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傳:《剝·序卦》:“賁者飾也,致飾然后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剝?!狈蛭镏劣谖娘?,亨之極也。極則必反,故《賁》終則《剝》也。卦五陰而一陽,陰始自下生,漸長至于盛極,群陰消剝于陽,故為《剝》也。以二體言之,山附于地,山高起地上,而反附著于地,頹剝之象也。
剝,不利有攸往。
本義:“剝”,落也。五陰在下而方生,一陽在上而將盡,陰盛長而陽消落,九月之卦也。陰盛陽衰,小人壯而君子病。又內坤外艮,有順時而止之象。故占得之者,不可以有所往也。
程傳:“剝”者,群陰長盛,消剝于陽之時,眾小人剝喪于君子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。唯當巽言晦跡,隨時消息,以免小人之害也。
初六,剝床以足,蔑貞兇。
本義:剝自下起,滅正則“兇”,故其占如此?!懊铩?,滅也。
程傳:陰之剝陽,自下而上。以床為象者,取身之所處也。自下而剝,漸至于身也。“剝床以足”,剝床之足也。剝始自下,故為剝足。陰自下進,漸消滅于貞正,“兇”之道也。“蔑”,無也,謂消亡于正道也。陰剝陽,柔變剛,是邪侵正,小人消君子,其“兇”可知。
集說:俞氏琰曰:陰之消陽,自下而進。初在下,故為剝床而先以床足滅于下之象。當此不利有攸往之時,唯宜順時而止耳?!柏憙础?,戒占者固執而不知變則兇也。
案:俞氏之說,是以蔑字屬上句讀,蓋自《象傳》“滅下”看出。亦可備一說。
六二,剝床以辨,蔑貞兇。
本義:“辨”,床干也,進而上矣。
程傳:“辨”,分隔上下者,床之干也。陰漸進而上,剝至于辨,愈滅于正也,“兇”益甚矣。
集說:俞氏琰曰:既滅初之足于下,又滅二之辨于中,則進而上矣。得此占者,若猶固執而不知變,則其“兇”必也。
六三,剝之,無咎。
本義:眾陰方剝陽,而己獨應之,去其黨而從正,“無咎”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則得“無咎”。
程傳:眾陰剝陽之時,而三獨居剛應剛,與上下之陰異矣。志從于正,在剝之時為無咎者也。三之為可謂善矣,不言吉何也?曰:方群陰剝陽,眾小人害君子,三雖從正,其勢孤弱,所應在無位之地,于斯時也,難乎免矣,安得吉也?其義為無咎耳。言其“無咎”,所以勸也。
集說:荀氏爽曰:眾皆剝陽,三獨應上,無剝害意,是以“無咎”。
王氏弼曰:與上為應,群陰剝陽,我獨協焉,雖處于剝,可以“無咎”。
胡氏炳文曰:《剝》之三,即《復》之四。《復》六四不許以吉,《剝》六三許以“無咎”,何也?曰:《復》,君子之事,明道不計功,不以吉許之可也?!秳儭罚∪酥?,小人中獨知有君子,不以“無咎”許之,無以開其補過之門也。
案:王氏、程子,皆以剝之“無咎”連讀,言此乃剝時之無咎者也,玩《本義》,似以剝之為剝去其黨。
六四,剝床以膚,兇。
本義:陰禍切身,故不復言蔑貞,而直言“兇”也。
程傳:始剝于床足,漸至于“膚”?!澳w”,身之外也。將滅其身矣,其“兇”可知。陰長已盛,陽剝已甚,貞道以消,故更不言蔑貞,直言“兇”也。
六五,貫魚,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
本義:“魚”,陰物。“宮人”,陰之美而受制于陽者也。五為眾陰之長,當率其類,受制于陽,故有此象。而占者如是,則“無不利”也。
程傳:剝及君位,剝之極也,其兇可知,故更不言剝,而別設義以開小人遷善之門。五,群陰之主也。“魚”,陰物,故以為象。五能使群陰順序,如貫魚然,反獲寵愛于在上之陽,如宮人,則無所不利也。“宮人”,宮中之人。妻妾,侍使也。以陰言,且取獲寵愛之義。以一陽在上,眾陰有順從之道,故發此義。
集說:張子曰:陰陽之際,近必相比。六五能上附于陽,反制群陰,不使進逼,方得處剝之善。下無剝之之憂,上得陽功之庇,故曰“無不利”。
熊氏良輔曰:卦本為陰剝陽而陽兇,爻則以剝陽而見兇,故五則以順上為“無不利”,三則以應上為“無咎”,而上則有“碩果”得“輿”之象焉。
張氏振淵曰:《遯》陰長而猶微,可制也,則告陽以制陰之道,曰“畜臣妾”;剝陰長已極不可制矣,則教陰以從陽之道,曰“以宮人寵”。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本義:一陽在上,《剝》未盡而能復生。君子在上,則為眾陰所載;小人居之,則剝極于上,自失所覆,而無復“碩果”“得輿”之象矣。取象既明,而君子小人,其占不同,圣人之情,益可見矣。
程傳:諸陽削剝已盡,獨有上九一爻尚存,如碩大之果不見食,將見復生之理。上九亦變,則純陰矣。然陽無可盡之理,變于上則生于下,無間可容息也。圣人發明此理,以見陽與君子之道。不可亡也?;蛟唬骸秳儭繁M則為純坤,豈復有陽乎?曰:以卦配月,則《坤》當十月;以氣消息言,則陽剝為《坤》,陽來為《復》,陽未嘗盡也?!秳儭繁M于上,則《復》生于下矣,故十月謂之陽月,恐疑其無陽也。陰亦然,圣人不言耳。陰道盛極之時,其亂可知,亂極則自當思治,故眾心愿載于君子,“君子得輿”也?!对姟?、《匪風》、《下泉》,所以居變風之終也。理既如是,在卦亦眾陰宗陽,為共載之象。“小人剝廬”,若小人則當剝之極,剝其廬矣,無所容其身也。更不論爻之陰陽,但言小人處剝極,則及其廬矣。廬取在上之象,或曰,陰陽之消,必待盡而后復生于下,此在上便有復生之義,何也?《夬》之上六,何以言終有兇?曰:上九居《剝》之極,止有一陽,陽無可盡之理,故明其有復生之義,見君子之道,不可亡也?!秹氛哧栂?,陰小人之道也。故但言其消亡耳,何用更言卻有復生之理乎?
集說:程子曰:息訓為生者,蓋息則生矣,中無間斷。“碩果不食”,則便為復也。
楊氏文煥曰:“貫魚”者,眾陰在下之象也?!按T果”者,一陽在上之象也。
胡氏炳文曰:乾為木果,眾陽皆變,而上獨存,有“碩果不食”象。果中有仁,天地生生之心存焉?!按T果”專以象言,“得輿”“剝廬”,兼占而言。床,上之藉下以安者也,廬,下之藉上以安者也。始而“剝床”,欲上失所安,今而“剝廬”,自失所安矣。自古小人欲害君子,亦豈小人之利哉?
蔡氏清曰:《易》固為君子謀,然其為君子謀者,亦所以為小人謀也,觀“小人剝廬”之辭可見。蓋道理自是如此,天地間豈可一日無善類哉?不然,人之類滅矣??梢娛ト朔枪脼槭且直艘陨齑艘?。
喬氏中和曰:“碩果不食”,核也。仁也,生生之根也。自古無不朽之株,有相傳之果,此剝之所以復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