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經】第6卦-訟卦?天水訟卦(坎下乾上)-[清]李光地《御纂周易折中?卷第一》

[清]李光地| 易經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訟卦?天水訟卦(坎下乾上)

程傳:《訟·序卦》:“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?!比酥枵唢嬍?,既有所需,爭訟所由起也,《訟》所以次《需》也。為卦乾上坎下,以二象言之,天陽上行,水性就下,其行相違,所以成《訟》也;以二體言之,上剛下險,剛險相接,能無訟乎?又人內險阻而外剛強,所以訟也。

訟,有孚窒,惕中吉,終兇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本義:“訟”,爭辨也。上乾下坎,乾剛坎險,上剛以制其下,下險以伺其上,又為內險而外健,又為己險而彼健,皆《訟》之道也。九二中實,上無應與,又為加憂,且于卦變自遯而來,為剛來居二而當下卦之中,“有孚”而見“窒”,能懼而得中之象。上九過剛居訟之極,有終極其《訟》之象。九五剛健中正以居尊位,有“大人”之象。以剛乘險以實履陷,有“不利涉大川”之象。故戒占者必有爭辨之事,而隨其所處為吉兇也。

程傳:訟之道,必有其孚實。中無其實,乃是誣妄,兇之道也。卦之中實,;掃“有孚”之象:“訟”者,與人爭辨而待決于人,雖“有孚”,亦須窒塞末通。不窒則已明無訟矣。事既末辨,吉兇末可必也,故有畏惕?!爸屑保弥袆t吉也?!敖K兇”,終極其事則兇也。“訟”者,求辨其曲直也,故利見于大人。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決所訟也。訟非和平之事,當擇安地而處,不可陷于危險,故“不利涉大川”也。

集說:孔氏穎達曰:“窒”,塞也?!疤琛?,懼也。凡《訟》之體,不可妄興,必有信實,被物止塞,而能惕懼,中道而止,乃得吉也?!敖K兇”者,訟不可長。若終竟訟事,雖復窒惕,亦有兇也。物既有訟,須大人決之,故“利見大人”。若以訟而往涉危難,必有禍患,故“不利涉大川”。

胡氏璦曰:“孚”者由中之信。人所以興訟,必有由中之信,而為它人之所窒塞,不得已而興訟。然雖已有信實,而為人之窒塞,亦須恐懼兢慎而不敢自安,則庶幾免于兇禍,又中道而止,則可以獲吉也?!按蟠ā?,謂大險大難也。凡歷險涉難,必須物情相協,志氣和同,則可得而濟也。今《訟》之時,物情違忤而不相得,欲濟涉險難,必不可得。

《朱子語類》云:大凡卦辭取義不一,如《訟》“有孚窒惕中吉”,蓋取九二中實,坎為加憂之象;“終兇”,蓋取上九終極于訟之象;“利見大人”,蓋取九五剛健中正居尊之象;“不利涉大川”,又取以剛乘險、以實履陷之象。此取義不一也。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,此特其一例也。卦辭如此辭極齊整,蓋所取諸爻義,皆與爻中本辭協。亦有雖取爻義,而與爻本辭不同者。

項氏安世曰:“利見大人”,或不與之校如直不疑,或為之和解如卓茂,或使其心化如王烈,或為之辨明如仲由,皆訟者之利也?!安焕娲蟠ā?,涉險之道利在同心,此豈相爭之時哉?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訟卦初六

初六,不永所事。小有言,終吉。

本義:陰柔居下,不能終訟,或其象占如此。

程傳: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終極其訟者也,故于訟之初,因六之才,為之戒曰:若不長永其事,則雖“小有言”,“終”得“吉”也。蓋訟非可長之事,以陰柔之才而訟于下,難以吉矣。以上有應援,而能不永其事,故雖“小有言”,“終”得“吉”也?!坝醒浴保瑸闹≌咭?。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兇,乃《訟》之“吉”也。

集說:王氏弼曰;處《訟》之始,訟不可終,故“不永所事”,然后乃“吉”。凡陽唱而陰和,陰非先唱者也。處訟之始,不為訟先,雖不能不訟而必辨明也。

楊氏簡曰:《訟》之初,不深也,有“不永所事”之象。訟之初未深,卜有言而已,既不永其事,故“終吉”。

胡氏炳文曰:初不曰不永訟,而曰“不永所事”,事之初,猶冀其不成訟也?!靶∮醒浴迸c《需》不同。《需》“小有言”,人不能不小有言也。此之“小有言”。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訟卦九二
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無眚。

本義:九二陽剛為險之主,本欲訟者也。然以剛居柔,得下之中,而上應九五,陽剛居尊,勢不可敵,故其象占如此?!耙厝巳賾簟?,邑之小者。言自處卑約以免災患。占者如是,則“無眚”矣。

程傳:二五相應之地,而兩剛不相與,相訟者也。九二自外來,以剛處險,為《訟》之主,乃與五為敵。五以中正處君位,其可敵乎?是為訟而義不克也。若能知其義之不可,退歸而逋避,以寡約自處,則能無過眚也。必逋者,避為敵之地也?!叭賾簟?,邑之至小者,若處強大,是猶競也,能“無眚”乎?“眚”,過也,處不當也,與知惡而為有分也。

集說:荀氏爽曰:二者下體之君,君不爭,則百姓無害也。

王氏弼曰:以剛處《訟》,不能下物,自下訟上,宜其不克。若能以懼,歸竄其邑,乃可以免災。邑過三百,竄而據強,災未免也。

項氏安世曰:一家好訟則百家受害。言三百戶“無眚”,見安者之眾也。

俞氏琰曰:九二以剛居柔,或不克訟。“逋”,逃也。既逋則近己者皆五連坐之患,故曰“其邑人三百戶無眚”。

案:“三百戶無眚”,《傳》義皆用王氏說,荀氏項氏俞氏則以為所居之邑,托以安居,義亦可從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訟卦六三

六三,食舊德,貞厲終吉,或從王亨,無成。

本義:“食”,猶食邑之食,言所享也。六三陰柔,非能訟者,故守舊居正,則雖危而終吉。然或出而從上之事,則亦必無成功,占者守常而不出,則善也。

程傳:三雖居剛而應上,然質本陰柔,處險而介二剛之間,危懼非為訟者也。“祿”者,稱德而受,食舊德謂處其素分?!柏憽保^堅固自守?!皡柦K吉”,謂雖處危地,能知危懼,則終必獲吉也。守素分而無求,則不訟矣。處危,謂在險而承乘皆剛,與居訟之時也,柔從剛者也,下從上者也。三不為訟而從上九所為,故曰“或從王事”?!盁o成”,謂從上而成不在己也。訟者剛健之事,故初則不永,三則從上,皆非能訟者也。二爻皆以陰柔不終而得吉,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,訟以能止為善也。

集說:虞氏翻曰:道無成而代有終,故曰“無成”。坤三同義也。

胡氏瑗曰:“無成”者,不敢居其成,但從王事,守其本位本祿而已,故獲其“吉”也。

徐氏幾曰:圣人于初三兩柔爻,皆系之以“終吉”之辭,所以勉人之無《訟》也。茍知柔而不喜訟者終吉,則知剛而好訟者終兇矣。

李氏簡曰:“或從王事無成”者,謂從王事而不以成功自居也。夫訟生于其行之相違,而天下之訟,又起于矜功而伐善。以柔而從剛,以下而從上,有功而不自居,故能不失舊德,而終又獲吉也。

胡氏炳文曰:“食舊德”,與位乎天德語同。位必稱德而居,故寧德過其位,毋位過其德。食必稱德而食,故寧德浮于食。毋食浮于德,“食”,猶食邑之食。九二“邑人三百戶”,食之最約者也。二剛險,本欲訟者,能退處于分之小,僅可“無眚”。三陰柔,本不能訟者,能守其分之常,雖厲猶吉。

楊氏啟新曰:“食舊德”,安其分之所當得,是不與人競利也。“或從王事”者,分之所不得越,是不與人競功也。蓋不必告訐之風。乃謂之訟,一有爭競之心亦訟也。

附錄:徐氏幾曰:“王事”即訟事,“無成”即《彖》之“訟不可成也”。

案:《本義》是戒人以不可從王事也,但此爻與《坤》三之文,大同小異,不應其義差殊。故諸家之說,可以與《本義》相參,而楊氏尤為明暢也。徐氏即以“訟不可成”為解,亦可備一說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訟卦九四
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,吉。

本義:“即”,就也?!懊保硪??!坝濉?,變也。九四剛而不中,故有《訟》象,以其居柔,故又為不克而復就正理。渝變其心,安處于正之象。占者如是則“吉”也。

程傳:四以陽剛而居健體,不得中正,本為訟者也,承五履三而應初。五,君也。義不克訟,三居下而柔,不與之訟,初正應而順從,非與訟者也。四雖則健欲訟,無與對敵,其訟無由而興,故“不克訟”也。又居柔以應柔,亦為能止之義。既義不克訟,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,復即就于命,革其心,平其氣。變而為安貞,則“吉”矣?!懊保^正理,失正理為方命,故以即命為復也。方,不順也?!稌吩疲悍矫茏?。孟子曰:方命虐民。夫剛健而不中正則躁動,故不安。處非中正,故不貞。不安貞,所以好訟也。若義不克訟而不訟,反就正理,變其不安貞為“安貞”,則“吉”矣。

集說:龔氏原曰:二與五訟,四與初訟,其與為敵者強弱不同,而皆曰“不克”者,蓋二以下訟上,其不克者勢也。四以上訟下,其不克者理也,二見勢之不可,故歸而逋竄。四知理之不可,故復而即命。二四皆剛居柔,故能如此。

楊氏簡曰:九剛四柔,有始訟終退之象。人唯不安于命,故以人力爭訟。今不訟而即于命,變而安于貞,吉之道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訟卦九五

九五,訟,元吉。

本義:陽剛中正,以居尊位,聽訟而得其乎者也。占者遇之,訟而有理,必獲伸矣。

程傳:以中正居尊位,治訟者也。治訟得其中正,所以“元吉”也?!霸?,大吉而盡善也。吉大而不盡善者有矣。

集說:王氏肅曰:以中正之德齊乖爭之俗,“元吉”也。

王氏弼曰:處得尊位,為《訟》之主,用其中正,以斷枉直,中則不過,正則不邪,故“訟,元吉”。

趙氏汝楳曰:大人在上,平諸侯萬民之訟,至于見遜畔遜路而息爭,吉孰大焉?

俞氏琰曰:九五以剛明之德居尊,而又中正,象辭所謂“大人”是也。訟之有理者,見之必獲伸矣?!霸?,乃吉之盡善者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訟卦上九
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本義:“鞶帶”,命服之飾?!榜荨?,奪也。以剛居訟極,終訟而能勝之,故有錫命受服之象。然以訟得之,豈能安久?故又有“終朝三褫”之象。其占為終訟無理,而或取勝,然其所得終必失之,圣人為戒之意深矣。

程傳:九以陽居上,剛健之極,又處訟之終,極其訟者也。人之肆其剛強,窮極于訟,取禍喪身,固其理也,設或使之善訟能勝,窮極不已,至于受服命之賞,是亦與人仇爭所獲,其能安保之乎?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也。

集說:王氏弼曰:處《訟》之極,以剛居上,訟而勝得者也。以訟受錫,榮何可保?故終朝之間,褫帶者三也。

胡氏炳文曰:上九以剛極處訟終,卦所謂終兇者也,故設此以戒之。

總論:邱氏富國曰:九五居尊,為聽訟之主,故“訟,元吉”。余五爻則皆訟者也。然天下唯剛者訟,柔者不訟。初與三柔也,故初“不永所事”而“終吉”,三“食舊德”而“終吉”。二四上剛也,二與五對,揆勢不敵而不訟;四與初對,顧理不可而不訟,亦以其居柔,故二“無眚”而四“安貞”也。獨上九處卦之窮,下與三對,柔不能抗,故有錫鞶帶之辭焉。然一日“三褫”,辱亦甚矣,訟之勝者,何足敬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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