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經】第28卦-大過?澤風大過(巽下兌上)-[清]李光地《御纂周易折中?卷第四》

[清]李光地| 易經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8卦-大過?澤風大過(巽下兌上)

程傳:《大過·序卦》曰:“頤者,養也。不養則不可動,故受之以大過。”凡物養而后能成,成則能動,動則有過,《大過》所以次《頤》也。為卦上兌下巽,澤在木上,滅木也。澤者潤養于木,乃至滅沒于木,為大過之義。大過者,陽過也,故為大者過,過之大與大事過也。圣賢道德功業大過于人,凡事之大過于常者,皆是也。夫圣人盡人道,非過于理也,其制事以天下之正理,矯時之用,小過于中者則有之,如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,是也。蓋矯之小過,而后能及于中,乃求中之用也。所謂大過者,常事之大者耳,非有過于理也,唯其大,故不常見。以其比常聽見者大,故謂之大過,如堯舜之禪讓,湯武之放伐,皆由道也。道無不中,無不常,以世人所不常見,故謂之大過于常也。

大過,棟橈,利有攸往,亨。

本義:“大”,陽也。四陽居中過盛,故為《大過》。上下二陰不勝其重,故有“棟橈”之象。又以四陽雖過,而二五得中,內巽外說,有可行之道,故利有所往而得“亨”也。

程傳:《小過》,陰過于上下。《大過》,陽過于中。陽過于中而上下弱矣,故為“棟橈”之象。棟取其勝重,四陽聚于中,可謂重矣。九三九四皆取棟象,謂任重也。橈,取其本末弱,中強而本末弱,是以橈也。陰弱而陽強,君子盛而小人衰,故利有攸往而亨也。棟,今人謂之檁。

集說:王氏宗傳曰:天下之事,固有正理,豈可過耶?然古今固有所謂非常之事者,以理而論,亦無非君子之時中,特其事大勢重,不常見爾。

《朱子語類》:問:《大過》、《小過》,先生與伊川之說不同。曰:然。伊川此論,正如以反經合道為非相似,殊不知《大過》自有《大過》時節,《小過》自有《小過》時節。處《大過》之時,則當為《大過》之事。處《小過》之時,則當為《小過》之事。在事雖是過,然適當其時合當如此作,便是合義。

胡氏一桂曰:或疑《頤》與《大過》對者也,何不名為《小過》?《中孚》與《小過》對者也,何不名為《大過》?蓋《大過》以四陽在中言,《小過》以四陰在外言,此是圣人內陽外陰之意。

胡氏炳文曰:既曰“棟橈”,又曰“利有攸往亨”,何也?曰:“棟橈”,以卦象言也,利往而后亨。是不可無大有為之才,而天下亦無不可為之事,以占言也。

何氏楷曰:“棟”,《說文》謂之極,《爾雅》謂之桴,其義皆訓中也,即屋之脊檁。唯《大過》是以“棟橈”,是以“利有攸往”,唯有攸往,是以“亨”,《翼傳》乃字當玩。卦辭言棟,概指二三四五言也。爻辭專及三四者,舉中樞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四:大過初六

初六,藉用白茅,無咎。

本義:當《大過》之時,以陰柔居巽下,過于畏慎而“無咎”者也,故其象占如此?!鞍酌?,物之潔者。

程傳:初以陰柔巽體而處下,過于畏慎者也。以柔在下,用,茅藉物之象,不錯諸地而藉以茅,過于慎也,是以“無咎”。茅之為物雖薄,而用可重者,以用之能成敬慎之道也。慎守斯術而行,豈有失乎?《大過》之用也。《系辭》云:“茍錯諸地而可矣,藉之用茅,何咎之有?慎之至也。夫茅之為物薄,而用可重也,慎斯術也以住,其無所失矣”,言敬慎之至也。茅雖至薄之物,然用之可甚重。以之藉薦,則為重慎之道,是用之重也。人之過于敬慎,為之非難,而可以保其安而無過。茍能慎斯道,推而行之于事,其無所失矣。

集說:胡氏瑗曰:為事之始,不可輕易,必須恭慎,然后可以免咎。況居《大過》之時,是其事至重,功業至大,尤不易于有為,必當過分而慎重,然后可也。茍于事始慎之如此,則可以立天下之大功,興天下之大利,又何咎之有哉?

朱氏震曰:茅之為物薄而用重,過慎也。過慎者,慎之至也。《大過》君子,將有事焉,以任至大之事,過而“無咎”者,其唯過于慎乎!過非正也,初六執柔處下,不犯乎剛,于此而過,其誰咎之?

趙氏玉泉曰:當過時而陰居巽下,是以過慎之心任事,謹始慮終,無所不至。如物措諸地,又藉之以白茅焉,如是則視天下無可忽之事者,舉天下無不可為之事,身無過動,行無敗謀,何咎之有?

案:胡氏、朱氏、趙氏說,極于卦義相關。蓋《大過》者,大事之卦也。自古任大事者,必以小心為基,故圣人于初爻發義。任重大者,棟也;基細微者,茅也。棟支于上,茅藉于下。故《系傳》云:“茅之為物薄,而用可重也”,正對棟為重物、重任而言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四:大過九二

九二,枯楊生稊,老夫得其女妻,無不利。

本義:陽過之始,而比初陰,故其象占如此?!岸敗保?,榮于下者也。榮于下則生于上矣。夫雖老而得女妻,猶能成生育之功也。

程傳:陽之大過,比陰則合,故二與五,皆有生象。九二當《大過》之初,得中而居柔,與初密比而相與。初既切比于二,二復無應于上,其相與可知。是剛過之人,而能以中自處,用柔相濟者也。過剛則不能有所為,九三是也。得中用柔,則能成大過之功,九二是也。楊者,陽氣易感之物,陽過則枯矣。楊枯槁而復生稊,陽過而未至于極也。九二陽過而與初,老夫得女妻之象。老夫而得女妻,則能成生育之功。二得中居柔而與初,故能復生稊,而無過極之失,無所不利也。在《大過》陽爻居陰則善,二與四是也。二不言吉,方言無所不利,未遽至吉也。“稊”,根也,劉琨《勸進表》云:生繁華于枯黃,謂枯根也。鄭康成《易》亦作荑字,與稊同。

集說:司馬氏光曰:《大過》剛已過矣,止可濟之以柔,不可濟之以剛也。故《大過》之時,皆以居陰為吉,不以得位為美。

楊氏時曰:聞之蜀僧云,四爻之剛,雖同為木,然或為楊,或為棟。棟負眾榱,則木之強者也。楊為早凋,則木之弱者也。此卦本末皆弱,二近于本,五近于末,故均為木之弱也。

項氏安世曰:二五皆濱于澤,楊,澤木也。當《大過》之時,故稱枯焉。過則木枯也。

王氏申子曰:《大過》諸爻,以剛柔適中者為善。初以柔居剛,二以剛居柔而比之,是剛柔適中,相濟而有功者也。其陽過也,如楊之枯,如夫之老。其相濟而有功也,如枯楊而生稊,如老夫得女妻。言陽雖過矣,九二處之得中,故“無不利”。

胡氏炳文曰:巽為木,兌為澤,楊近澤之木,故以取象。枯楊,大過象;稊,初在下象;老夫,九象;女妻,初柔在下象。九二陽雖過而下比于陰,如枯陽雖過于老,稊榮于下,則復生于上矣。老夫而得女妻,雖過以相與,終能成生育之功。無他,以陽從陰,過而不過,生道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四:大過九三

九三,棟橈,兇。

本義:三四二爻,居卦之中,棟之象也。九三以剛居剛,不勝其重,故象橈而占“兇”。

程傳:夫居大過之時,興大過之功,立大過之事,非剛柔得中,取于人以自輔,則不能也。既過于剛強,則不能與人同。常常之功。尚不能獨立,況大過之事乎!以圣人之才,雖小事必取于人,當天下之大任,則可知矣。九三以大過之陽,復以剛自居而不得中,剛過之甚者也。以過甚之剛,動則遠于中和,而拂于眾心,安能當大過之任乎?故不勝其任。如棟之橈,傾敗其室,是以兇也。取棟為象者,以其無輔而不能勝重任也?;蛟唬喝泱w而應于上,豈無用柔之象乎?曰:言《易》者貴乎識勢之重輕,時之變易。三居過而用剛,巽既終而且變,豈復有用柔之義?應者謂志相從也,三方過剛,上能系其志乎?

集說:俞氏琰曰:卦有四剛爻,而九三過剛特甚,故以卦之棟橈屬之。

吳氏曰慎曰:九三“棟橈”,自橈也,所謂太剛則折,故《彖》有取于“剛過而中,巽而說行”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四:大過九四

九四,棟隆吉,有它吝。

本義:以陽居陰,過而不過,故其象隆而占“吉”。然下應初六,以柔濟之,則過于柔矣,故又戒以有它則吝也。

程傳:四居近君之位,當《大過》之任者也。居柔為能用柔相濟,既不過剛,則能勝其任,加棟之隆起,是以吉也。隆起,取不下橈之義。《大過》之時,非陽剛不能濟,以剛處柔為得宜矣。若又與初六之陰相應,則過也。既剛柔得宜,而志復應陰,是有它也。有它則有累于剛,雖未至于大害,亦可吝也。蓋《大過》之時,動則過也。有它,謂更有他志。吝為不足之義,謂可少也?;蛟唬憾瘸鮿t無不利,四若應初則為吝,何也?曰:二得中而比于初,為以柔相濟之義;四與初為正應,志相系者也。九既居四,剛柔得宜矣,復牽系于陰以害其剛,則可吝也。

集說:劉氏牧曰:《大過》之時,陽爻皆以居陰為美,有應則有“它吝”。

李氏過曰:下卦上實而下弱,下弱則上傾。故三居下卦之上,而曰棟橈兇,言下弱而無助也。上卦上弱而下實,下實則可載。故四居上卦之下,而曰“棟隆吉”,言下實而不橈也。此二爻當分上下體看。

胡氏炳文曰:屋以棟為中,三視四則在下,棟橈于下之象。四在上,棟隆于上之象。

吳氏曰慎曰:三四居卦之中,皆有棟象。三橈而四隆者,三以剛居剛,四以剛居柔,一也;三在下,四在上,二也;三于下卦為上實下虛,四于上卦為下實上虛,三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四:大過九五

九五,枯楊生華,老婦得其士夫,無咎無譽。

本義:九五陽過之極,又比過極之陰,故其象占皆與二反。

程傳:九五當《大過》之時,本以中正居尊位,然下無應助,固不能成《大過》之功。而上比過極之陰,其所相濟者,如枯楊之生華??輻钕律敚瑒t能復生,如《大過》之陽,興成事功也。上生華秀,雖有所發,無益于枯也。上六過極之陰,老婦也。五雖非少,比老婦則為壯矣,于五無所賴也,故反稱婦得。過極之陰,得陽之相濟,不為無益也。以士夫而得老婦,雖無罪咎,殊非美也,故云“無咎”“無譽”,《象》復言其可丑也。

集說:沈氏該曰:九二比于初,近本也,“生稊”之象也。九五承于上,近末也,“生華”之象也。

何氏楷曰:“生稊”則生機方長,“生華”則泄且竭矣。二所與者初,初,本也,又巽之主爻,為木、為長、為高;木已過而復芽,又長且高,故有往亨之理。五所與者上,上末也,又兌之主爻,為毀折,為附決,皆非木之所宜;木已過而生華,又毀且折,理無久生已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四:大過上六

上六,過涉滅頂,兇,無咎。

本義:處過圾之地,才弱不足以濟,然于義為“無咎”矣。蓋殺身成仁之事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傳:上六以陰柔處過極,是小人過常之極者也。小人之所謂大過,非能為大過人之事也。直過常越理,不恤危亡,履險蹈禍而已,如過涉于水,至滅沒其頂,其“兇”可知。小人狂躁以自禍,蓋其宜也。復將何尤?故曰“無咎”,言自為之,無所怨咎也。因澤之象而取涉義。

集說:錢氏志立曰:澤之滅木,上之所以滅頂也。雖至滅頂,然有不容不涉,即不得不過者,孔子所以觀卦象,而有獨立不懼之思也。

案:此爻,《程傳》以為履險蹈禍之小人,《本義》以為殺身成仁之君子?!侗玖x》之說,固比《程傳》為長。然又有一說,以為《大過》之極,事無可為者。上六柔為說主,則是能從容隨順,而不為剛激以益重其勢,故雖處過涉滅頂之兇,而無咎也。如東京之季,范李之徒,適足以推波助瀾,非救時之道。況上六居無位之地,委蛇和順,如申屠蟠、郭泰者,君子弗非也,此說亦可并存。

總論:馮氏椅曰:《易》大抵上下畫停者,從中分反對為象,非他卦相應之例也,《頤》、《中孚》、《小過》皆然,而此卦尤明。三與四對,皆為棟象,上隆下橈也;二與五對,皆為“枯楊”之象,上華下稊也;初與上對,初為“藉用白茅”之慎,上為“過涉滅頂”之兇也。

龔氏煥曰:《大過》本為陽過,若復以陽居陽,則愈過矣。故諸爻以陽居陰者皆“吉”,以陽居陽者皆“兇”,與大壯諸爻取義略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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