以《萃》。萃者,聚也。聚而上者謂之升,故受之以《升》,升而不已必困,故受之以《困》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《井》。
集說:崔氏憬曰:冥升在上則窮,故言“升而不已必困”也。
張氏栻曰:天下之物,散之則小,合而聚之,則積小以成其高大,故“聚而上者”為“升”也。
項氏安世曰:物相遇而聚者,彼此之情交相會也,以眾言之也,比而有所畜者,系而止之也,自我言之也,畜有止而聚之義,聚者不必止也。
井道不可不革,故受之以《革》。
集說:朱氏震曰:井在下者也,井久則穢濁不食,治井之道,革去其古井者而已。
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《鼎》。主器者莫若長子,故受之以《震》。震者,動也。物不可以終動,止之,敵受之以《艮》。艮者,止也。物不可以終止,故受之以《漸》。漸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歸,故受之以《歸妹》。得其所歸者必大,故受之以《豐》。豐者,大也。
集說:閻氏彥升曰:晉者進也,進必有所傷,漸者進也,進必有歸,何也?曰:晉所謂進者,有進而已,此進必有傷也,漸之所謂進者,漸進而已,烏有不得所歸者乎。
朱氏震曰:前曰“與人同者物必歸焉,故受之以《大有》”,此曰“得其所歸者必大”,《大有》次《同人》者,處大之道也,《豐》次《歸妹》者,致大之道也。
案:“得其所歸”,猶言得其所依歸也,婦得賢夫而配之,臣得圣君而事之,皆得其所歸之謂,故同人之物必歸焉者,人歸己也,此之得其所歸者,己歸人也,兩者皆足以致事業之大。
窮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《旅》。旅而無所容,故受之以《巽》。巽者,入也。
集說:郭氏雍曰:動極而止,止極復進,進極必傷,進以漸則有歸,歸得其所則大,窮其大則必失,蓋非有大以謙故也。
張氏栻曰:旅者“親寡”之時,“無所容”也,唯巽然后得所入,故受之以《巽》,而巽者入也。
俞氏琰曰:大而能謙則豫,大而至于窮極,則必失其所安,故《豐》后繼以《旅》。
入而后說之,故受之以《兌》。兌者,說也。說而后散之,故受之以《渙》。渙者,離也。
集說:張氏栻曰:入于道故有見而說,故巽,而受之以《兌》。唯說于道,故推而及人,說而后散,故受之以《渙》。
項氏安世曰:人之情,相拒則怒,相人則說,故人而后說之。
物不可以終離,故受之以《節》。節而信之,故受之以《中孚》。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《小過》。
集說:韓氏伯曰:孚,信也。既已有節,則宜信以守之,守其信者,則失貞而不諒之道,而以信為過,故曰《小過》也。
項氏安世曰:有其信,猶《書》所謂有其善,言以此自負而居有之也,自恃其信者,其行必果而過于中。
吳氏澄曰:過者行動而踰越之也,故《大過》云動,《小過》云行,凡行動未至其所為未及,既至其所為至,既至而又動又行,則為踰越其所至之地而過也。
蔡氏清曰:節而信之,必立為節制于此,上之人當信而守之,下之人當信而行之,故受之以《中孚》。有其信者必行之,若果于自信,則于事不加詳審,而在所必行矣,能免于過乎。
有過物者必濟,故受之以《既濟》。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《未濟》。終焉。
集說:韓氏伯曰:行過乎恭,用過乎儉,可以矯世勵俗,有所濟也。
項氏安世曰:《大過》則踰越常理,故必至于陷?!缎∵^》或可濟事,故有濟而無陷也??搽x之交,謂之《既濟》,此生生不窮之所從出也,而圣人猶以為有窮也,又分之以為《未濟》,此即咸感之后,繼之以恒久之義也。蓋情之交者,不可以久而無弊,故必以分之正者終之。
總論:王氏通中說贊《易》至《序卦》曰:大哉時之相生也,達者可與幾矣,至《雜卦》曰:旁行而不流,守者可與存義矣。
邵子曰:《乾》、《坤》天地之本,《坎》、《離》天地之用,是以《易》始于《乾》、《坤》,中于《坎》、《離》,終于既《未濟》,而《泰》、《否》為上經之中,《咸》、《恒》為下經之首,皆言乎其用也。
又曰:《乾》、《坤》、《坎》、《離》為上篇之用,《兌》、《艮》、《震》、《巽》為下篇之用也,《頤》、《中孚》、《大過》、《小過》為二篇之正也。
又曰:自《乾》、《坤》至《坎》、《離》,以天道也,自《咸》、《恒》至《既濟》、《未濟》,以人事也。
程子上下篇又曰:《乾》、《坤》天地之道,陰陽之本,故為上篇之首?!犊病贰ⅰ峨x》陰陽之成質,故為上篇之終?!断獭?、《恒》夫婦之道,生育之本,故為下篇之首?!段礉房搽x之合,《既濟》坎離之交,合而交則生物,陰陽之成功也,故為下篇之終。二篇之卦既分,而后推其義以為之次,《序卦》是也。卦之分則以陰陽,陽盛去居上,陰盛者居下。所謂盛者,或以卦,或以爻,卦與爻取義有不同,如《剝》以卦言,則陰長陽剝也。以爻言,則陽極于上,又一陽為眾陰主也。如《大壯》以卦言,則陽長而壯,以爻言則陰盛于上,用各于其所,不相害也。乾父也,莫亢焉,坤母也,非乾無與為敵也,故卦有《乾》者居上篇,有《坤》者居下篇。而《復》陽生,《臨》陽長,《觀》陽盛,《剝》陽極,則雖有《坤》而居上,《姤》陰生,《遯》陰長,《大壯》陰盛,《遯》陰極,則雖有《乾》而居下,其余有乾者皆在上篇,《泰》、《否》、《需》、《訟》、《小畜》、《履》、《同人》、《大有》、《無妄》、《大畜》也。有坤而在上篇,皆一陽之卦也,卦五陰而一陽,則一陽為之主,故一陽之卦皆在上篇,《師》、《謙》、《豫》、《比》、《復》、《剝》也,其余有坤者,皆在下篇,《晉》、《明夷》、《萃》、《升》也。卦一陰五陽者,皆有乾也,又陽眾而盛也,雖眾陽說于一陰,說之而已,非如一陽為眾陰主也。王弼云,一陰為之主,非也,故一陰之卦,皆在上篇,《小畜》、《履》、《同人》、《大有》也。卦二陽者,有坤則居下篇,《小過》雖無坤,陰過之卦也,亦在下篇,其余二陽之卦,皆一陽生于下而達于上,又二體皆陽,陽之盛也,皆在上篇,《屯》、《蒙》、《頤》、《習坎》也。陽生于下,謂震坎在下,震生于下也,坎始于中也,達于上,謂一陽至上,或得正位,生于下而上達,陽暢之盛也,陽生于下而不達于上,又陰眾而陽寡復失正位,陽之弱也,《震》也《解》也,上有陽而下無陽,無本也,《艮》也,《蹇》也,《震》、《坎》、《艮》以卦言,則陽也,以爻言,則皆始變微也,而震之上艮之下無陽,坎則陽陷,皆非盛也,唯習坎則陽上達矣,故為盛。卦二陰者,有乾則陽盛可知,《需》、《訟》、《大畜》、《無妄》也,無乾而為盛者,《大過》也,《離》也,《大過》陽盛于中,上下之陰弱矣。陽居上下,則綱紀于陰,《頤》是也。陰居上下,不能主制于陽而反弱也,必上下各二陰,中唯兩陽,然后為勝,《小過》是也,《大過》、《小過》之名可見也,離則二體上下皆陽,陰實麗焉,陽之盛也,其余二陽之卦,二體俱陰,陰盛也,皆在下篇,《家人》、《睽》、《革》、《鼎》、《巽》、《兌》、《中孚》也。卦三陰三陽者,敵也,則以義為勝,陰陽尊卑之義,男女長少之序,天地之大經也,陽少于陰而居上,則為勝,《蠱》少陽居長陰上,《賁》少男在中女上,皆陽盛也,《坎》雖陽卦,而陽為陰所陷溺也,又與陰卦重,陰盛也,故陰陽敵而有坎者皆在下篇,《困》、《井》、《渙》、《節》、《既濟》、《未濟》也,或曰一體有坎,尚為陽陷,二體皆坎,反為陽盛,何也?曰:一體有坎,陽為陰所陷,又重于陰也,二體皆坎,陽生于下而達于上,又二體皆陽,可謂盛矣,男在女上,乃理之常,未為盛也,若失正位,而陰反居尊,則弱也,故《恒》、《損》、《歸妹》、《豐》皆在下篇,女在男上,陰之勝也,凡女居上者,皆在下篇,《咸》、《益》、《漸》、《旅》、《困》、《渙》、《未濟》也,唯《隨》與《噬嗑》,則男下女,非女勝男也,故《隨》之《彖》曰“剛來而下柔”,《噬嗑》彖曰“柔得中而上行”,長陽非少陰可敵,以長男下中少女,故為下之,若長少敵,勢力侔,則陰在上為陵,陽在下為弱,《咸》、《益》之類是也,《咸》亦有下女之象,非以長下少也,乃二少相感以相與,所以致陵也,故有“利貞”之戒,《困》雖女少于男,乃陽陷而為陰掩,無相下之義也,《小過》二陽居四陰之中,則為陰盛,《中孚》二陰居四陽之中,而不為陽盛,何也?曰:陽體實,《中孚》,中虛也。然則頤中四陰不為虛乎?曰:《頤》二體皆陽卦,而本末皆陽,盛之至也,《中孚》二體皆陰卦,上下各二陽,不成本末之象,以其中虛,故為《中孚》,陰盛可知矣。
項氏安世曰:上經言天地生萬物,以氣而流形,故始于《乾》、《坤》,終于《坎》、《離》,言氣化之本也,下經言萬物之相生,以形而傳氣,故始于《咸》、《恒》,終于《既濟》、《未濟》,言夫婦之道也。
蔡氏清曰:《序卦》之義,有相反者,有相因者,相反者,極而變者也,相因者,其未至于極者也,總不出此二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