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傳:《比·序卦》:“眾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比?!北龋H輔也。人之類必相親輔,然后能安,故既有眾則必有所比,《比》所以次《師》也。為卦上坎下坤,以二體言之,水在地上,物之相切比無間,莫如水之在地上,故為《比》也。又眾爻皆陰,獨五以陽剛居君位,眾所親附,而上亦親下,故為《比》也。
比,吉,原筮元永貞,無咎。不寧方來,后夫兇。
本義:“比”,親輔也。九五以陽剛居上之中,而得其正,上下五陰,比而從之,以一人而撫萬邦,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。故筮者得之,則當為人所親輔。然必再筮以自審,有元善長永正固之德,然后可以當眾之歸而“無咎”。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,亦將皆來歸之。若又遲而后至,則此交已固,彼來已晚,而得“兇”矣。若欲比人,則亦以是而反觀之耳。
程傳:“比”,吉道也。人相親比,自為吉道,故《雜卦》云“比樂師憂”。人相親比,必有其道,茍非其道,則有悔咎,故必推原占決其可比者而比之?!绑摺?,謂占決卜度,非謂以蓍龜也。所《比》得“元永貞”則“無咎”?!霸?,謂有君長之道,“永”,謂可以常久?!柏憽?,謂得正道。上之比下,必有此三者,下之從上,必求此三者,則“無咎”也。人之不能自保其安寧,方且來求親比,得所比則能保其安。當其不寧之時,固宜汲汲以求比,若獨立自恃,求比之志,不速而后,則雖夫亦“兇”矣。夫猶兇,況柔弱者乎?!胺颉?,剛正之稱?!秱鳌吩唬鹤幽戏蛞病S衷唬菏侵^我非夫。凡生天地之間者,未有不相親比而能自存者也,雖剛強之至,未有能獨立者也。《比》之道,由兩志相求。兩志不相求則睽矣。君懷撫其下,下親輔于上,親戚朋友鄉黨皆然,故當上下合志以相從。茍無相求之意,則離而兇矣。大抵人情相求則合,相持則睽,相持相待莫先也。人之相親固有道,然而欲比之志不可緩也。
集說:郭氏雍曰:一陽之卦得位者,《師》、《比》而已,得君位者為《比》,得臣位者為《師》。
馮氏椅曰:《萃》與《比》。下體坤順同,上體水澤不相遠,唯九四一爻,有分權之象,故“元永貞”言于五;比下無分權者,故“元永貞”言于卦。義各有在也。
胡氏一桂曰:六十四卦,唯《蒙》、《比》以筮言?!睹伞焚F初而《比》貴原者,蓋發蒙之道,當視其“初筮”之專誠;顯比之道,當致其“原筮”而謹審,所以不同也。
胡氏炳文曰:“原筮”,《本義》讀如原蠶原廟原田之原,義皆訓再。曰“吉”,曰“無咎”,曰“兇”,皆占辭?!凹保舷孪啾戎?,統言也。“無咎”,所比者之占;“兇”,比人者之占,分言也,《蒙》、《比》卦辭,特發兩“筮”字,以示占者之通例,筮得蒙卦辭蒙求亨者,與亨蒙者皆可用;筮得《比》卦辭,為人所比,與求比者皆可用,顧其所處所存者何如耳。《蒙》之筮,問之人者也,不一則不專。《比》之筮,問其在我者也,不再則不審?!安粚幏絹怼?,指下四陰而言。來者自來,后者自后,吾唯問我之可比不可比。彼之來比不來比,吾不問也。此固王者大公之道,而為九五之顯比者也。
初六,有孚比之,無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有它吉。
本義:《比》之初貴乎有信,則可以“無咎”矣。若其充實,則又有它吉也。
程傳:初六,《比》之始也。相比之道,以誠信為本,中心不信而親人,人誰與之?故《比》之始,必有孚誠,乃“無咎”也?!版凇?,信之在中也。誠信充實于內,若物之盈滿于缶中也?!绑尽?,質素之器,言若缶之盈實其中,外不加文飾,則終能來有它占也?!八?,非此也,外也。若誠實充于內,物無不信,豈用飾外以求比乎?誠信中實,雖它外皆當感而來從。孚信,《比》之本也。
集說:鄭氏汝諧曰:五為《比》之主,初最遠而非其應,何以有吉義?蓋幾生于應物之先,而誠出于志之未變,故以信求比,何咎之有?“盈”,充也?!绑尽?,素器也。居下而位卑,擴吾之信以充之,雖遠而非其應,終必應而“有它吉”矣?!坝兴闭撸瞧谟诒氐枚弥?。
胡氏炳文曰:與人交止于信。親比之初,能有誠信,所以比之“無咎”。及其誠信充實,則非特無咎,又“有它,吉”。初六不與五應,故曰“有它”?!洞筮^》九四、《中孚》初九皆曰“有它”,彼則戒其有它向之心,此則許其有它至之吉也。
六二,比之自內,貞吉。
本義:柔順中正,上應九五,自內比外,而得其正,吉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則正而吉矣。
程傳:二與五為正應,皆得中正,以中正之道相比者也。二處于內,“自內”,謂由己也。擇才而用,雖在乎上,而以身許國,必由于己,己以得君道合而進,乃得正而古也。以中正之道,應上之求,乃自內也,不自失也。汲汲以求比者,非君子自重之道,乃自失也。
集說:梁氏寅曰;二與五為比,由內而比外者也。凡“貞吉”,有爻之本善者,有爻非貞而為之戒者。此曰“貞吉”,爻之本善也。言自內比外而得其正,是以吉也。
谷氏家杰曰:自內之所有者以比之,達不變塞也。即此是正,故“吉”。
六三,比之匪人。
本義:陰柔不中正,承、乘、應皆陰,所比皆非其人之象,其占大兇,不言可知。
程傳:三不中正,而所比皆不中正,四陰柔而不中,二存應而比初,皆不中正,“匪人”也。比于匪人,其失可知,悔吝不假言也,故可傷。一之中正而謂之匪人,隨時取義,各不同也。
集說:王氏弼曰:四自外比,二為五應,近不相得,遠則無應,所與比者,皆非己親,故曰“比之匪人”。
《朱子語類》云:初應四,為比得其人。二應五,亦為比得其人。唯三乃應上,上為比之無首者,故為“比之匪人”也。
趙氏彥肅曰:初比于五,先也。二應也,四承也,六三無是三者之義,將不能比五矣。
六四,外比之,貞吉。
本義:以柔居柔,外比九五,為得其正,吉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則正而吉矣。
程傳:四與初不相應而五比之,外比于五,乃得貞正而吉也。君臣相比,正也。相比相與,宜也。五剛陽中正,賢也。居尊位,在上也。親賢從上,比之正也,故為“貞吉”。以六居四,亦為得正之義。又陰柔不中之人,能比于剛明中正之賢,乃得正而吉也。又比賢從上,必以正道則吉也。數說相須,其義始備。
集說:易氏祓曰:《易》以上卦為外,下卦為內,而二體亦各有內外。四與五同體,而言外比者,亦所以比五也。
李氏過曰:二與四皆比于五,二應五,在卦之內,故言比之自內;四承五,在卦之外,故言外比之。外內雖異,而得其所比,其義一也,故皆言“貞吉”。
九五,顯比,王用三驅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
本義:一陽居尊,剛健中正,卦之群陰,皆來比己,顯其比而無私,如天子不合圍,開一面之網,來者不拒,去者不追,故為“用三驅失前禽”,而“邑人不誡”之象。蓋雖私屬亦喻上意,不相警備以求必得也。凡此皆言之道,占者如是則吉也。
程傳:五居君位,處中得正,盡《比》道之善者也。人君比天下之道,當顯明其比道而已。如誠意以待物,恕己以及人,發政施仁,使天下蒙其惠澤,是人君親比天下之道也。如是天下孰不親比于上?若乃暴其小仁,違道干譽,欲以求下之比,其道亦狹矣,其能得天下之比乎?故圣人以九五盡比道之正,取三驅為喻,曰“王用三驅失前禽,邑人不誡吉”。先王以四時之畋不可廢也,故推其仁心,為三驅之禮,乃禮所謂天子不合圍也。成湯祝網,是其義也。天子之畋圍,合其三面,前開一路,使之可去,不忍盡物,好生之仁也。只取其不用命者,不出而反入者也。禽獸前去者皆免矣,故曰失前禽也。王者顯明其比道,天下自然來比。來者撫之,固不煦煦然求比于物。若田之三驅,禽之去者,從而不迫,來者則取之也。此王道之大,所以其民暤暤而莫知為之者也。邑人不誡吉,言其至公不私,無遠邇親疏之別也。邑者,居邑,《易》中所言邑皆同。王者所都,諸侯國中也。誡,期約也。待物之一,不期誡于居邑,如是則吉也。圣人以大公無私治天下,于顯比見之矣。非唯人君比天下之道如此,大率人之相比莫不然。以臣于君言之,竭其忠誠,致其才力,乃顯其比君之道也。用之與否,在君而已,不可阿諛逢迎,求其比己也。在朋友亦然,修身誠意以待之,親己與否,在人而已,不可巧言令色,曲從茍合,以求人之比己也。于鄉黨親戚,于眾人,莫不皆然?!叭屖扒荨敝x也。
集說:《朱子語類》:問:伊川解“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”所謂來者撫之,去者不追,與失前禽而殺不去者,所譬頗不相類,如何?曰:田獵之禮,置旃以為門,刈草以為長圍。田獵者,自門驅而入,禽獸向我而出者皆免,唯被驅而入者皆獲,故以前禽比去者不追。獲者譬來則取之,大意如此,無緣得一一相似。伊川解此句不須疑,但邑人不誡吉一句似可疑,恐《易》之文義不如此耳。
又云:“邑人不誡”,如有間無聲,言其自不消相告誡,又如歸市者不止、耕者不變相似。
胡氏炳文曰:諸陰爻皆言比之,陰比陽也。五言顯比,陽為陰所比也。《師》、《比》之五,皆取田象。師之“田有禽”,害物之禽也。《比》之“失前禽”,背己之禽也。在《師》則執之,王者之義也。在《比》能失之,王者之仁也。
梁氏寅曰:九五陽剛中正,為《比》之主。陽剛則明而不暗,中正則公而不私,此其所以為“顯比”也。以象言之,如田狩而“用三驅失前禽”,來者不拒,去者不追,此上之比下也,固“顯比”也。比下既得其道,則雖私屬亦唯上意,而不待告誡,此下之比上也,亦“顯比”也。上下之相比,同一顯明之道,又安有不吉乎?
林氏希元曰:顯與隱對。光明正大,而無隱伏回曲暗昧褊窄者,顯也。隱伏回曲暗昧褊窄,而不光明正大者,隱也。王者以父母天下為職,生養教誨,但知吾分所當為,盡其道而為之,至于民之感恩與否,則聽其在彼,初不屑屑焉暴其私恩小惠,違道干譽,以求百姓之我親。此其施為舉措,何等光明正大?而豈有隱伏回曲暗昧褊窄之病?故謂之顯比。譬如王者解一面之網,用三驅之田,禽獸向我而入者取之,背我而前去者則失之,初不求于必得。至于私屬亦喻上意,不相警備以求必得焉。夫王用三驅失前禽者,王道之得,邑人不誡者,王化之行,凡此皆吉之道也。王者能如九五之“顯比”,則亦王道得而王化行矣。
陸氏振奇曰:三驅失禽,置失得于勿恤者,狀蕩平之王心?!耙厝瞬徽]”,泯知識于大順者,狀熙暤之王化。
案:《本義》解“邑人不誡”,謂不相警備以求必得,似以為求所失之前禽也。然《語類》只作有聞無聲之意,尤為精切。蓋言王者田獵,而近郊之處,略不驚擾耳?!侗玖x》系朱子未修改之書,故其后來講論,每有不同者,皆此類也。大抵爻意是以田獵喻王者暤暤之氣象。前禽失而不追,邑人居而不誡,遠去者若不知有王者之親,乃所以為親之至也。近附者若不知有王者之尊,乃所以為尊之至也。“顯比”之世,凡有血氣,莫不尊親,而所謂大順大化,不見其跡者又如此。
上六,比之無首,兇。
本義:陰柔居上,無以比下,兇之道也。故為“無首”之象,而其占則兇也。
程傳:六居上,比之終也?!笆住保^始也。凡《比》之道,其始善則其終善矣。有其始而無其終者或有矣,未有無其始而有終者也,故“比之無首”,至終則“兇”也。此據比終而言,然上六陰柔不中,處險之極,固非克終者也。始比不以道,隙于終者,天下多矣。
集說:王氏弼曰:“無首”,后也。處卦之終,是后夫也。為時所棄,宜其兇也。
王氏申子曰:王以一陽居尊,四陰比之于下,故《彖傳》曰“下順從也”。而上六孤立于外而不從,豈非后夫之象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