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經】第62卦-小過?雷山小過(艮下震上)-[清]李光地《御纂周易折中?卷第八》

[清]李光地| 易經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62卦-小過?雷山小過(艮下震上)

程傳:《小過·序卦》:“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《小過》?!比酥艅t必行,行則過也,《小過》所以繼《中孚》也。為卦山上有雷,雷震于高,其聲過常,故為《小過》。又陰居尊位,陽失位而不中。小者過其常也。蓋為小者過,又為小事過,又為過之小。

小過,亨,利貞,可小亨不可大事,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。

本義:“小”,謂陰也。為卦四陰在外,二陽在內,陰多于陽,小者過也。既過于陽,可以“亨”矣。然必利于守貞,則又不可以不戒也。卦之二五,皆以柔而得中,故”可小事”。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,故“不可大事”。卦體內實外虛,如鳥之飛,其聲下而不上,故能致飛烏遺音之應,則“宜下”而“大吉”,亦“不可大事”之類也。

程傳:“過”者,過其常也。若矯枉而過正,過所以就正也。事有時而當然,有得過而后能亨者,故《小過》自有“亨”義?!袄憽闭?,過之道,利于貞也不失時宜之謂正,過所以求就中也,所過者“小事”也,事之大者,豈可過也。于《大過》論之詳矣。“飛鳥遺之音”謂過之不遠也,“不宜上宜下”,謂宜順也。順則“大吉”,過以就之,蓋順理也。過而順理,其吉必大。

集說:王氏弼曰:飛鳥遺其音,聲哀以求處上愈無所適,下則得安,愈上則愈窮,莫若飛鳥也。

孔氏穎達曰:過之“小事”,謂之小過。即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之例是也。諸氏云,謂小人之行,小有過差,君子為過厚之,行以矯之,如晏子狐裘之比也,過為小事,道乃可通,故曰:“小過亨”?!袄憽闭?,矯世勵俗,利在歸正也。“可小事不可大事”者,小有過差,惟可矯以小事,不可正以大事?!帮w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”者。飛鳥聲哀以求處,過上則愈無所適。過下則不失其安,譬君子處過差之時,為過矯之行,順則執卑守下,逆則犯君陵上,故以順逆類鳥之上下也。

呂氏大臨曰:《小過》,過于小者也。君子之道,皆以濟其不及,然后可以會于中?!洞筮^》以濟其大不及,《小過》以濟其小不及者,濟所以“亨”也。“飛鳥”“不宜上宜下”,上窮而下有止也。過奢過慢則兇,不宜上也。過恭過儉則吉,宜下也。

《朱子語類》云:《小過》是過于慈惠之類,《大過》則是剛嚴果毅底氣象?!缎∵^》是小事過,又是過于小,如“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”。皆是過于小。退后一步,自貶底意思。

俞氏琰曰:《小過》之時,可過者“小事”而已,“大事”則不可過也。

林氏希元曰:《小過》不當以人類言。當以事類言。觀大象《本義》曰:三者之過,皆小者之過,可過于小,而不可過于大,可以小過,而不可以甚過。又曰彖所謂“可小事”,而“宜下”,其意可見矣?!啊缎∵^》亨”者,小事過而亨也。曰“利貞”,深戒占者之辭。“可小事不可大事,不宜上宜下”,又是申“利貞”之意。

陸氏銓曰:君子雖行貴得中,事期當可,然勢有極重,時須損余以補缺,事必矯枉而后平。即夫子所謂寧儉寧戚之意,理昕當過,即是時中。

案:《大過》者,大事過也。《小過》者,小事過也?!按笫隆保^關系天下國家之事?!靶∈隆?,謂日用常行之事。道雖貴中,而有時而過者,過所以為中也,當過而過,然后可以通行,故有“亨”道而利于正也?!翱尚∈虏豢纱笫隆?,是申《小過》之義。言此卦之義,可以施于小事,不可施于大事。“不宜上宜下”,又是申“利貞”之義。“飛鳥遺之音”者,卦有飛鳥之象,卦示以兆,如飛鳥之遺以音也。上下二字是借鳥飛之上下,以切人事。飛鳥相呼云,不宜上宜下,在飛鳥則上無止戾,下有棲宿,在人事則高亢者失正而遠于理,卑約者得正而近乎情,是以“大吉”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八:小過初六

初六,飛鳥以兇。

本義:初六陰柔,上應九四,又居過時,上而不下者也。飛鳥遺音,“不宜上宜下”,故其象占如此,郭璞《洞林》占得此者,或致羽蟲之孽。

程傳:初六陰柔在下,小人之象。又上應于四,四,復動體,小人躁《易》,而上有應助,于所當過,必至過甚,況不當過而過乎。其過如飛鳥之迅疾,所以兇也。躁疾如是,所以過之速且遠,救止莫及也。

集說:孔氏穎達曰:《小過》之義,上逆下順。而初應在上卦,進而之逆,同于飛鳥無所錯足,故曰“飛鳥以兇”。

胡氏瑗曰:《小過》之時“不宜上”,位在下而志愈上,故獲“兇”也。

項氏安世曰:初上二爻,陰過而不得中,是以“兇”也。以卦象觀之,二爻皆當鳥翅之末。初六在艮之下,當止而反飛,以飛致兇,故曰“飛鳥以兇”,上六居震之極,其飛已高則麗于網罟,故曰“飛鳥離之兇”。

龔氏煥曰:《大過》卦辭以棟為象,而三四兩爻亦以棟言?!缎∵^》卦辭以鳥為象,而初上兩爻亦以鳥言?!洞筮^》陽過于中,而三四又陽之中也?!缎∵^》陰過于外,初上又陰之外也。

胡氏炳文曰:《大過》有棟橈象,棟之用在中,故于三四言之?!缎∵^》有飛鳥象,鳥之用在翼,故于初上言之。然初二五上皆翼也,獨初上言之何耶,嗎飛不在翼而在翰,初上其翰也。

案:《大過》象棟者兩爻,《小過》象飛鳥者亦兩爻。然《大過》宜隆不宜橈,則四居上吉,三居下兇,宜矣?!缎∵^》之鳥,“宜下”“不宜上”,初居下應吉而反兇者,何也?蓋屋之中棟,惟一而已,四之象獨當之,鳥之翼則有兩,初與上之象皆當之也。初于時則未過,于位則處下,如鳥之正當棲宿者,乃不能自禁而飛,其兇也,豈非自取乎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八:小過六二

六二,過其祖,遇其妣;不及其君,遇其臣,無咎。

本義:六二柔順中正,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,是過陽而反遇陰也。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,是不及君,而適遇其臣也。皆過而不過,守正得中之意,“無咎”之道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傳:陽之在上者父之象,尊于父者祖之象。四在三上,故為“祖”。二與五居相應之地,同有柔中之德,志不從于三四,故過四而遇五,是“過其祖”也。五陰而尊,祖妣之象,與二同德相應,在它卦則陰陽相求,過之時必過其常,故異也。無所不過,故二從五亦戒其過。不及其君遇其臣,謂上進而不陵及于君。適當臣道,則“無咎”也。遇,當也,過臣之分,則其咎可知。

集說:王氏宗傳曰:六二或過或不及,皆適當其時與分,而不愆于中焉,此在過之道為無過也,故曰“無咎”。

俞氏琰曰:遇妣而過于祖,雖過之,君子不以為過也。遇臣則不可過于君,故曰“不及其君”?!坝銎涑肌?,彖言“可小事不可大事,不宜上宜下”。而六二柔順中正,故其象如此,其占“無咎”。

張氏振淵曰:“祖”“妣”只作陰陽象,陽亢而陰順也。過祖遇妣,是去陽而就陰,去亢而從順。如此則不陵及于君,適當臣道之常矣?!安患捌渚銎涑肌?,宜下宜順也。

吳氏曰慎曰:六二中正,而爻辭以過不及言之。蓋當過而過,當不及而不及,此權之所以取中,而卒無過不及之偏矣。

案:古者重昭穆,故孫則拊于祖,孫婦則拊于祖姑?!稌x》之“王母”,此爻之“妣”,皆謂祖姑也。兩陰相應,故取妣婦相配之象。凡《易》之義,陰陽有應者,則為君臣,為夫婦,取其耦配也。無應者,則或為父子,或為等夷,或為嫡媵,或為妣婦,取其同類也。此爻二五皆柔,有妣婦之配,無君臣之交,故取遇妣不及其君為義。孫行而附于祖列,疑其過矣。然禮所當然是適得其分也,無應于君者,不敢仰干于君之象。然守柔居下,是臣節不失也。以人事類之,則事之可過者。過而得其恭順之體。事之必不可過者,不及而安于名分之常。夫子之言麻冕拜下,意正如此也?!缎∵^》之義主于過恭過儉,妻道也,臣道也。二當其位,而有中正之德,故能權衡于過不及而得其中,于六爻為最善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八:小過九三

九三,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兇。

本義:《小過》之時,事每當過,然后得中。九三以剛居正,眾陰所欲害者也。而自恃其剛,不肯過為之備,故其象占如此,若占者能過防之,則可以免矣。

程傳:《小過》陰過陽失位之時,三獨居正,然在下無所能為,而為陰所忌惡。故有當過者,在過防于小人,若“弗過防之”,則或從而戕害之矣,如是則“兇”也。三于陰過之時,以陽居剛,過于剛也。既戒之過防,則過剛亦在所戒矣。防小人之道,正己為先。三不失正,故無必兇之義,能過防則免矣。三居下之上,居上為下,皆如是也。

集說:楊氏啟新曰:言當過于防,而九三不知時也。

案:《小過》者,小事過也。小事過者,敬小慎微之義也。九三過剛,違于斯義矣。故為不過于周防,而或遇戕害之象。《傳》曰:君子能勤小物,故無大患,此爻之意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八:小過九四

九四,無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
本義:當過之時,以剛處柔,“過乎恭”矣,“無咎”之道也?!案ミ^遇之”,言弗過于剛,而適合其宜也。“往”則過矣,故有“厲”而當戒。陽性堅剛,故又戒以“勿用永貞”,言當隨時之宜,不可固守也?;蛟弧案ミ^遇之”,若以六二爻例,則當如此說。若依九三爻例,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。未詳孰是,當闕以俟知者。

程傳:四當小過之時,以剛處柔,剛不過也,是以“無咎”。既弗過則合其宜矣,故云“遇之”,謂得其道也。若“往”則有“?!?,必當戒懼也。往去柔而以剛進也,“勿用永貞”,陽性堅剛,故戒以隨宜不可固守也。方陰過之時,陽剛失位,則君子當隨時順處,不可固守其常也。四居高位,而無上下之交,雖比五應初,方陰過之時,彼豈肯從陽也,故“往”則有“厲”。

集說:《朱子語類》云:過遇,猶言加意待之也,與九三“弗過防之”文體正同。

案:《彖傳》,三四皆“剛失位而不中”,然九三純剛,故“兇”。九四居柔,故有“無咎”之義。然質本剛也,故又戒以當過遇之為善。“遇”者,合人情,就事理。過遇,朱子所謂加意待之者是也。若不能過遇之,則“往”而有“?!?。所當以為戒,而不可固執而不變者,是《小過》之時義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八:小過六五

六五,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

本義:以陰居尊,又當陰過之時,不能有為。而弋取六二以為助,故有此象?!霸谘ā?,陰物也。兩陰相得,其不能濟大事可知。

程傳:五以陰柔居尊位,雖欲過為,豈能成功,如“密云”而不能成雨。所以不能成雨,自“西郊”故也。陰不能成雨,《小畜》卦中已解?!肮”嗽谘ā?,“弋”,射取之也?!吧洹敝故巧洌斑庇腥×x?!把ā保街兄?,中虛乃空也?!霸谘ā保噶?,五與二本非相應,乃弋而取之,五當位,故云“公”,謂公上也。同類相取,雖得之。兩陰豈能濟大事乎,猶“密云之不能成雨”也。

集說:張子曰:《小過》有飛鳥之象,故因曰“取彼在穴”。

胡氏瑗曰:“弋”者,所以射高也?!把ā闭?,所以隱伏而在下也。公以弋繳而取穴中之物,猶圣賢雖過行其事,意在矯下也。

姚氏舜牧曰:時值《小過》,“宜下”“不宜上”。陰至于五,過甚矣,其所居者尊位也。挾勢自亢,澤不下究,云雖密而“不雨”,“自我西郊”故耳。當此之時,欲沛膏澤于生民,必須下求穴之士以為輔,乃可也。故又戒之以求助,抑之以下賢。

錢氏志立曰:《小過》所惡者,飛烏也。鳥“在穴”而不飛,所謂“不宜上”而“宜下”者也,故公弋取以為助。

案:《小過》有飛鳥之象,而所惡者飛。蓋飛則上而不下,違乎“不宜上宜下”之義也,云亦飛物也,下而降則為雨。“密云不雨”是猶飛而未下也,五在上體,又居尊位,當小過之時,上而未下者也,故取“密云不雨”為象。云而“不雨”,則膏澤不下于民矣。以其虛中也,故能降心以從道,抑志以下交。如弋鳥然,不弋其飛者,而弋其在穴者,如此則合乎“宜下”之義。而云之飛者,不崇朝而為雨之潤矣,此爻變鳥之象而為云者,以居尊位故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八:小過上六

上六,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兇,是謂災眚。

本義:六以陰居動體之上,處陰過之極。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,故其象占如此?;蛟挥鲞^,恐亦只當作過遇,義同九四未知是否。

程傳:六陰而動體,處過之極,不與理遇,動皆過之,其違理過常如飛鳥之迅速,所以“兇”也?!半x”,過之遠也,是謂“災眚”,是當有災眚也?!盀摹闭咛煅?,“眚”者人為。既過之極,豈惟人眚,天災亦至,其“兇”可知,天理人事皆然也。

集說:王氏弼曰:小人之過,遂至上極。過而不知限,至于亢也。過至于亢,將何所遇。飛而不已,將何所托。災自己致,復何言哉!

孔氏穎達曰:以小人之身,過而弗遇,必遭羅網。其猶鳥飛而無托,必離繒繳,故曰“飛鳥離之兇”也。過亢離兇,是謂自災而致眚。

胡氏瑗曰:上六過而不已,若鳥之高翔,不知所止,以至窮極,而離于兇禍不能反于下以圖其所安,猶人之不近人情,亢己而行,故外來之災自招之損,皆有之也。

余氏芑舒曰:飛鳥離之,如鴻則離之之離。

俞氏琰曰:彖辭言“不宜上”,而上乃震動之體,動極而忘返,如飛鳥離于繒繳,不亦兇乎?是天災也,亦人眚也。故曰“飛鳥離之兇”,是謂“災眚”。

案:《復》之上曰:“迷復兇有災眚”,此曰“飛鳥離之兇”,是謂“災眚”。辭意不同,兇由己作,災眚外至,迷復則因兇而致災眚者也。此則“兇”即其“災眚”也,蓋時當過極,不能自守,而徇俗以至于此,與初六當時未過,而自飛以致兇者稍別。

總論:項氏安世曰:《坎》、《離》者,《乾》、《坤》之用也。故上經終于《坎》、《離》,下經終于既未濟?!额U》、《中孚》肖離,大小過肖坎。故上經以《頤》、《大過》附《坎》、《離》,下經以《中孚》、《小過》附既未濟。二陽函四陰則謂之《頤》,四陽函二陰則謂之《中孚》,二陽函四陰則謂之《大過》,四陰函二陽則謂之《小過》,《離》之為麗,《坎》之為陷,意亦類此。

吳氏曰慎曰:以二陽言,九三過剛居上,不能自下,故“或戕之”。九四居柔能下,故“無咎”。五上皆以陰乘陽上,《彖傳》所謂“上逆”者也,曰已上,曰已亢,然上兇而五不然者,以其柔中也。六二柔順中正而承乎陽,所謂“下順”者也,故無咎。初以柔居下而兇者,位雖卑,而志則上而不下,是以與上六同為“飛鳥”之象也。

×關閉
微信二維碼
91在线导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