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經】第36卦-明夷?地火明夷(離下坤上)-[清]李光地《御纂周易折中?卷第五》

[清]李光地| 易經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36卦-明夷?地火明夷(離下坤上)

程傳:《明夷·序卦》:“晉者進也,進必有所傷,故受之以明夷,夷者傷也?!狈蜻M之不已,必有所傷,理自然也,《明夷》所以次《晉》也,為卦坤上離下,明入地中也。反晉成明夷,故義與晉正相反。《晉》者明盛之卦,明君在上,群賢并進之時也?!睹饕摹坊璋抵?,暗君在上,明者見傷之時也。日入于地中,明傷而昏暗也,故為《明夷》。

明夷,利艱貞。

本義:“夷”,傷也。為卦下離上坤,日入地中,明而見傷之象,故為《明夷》。又其上六為暗之主。六五近之,故占者利于艱難以守正,而自晦其明也。

程傳:君子當《明夷》之時,利在知艱難而不失其貞正也。在昏暗艱難之時,而能不失其正,所以為明君子也:

集說:孔氏穎達曰:時雖互暗,不可隨世傾邪,故宜艱難堅固,守其貞正之德。

李氏舜臣曰:《易》卦諸爻,《噬嗑》之九四,《大畜》之九三,曰“利艱貞”,未有一卦全體以“利艱貞”為義者。此蓋睹君子之明傷為可懼,而危辭以戒之,其時可知也。

胡氏炳文曰:以二體,則離明也,傷之者坤;以六爻,則初至五皆明也,傷之者上;上為暗主,而五近之,故《本義》從《彖傳》以“利艱貞”為五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五:明夷初九

初九,明夷于飛,垂其翼。君子于行,三日不食,有攸往,主人有言。

本義:飛而垂翼,見傷之象。占者行而不食,所如不合,時義當然,不得而避也。

程傳:初九明體,而居明夷之初,見傷之始也。九,陽明上升者也,故取飛象?;璋翟谏?,傷陽之明,使不得上進,是于飛而傷其翼也。翼見傷,故垂朵。凡小人之害君子,害其所以行者?!熬佑谛?,三日不食”,君子明照,見事之微,雖始有見傷之端,未顯也,君子則能見之矣,故行去避之。“君子于行”,謂去其祿位而退藏也。“三日不食”,言困窮之極也。事未顯而處甚艱,非見幾之明不能也。夫知幾者,君子之獨見,非眾人所能識也。故明夷之始,其見傷未顯而去之,則世俗孰不疑怪?故有所往適,則“主人有言”也。然君子不以世俗之見怪而遲疑其行也,若俟眾人盡識,則傷已及而不能去矣。此薛方所以為明,而揚雄所以不獲其去也?;蛟?,傷至于垂翼,傷已明矣,何得眾人猶未識也?曰:初,傷之始也。云“垂其翼”,謂傷其所以飛爾,其事則未顯也。君子見幾,故亟去之。世俗之人未能見也,故異而非之。如穆生之去楚,申公、白公且非之,況世俗之人乎!但譏其責小禮,而不知穆生之去,避胥靡之禍也。當其言曰;不去,楚人將鉗我于市,雖二儒者亦以為過甚之言也。義如袁閎于黨事未起之前,名德之士方鋒起,而獨潛身土室,故人以為狂生,卒免黨錮之禍。所往而人有言,何足怪也?

集說:蘭氏廷瑞曰:陽剛之君子,居明夷之始,戢翼避禍,見幾先遯。

項氏安世曰:“垂其翼”,不言夷,未傷也。“夷于左股”,言已傷也。說者以“垂其翼”為傷翼,非也,斂翼而下飛者,避禍之象也。

邱氏富國曰:初體離明,去上最遠,見傷即避,有飛而垂翼之象。君子知幾,義當速去。蓋可以不食,而不可以不去。去重于食故也。

俞氏琰曰:居《明夷》之初,不敢高飛,遂垂斂其翼以向下,此見幾之明,不待難作而蚤避者也。夫知幾而早去,此君子獨見,主人固不識也,豈得無言?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五:明夷六二

六二,明夷,夷于左股,用拯馬壯,吉。

本義:傷而未切,救之速則免矣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傳:六二以至明之才,得中正而體順,順時自處,處之至善也。雖君子自處之善,然當陰暗小人傷明之時,亦不免為其所傷。但君子自處有道,故不能深相傷害,終能違避之耳。足者所以行也,股在脛足之上,于行之用為不甚切。左又非便用者。手足之用以右為便,唯蹶張用左,蓋右立為本也?!耙挠谧蠊伞?,謂傷害其行而不甚切也。雖然,亦必自免有道,拯用壯健之馬,則獲免之速而吉也。君子為陰暗所傷,其自處有道,故其傷不甚。自拯有道,故獲免之疾。用拯之道不壯,則被傷深矣。故云“馬壯”則“吉”也。二以明居陰暗之下,所謂“吉”者,得免傷害而已,非謂可以有為于斯時也。

集說:王氏宗傳曰:六二文明之主也,以六居二,柔順之至文王以之。

案:《明夷》與《豐》卦略相似,然《豐》者明中之昏,《明夷》則昏極而不復明也。兩卦皆以上六為昏之主,六二為明之主。既為明之主,豈可不以救昏為急?故此之“夷于左股”者,與《豐》二之“往得疑疾”同也;此之“用拯馬壯”者,與《豐》之“有孚發若”同也。蓋未至于《豐》三之“折其右肱”,則猶有可為之理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五:明夷九三

九三,明夷于南狩,得其大首,不可疾貞。

本義:以剛居剛,又在明體之上,而屈于至暗之下,正與上六暗主為應,故有向明除害,得其首惡之象。然不可以亟也,故有“不可疾貞”之戒。成湯赴于夏臺,文王興于羑里,正合此爻之義,而小事亦有然者。

程傳:九三離之上,明之極也。又處剛而進,上六坤之上,暗之極也。至明居下而為下之上,至暗在上而處窮極之地,正相敵應,將以明去暗者也。斯義也,其湯武之事乎!南在前而明方也。“狩”,畋而去害之事也?!澳厢鳌?,謂前進而除害也。當克獲“其大首”。“大首”,謂暗之魁首,上六也。三與上正相應,為至明克至暗之象?!安豢杉藏憽?,謂誅其元惡,舊染污俗,未能遽革,必有其漸;革之遽,則駭懼而不安。故《酒誥》云:“唯殷之迪,諸臣唯工,乃湎于酒,勿庸殺之,姑唯教之。至于既久,尚曰余風未殄,是漸漬之俗,不可以遽革也,故曰“不可疾貞”。正之不可急也。上六雖非君位,以其居上而暗之極,故為暗之主,謂之“大首”。

集說:胡氏炳文曰:二之救難,可速也;三之除害,不可速也,故有“不可疾貞”之戒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五:明夷六四

六四,入于左腹,獲明夷之心,于出門庭。

本義:此爻之義未詳,竊疑左腹者幽隱之處;“獲明夷之心于出門庭”者,得意于遠去之義。言筮而得此者,其自處當如是也。蓋離體為至明之德,坤體為至暗之地。下三爻明在暗外,故隨其遠近高下而處之不同。六四以柔正居暗地而尚淺,故猶可以得意于遠去。五以柔中居暗地而已迫,故為內難正志以晦其明之象。上則極乎暗矣,故為自傷其明以至于暗,而又足以傷人之明。蓋下五爻皆為君子,獨上一爻為暗君也。

程傳:六四以陰居陰,而在陰柔之體,處近君之位,是陰邪小人居高位,以柔邪順于君者也,六五《明夷》之君位,傷明之主也。四以柔邪順從之,以固其交。夫小人之事君,未有由顯明以道合者也,必以隱僻之道自結于上。右當用,故為明顯之所;左不當用,故為隱僻之所。人之手足皆以右為用,世謂僻所為僻左,是左者隱僻之所也。四由隱僻之道深入其君,故云“入于左腹”?!叭敫埂?,謂其交深也。其交之深,故得其心。凡奸邪之見信于其君,皆由奪其心也。不奪其心,能無悟乎?“于出門庭”,既信之于心,而后行之于外也。邪臣之事暗君,必先蠱其心而后能行于外。

集說:楊氏時曰:“腹”,坤象也,坤體之下,故曰“左腹”,尊右故也?!矮@明夷之心”,所謂求仁而得仁也,此微子之明夷也。

《朱子語類》云:《明夷》下三爻皆說“明夷”,是明而見傷者。六四說者卻以為奸邪之臣,先蠱惑其君心,而后肆行于外。下三爻皆說明夷是好底,何獨此爻卻作不好說?以意觀之,六四居暗地尚淺,猶可以得意而遠去。故雖入于幽隱之處,猶能獲明夷之心“于出門庭”也。上六“不明晦”,則是合下已是不明。

胡氏炳文曰:初二三在暗外,至四則將入暗中。然比之六五,則四尚淺也,猶可得意于遠去?!矮@明夷之心”者,微子之自靖?!坝诔鲩T庭”者,微子之行遯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五:明夷六五

六五,箕子之明夷,利貞。

本義:居至暗之地,近至暗之君,而能正其志,箕子之象也,貞之至也?!袄憽?,以戒占者。

程傳:五為君位,乃常也。然《易》之取義,變動隨時。上六處坤之上,而明夷之極,陰暗傷明之極者也。五切近之,圣人因以五為切近至暗之人,以見處之之義,故不專以君位言。上六陰暗,傷明之極,故以為《明夷》之主。五切近傷明之主,若顯其明,則見傷害必矣。故當如箕子之自晦藏,則可以免于難。箕子,商之舊臣而同姓之親,可謂切近于紂矣。若不自晦其明,被禍可必也,故佯狂為奴以免于害。雖晦藏其明,而內守其正,所謂內難而能正其志,所以謂之仁與明也。若箕子,可謂“貞”矣。以五陰柔故為之戒云“利貞”,謂宜如箕子之貞固也。若以君道言,義亦如是。人君有當含晦之時,亦外晦具明而內正其志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五:明夷上六

上六,不明晦,初登于天,后入于地。

本義:以陰居坤之極,不明其德以至于晦。始則處高位以傷人之明,終必至于自傷而墜厥命。故其象如此,而占亦在其中矣。

程傳:上居卦之終,為《明夷》之主,又為《明夷》之極,上至高之地。明在至高,本當遠照。明既夷傷,故不明而反昏晦也。本居于高,明當及遠,“初登于天”也,乃夷傷其明而昏暗,“后入于地”也。上,《明夷》之終,又坤陰之終,明傷之極者也。

集說:蘇氏軾曰:六爻皆“晦”也,而所以晦者不同,自五以下,“明”而“晦”者也。若上六不明而晦者也,故曰“不明晦”。

胡氏炳文曰:下三爻以“明夷”為句首,四五“明夷”之辭在句中。上六不曰“明夷”而曰“不明晦”,蓋唯上六“不明”而“晦”。所以五爻之明,皆為其所夷也。

總論:蘇氏軾曰:力能求則救之,六二之“用拯”是也。力能正則正之,九三之“南狩”是也。既不能救,又不能正,則君子不敢辭其辱以私便其身,六五之“箕子”是也。君子居《明夷》之世,有責必有以塞之,無責必有以全其身而不失其正。初九、六四,無責于斯世,欲近者則入腹獲心“于出門庭”。而遠者,則行不及食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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