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經】第21卦-噬嗑?火雷噬嗑(震下離上)-[清]李光地《御纂周易折中?卷第三》

[清]李光地| 易經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?火雷噬嗑(震下離上)

程傳:《噬嗑·序卦》:“可觀而后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,嗑者合也”。既有可觀,然后有來合之者也,《噬嗑》所以次《觀》也?!笆伞保瑖б??!班尽保弦???谥杏形?,間之嚙而后合之也。卦上下二剛爻而中柔,外剛中虛,人頤口之象也。中虛之中,又一剛爻,為頤中有物之象??谥杏形铮瑒t隔其上下不得嗑,必嚙之則得嗑,故為《噬嗑》,圣人以卦之象,推之于天下之事,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,在天下則為有強梗,或讒邪隔于其間,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。當用刑法,小則懲戒,大則誅戮,以除去之,然后天下之治得成矣。凡天下至于一國一家,至于萬事,所以不和合者,皆由有間也,無間則合矣。以至天地之生,萬物之成,皆合而后能遂。凡未合者,皆有間也。若君臣父子親戚朋友之間,有離貳怨隙者,蓋讒邪間于其間也,除去之則和合矣。故間隔者,天下之大害也。圣人觀噬嗑之象,推之于天下萬事,皆使去其間隔而合之,則無不和且洽矣。“噬嗑”者,治天下之大用也。去大下之間,在任刑罰,故卦取用刑為義。在二體明照而威震,乃用刑之象也。

噬嗑亨,利用獄。

本義:“噬”,嚙也。“嗑”,合也。物有間者,嚙而合之也。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口之象。九四一陽,間于其中,必嚙之而后合,故為《噬嗑》。其占當得亨通者,有間故不通,嚙之而合,則亨通矣。又三陰三陽剛柔中半,下動上明,下雷上電,本自《益》卦六四之柔,上行以至于五而得其中,是知以陰居陽,雖不當位,而“利用獄”。蓋治獄之道,惟威與明,而得其中之為貴,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則應其占也。

程傳:“噬嗑亨”,卦自有“亨”義也。天下之事,所以不得亨者,以有間也。噬而嗑之,則亨通矣。“利用獄”,噬而嗑之之道,宜用刑獄也。天下之間,非刑獄何以去之。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獄者,卦有明照之象,利于察獄也。獄者所以究治情偽。得其情,則知為間之道,然后可以設防與致刑也。

集說:李氏舜臣曰:《噬嗑》震下離上,天地生物,有為造物之梗者,必用雷也擊搏之,圣人治天下,有為民之梗者,必用刑獄斷制之。故《噬嗑》以去頤中之梗,雷電以去天地之梗,刑獄以去天下之梗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三:噬嗑初九

初九,屨校滅趾,無咎。

本義:初上無位為受刑之象,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又在卦下,故為“屨校滅趾”之象。止惡于初,故得“無咎”,占者小傷而無咎也。

程傳:九居初最下,無位者也。下民之象,為受刑之人,當用刑之始,罪小而刑輕,“?!保拘狄?,其過小,故屨之于足以滅傷其趾。人有小過,校而滅其趾,則當懲懼,不敢進于惡矣,故得“無咎”?!断缔o》云:“小懲而大誡,此小人之福也。”言懲之于小與初,故得“無咎”也。初與上無位,為受刑之人,余四爻皆為用刑之人。初居最下,無位者也。上處尊位之上,過于尊位,亦無位者也。王弼以為無陰陽之位,陰陽系于奇偶,豈容無也?然諸卦初上不言當位、不當位者,蓋初終之義為大,《臨》之初九則以位為正,若《需》上六云不當位,《乾》上九云無位,爵位之位,非陰陽之位也。

集說:王氏弼曰:居無位之地,以處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過之所始,必始于微,而后至于著。罰之所始,必始于薄,而后至于誅。過輕戮薄,故“屨校滅趾”,桎其行也,足懲而已,故不重也。過而不改,乃謂之過。小懲大誡,乃得其福,故“無咎”也。

俞氏琰曰:“?!?,獄具也。初在下,趾象也?!皽纭?,沒而不見也。以剛物加于著屨之足而沒其趾,故曰“屨校滅趾”。懲之于小,戒之于初,則不進于惡,故“無咎”。

姜氏寶曰:“滅”,沒也,言屨校于足而遮沒其趾,非傷滅其趾之謂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三:噬嗑六二

六二,噬膚滅鼻,無咎。

本義:祭有膚鼎,蓋肉之柔脆,噬而易嗑者。六二中正,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。然以柔乘剛,故雖甚易,亦不免于傷滅其鼻。占者雖傷而終“無咎”也。

程傳:二應五之位,用刑者也。四爻皆取噬為義,二居中得正,是用刑得其中正也。用刑得其中正,則罪惡者易服,故取“噬膚”為象,噬嚙人之肌膚為易入也?!皽纭保瑳]也。深入至沒其鼻也。二以中正之道,其刑易服。然乘初剛,是用刑于剛強之人。刑剛強之人,必須深痛,故至滅鼻而無咎也。中正之道,易以服人,與嚴刑以待剛強,義不相妨。

集說:孔氏穎達曰:六二處中得位,是用刑者。膚是柔脆之物,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。乘剛而刑未盡順,噬過其分,故至“滅鼻”,言用刑太深也。刑中其理,故“無咎”。

胡氏炳文曰:噬而言膚臘胏肉者,取頤中有物之象也。各爻雖取所噬之難易而言,然因各爻自有此象,故其所噬者因而為之象耳。六二柔而中正,故所治如“噬膚”之易人,初剛未服,不能無傷,然始雖有傷,終可服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三:噬嗑六三

六三,噬臘肉遇毒,小吝,無咎。

本義:“臘肉”,謂獸臘,全體骨而為之者,堅韌之物也。陰柔不中正,治人而人不服,為“噬臘”“遇毒”之象。占雖“小吝”,然時當《噬嗑》,于義為“無咎”也。

程傳:三居下之上,用刑者也。六居三,處不當位,自處不得其當而刑于人,則人不服,而怨懟悼犯之,如噬嚙干臘堅韌之物,而遇毒惡之味,反傷于口也。用刑而人不服,反致怨傷,是可鄙吝也。然當《噬嗑》之時,大要噬間而嗑之。雖其身處位不當,而強梗難服,至于遇毒。然用刑非為不當也,故雖可吝而亦小,噬而嗑之,非有咎也。

集說:胡氏炳文曰:肉因六柔取象,臘因三剛取象。六二柔居柔,故所噬象膚之柔。六三柔居剛,故所噬象“臘肉”。柔中有剛,比之二難矣。二三皆無咎而三“小吝”者,中正不中正之分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三:噬嗑九四

九四,噬干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本義:“胏”,肉之帶骨者,與胾通?!吨芏Y》,獄訟人鈞金束矢而后聽之。九四以剛居柔,得用刑之道,故有此象。言所噬愈堅而得聽訟之宜也,然必利于艱難正固則吉,戒占者宜如是也。

程傳:九四居近君之位,當噬嗑之任者也。四已過中,是其間愈大而用刑愈深也,故云“噬干胏”?!懊c”,肉之有聯骨者。干肉而兼骨,至堅難噬者也。噬至堅而“得金矢”,金取剛,矢取直,九四陽德剛直,為得剛直之道,雖用剛直之道,利在克艱其事,而貞固其守,則吉也。九四剛而明體,陽而居柔,剛明則傷于果,故戒以知難;居柔則守不固,故戒以堅貞。剛而不貞者有矣,凡失剛者,皆不貞也,在《噬嗑》四最為善。

集說:陸氏績曰:“金矢”者,剛直也。噬胏雖難,終得申其剛直也。

楊氏時曰:九四合一卦言之,則為間者,以爻言則居近君之位,任除間之責者也。《易》之取象不同,類如此。

王氏宗傳曰:以一卦言之,則九四頤中之物也,所以為強梗者也。以六爻言之,則九四剛直之才也,所以去強梗者也。肉之附骨者謂之“胏”,而又干焉,亦最難噬者也。然三之于“臘肉”則“遇毒”,而四之于“干胏”,則無是患者,剛柔之才異也。

邱氏富國曰:《噬嗑》唯四五兩爻,能盡治獄之道?!跺琛芬晕逯釣橹?,故曰“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”利用之言,獨歸之五,而他爻不與焉。爻以四之剛為主,故曰“噬于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”。吉之言獨歸之四,而他爻謂之“無咎”也。主柔而言,以仁為治獄之本。主剛而言,以威為治獄之用。仁以寓其哀矜,威以懲其奸愚。剛柔迭用,畏愛兼施,治獄之道得矣。

胡氏炳文曰:離為干卦,故為“干胏”?!芭D肉”,肉藏骨,柔中有剛。六三柔居剛,故所噬如之。“干胏”,骨連肉,剛中有柔,九四剛居柔,故所噬如之。三“遇毒”,所治之人不服也。四“得金矢”,其人服矣,然必艱難正固乃“無咎”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三:噬嗑六五

六五,噬干肉,得黃金,貞厲,無咎。

本義:“噬干肉”,難于膚而易于臘胏者也?!包S”,中色。“金”,亦謂鈞金。六五柔順而中,以居尊位,用刑于人,人無不服,故有此象。然必“貞厲”乃得“無咎”,亦戒占者之辭也。

程傳:五在卦愈上而為“噬干肉”,反易于四之“干胏”者,五居尊位,乘在上之勢以刑于下,其勢易也,在卦將極矣,其為間甚大,非易嗑也,故為“噬干肉”也。“得黃金”,“黃”,中色,“金”,剛物。五居中為得中道,處剛而四輔以剛,“得黃金”也。五無應而四居大臣之位,得其助也。“貞厲無咎”,六五雖處中剛,然實柔體,故戒以必正固而懷危厲,則得無咎也。以柔居尊,而當噬嗑之時,豈可不貞固而懷危懼哉?

集說:《朱子語類》:問:九四“利艱貞”,六五“貞厲”,皆有艱難正固危懼之意,故皆為戒占者之辭。曰:亦是爻中元自有此道理,大抵才是治人,彼必為敵,不是易事,故雖是時位卦德,得用刑之宜,亦須以艱難正固處之。

李氏過曰:九四以剛噬,六五以柔噬。以剛噬者,有司執法之分;以柔噬者,人君不忍之仁也。

胡氏炳文曰:“噬膚”“噬臘肉”“噬干胏”,一節難于一節。六五“噬干肉”則易矣,五君位也,以柔居剛,柔而得中,用獄之道也,何難之有?訟則出矢,獄則出金。訟為小,獄為大。四于訟獄兼得,大小兼理之也,五君也,非大獄不敢以聞,《書》所謂罔攸兼于庶獄是也。

谷氏家杰曰:四先“艱”而后“貞”者,先以艱難存心,而后出入罔不得其正,此獄未成之前,詳審之法,人臣以執法為道也。五先“貞”而后“厲”者,雖出入無不得正,而猶以危厲惕其心,此獄既成之后,欽恤之仁,人君以好生為德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三:噬嗑上九

上九,何校滅耳,兇。

本義:“何”,負也。過極之陽,在卦之上,惡極罪大,兇之道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傳:上過乎尊位,無位者也,故為受刑者。居卦之終,是其間大,噬之極也?!断缔o》所謂“惡積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”者也。故“何?!倍鴾缙涠?,“兇”可知矣?!昂巍?,負也。謂在頸也。

集說:郭氏雍曰:初上“滅”字,或以為刑,獨孔氏訓沒。“屨?!保淦渥?,桎大而滅趾?!昂涡!?,械其首,械大而沒耳也?;蛞詼缍鸀閯n,滅鼻為劓,滅趾為剕,《書》注劓刵輕刑,《呂刑》剕辟為重,故漢斬趾同于棄市。方初九小刑,固不當斷趾。上九罪大,復不當輕刑。以是知三者言滅,皆非刑也。

總論:李氏過曰;以六爻之位言之,五君位也,為治獄之主。四大臣位也,為治獄之卿。三二又其下也,為治獄之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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