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經】第62卦-小過?雷山小過(艮下震上)-[清]尚秉和撰《周易尚氏學?卷十七》

[清]尚秉和| 易經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62卦-小過?雷山小過(艮下震上)

[清]尚秉和撰《周易尚氏學?卷十七下經》第62卦-小過:雷山小過(艮下震上)

小過,亨,利貞??尚∈?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。大吉。

過之為義。彖傳即不明釋。故訖無定解。后儒于是有以經過為說者。端木國瑚謂兌巽過乾之左右。故曰大過。艮震過坤之左右。故曰小過。有以過越為說者。朱震謂大過陽過陰。大者過越也。小過四陰二陽。小者過越也。前一說人只見于端木氏。后一說則易家多從之。然尚有五陽五陰之卦。何以不言過。且漢人以大過為死卦。陽過盛而反死。又何說乎。如謂四陽為上下二陰所束縛故死。則小過四陰包二陽。胡以不謂之死乎。又四陽在中為大過。四陰在中何以不謂為小過。而必以四陰在外者為小過乎。是皆可疑。而先儒無言者。按太玄擬大玄過為失。云陰大作賊。陽不能得。言陽為阻賊。而失其用也。擬小過為羨為差。云陽氣贊幽。推包羨爽。未得正行。言震陽本可直出。乃為上下四陰所包。推排曲抑。仍有羨爽。羨邪曲。爽差也。蓋大過按卦氣時當小雪。窮陰極寒。故陽氣極衰。小過時當立春。陽氣辟。本可無阻。乃為陰氣所包。仍不免小有回曲。大小過純以卦義言。不以陰陽多少言也。卦二五陰得中。二陰承重陽故亨。陰牝陽故利貞。陰得中故可小事。陽失位而不中。故不可大事。左傳昭五年。筮遇明夷之謙曰。日之謙當鳥。日之謙即離變艮。變艮而曰當鳥。是以艮為鳥。易林本之。以艮為黔啄為鳥。詳焦氏易詁小過下艮故曰鳥。上震故曰飛鳥。而震為覆艮。是上下皆鳥。故傳曰有飛鳥之象焉。宋衷謂二陽在內。上下各二陰。有似飛鳥舒翮之象。虞翻則用卦變。云小過從晉來。晉上離為鳥?;菔科嬷^古飛非通用。小過即非字象。故曰飛鳥。愈演愈寄。皆艮鳥象失傳之過也。遺送也。震為音。茹敦和云。下艮為反震??谙蛳氯羲鸵粲谌苏?。故飛鳥遺之音。上謂五。五失位而乘陽。正謂二。二當位而承陽。故上不宜而下大吉也。

《彖》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,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;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

艮為時。剛失位指四。不中指三。有飛鳥之象。謂上下卦皆艮也。非如宋衷之解。艮為鳥。上艮覆故曰逆。下反是故順。又五乘剛故逆。二承陽故順。

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

震為行。恭或為艮象。兌毀折故曰喪。震為樂。震反為艮。故為哀。儉亦或為艮止象。舊解皆用卦變。無確詁。姑測其義如此。又三者皆過之微。即治小過之義也。

初六:飛鳥以兇。

艮為鳥。四雖有應。二得敵。應予阻格。又失位。故兇。

《象》曰:飛鳥以兇,不可如何也。

言應困難。

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,遇其臣,無咎。

艮為祖。二承三故過其祖。巽為妣。二當巽初。故遇其妣。爾雅母曰妣。妣謂二。祖謂三。二應在五。五震為君。乃五不應。故不及其君。良為臣。三艮主爻。二承之。故遇其臣。艮為祖。翼為母。震君艮臣象皆失傳。故舊解無通者。義詳焦氏易詁。

《象》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也。

傳義未詳。舊說或昆侖?;蚋》?。皆不安。

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兇。

四遇敵故弗過。艮為守為堅。下有群陰承之。利于防守。故曰防之。與漸九三。蒙上九利御寇。義同也。三應在上。戕害也。從或戕之者。言三若應上。則四或害之也。艮為刀劍。四艮反向下。故戕之。首回防之。所以戒也。

《象》曰:從或戕之,兇如何也。

極言其兇。

九四:無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
四臨重阻。利往。故無咎。四應在初。遇謂遇三也。三為四敵。故戒以弗過。然而遇之。往厲者。謂往應初而厲也。往應初。則三戕之。故厲。厲則宜有所戒。勿用而貞定自守可也。無咎指上行。弗過指下行。昔賢皆泥于往外為往。豈知需上云。三人來。是往外而日來。睽上云。往遇雨。是來內而曰往。易團于往來不執定例也。

《象》曰:弗過遇之,位不當也;往厲必戒,終不可長也。

言之初仍勿用為宜。終不可長。

六五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

文言以坤為云。五上重陰。故曰密云。兌為雨。風火在下。故不雨。兌西震東。言此密云起自西郊。而東行也。震為公為射。故曰公弋。七者系繩于矢以射鳥。乃不射身而以上取彼在穴之艮狐。胡能得乎。蓋五應在二。二巽為繩。艮為矢。以繩系矢。七象也。而艮為穴為孤。艮手為取。穴居之物。豈能弋取。言二不應五。有如此也。凡易取象。不于本變必于應。應爻有應予。如明夷初交應在四震。則曰飛。曰翼。曰攸往。曰主人有言。全取震象。而直言之。應爻無應予。亦往往取其象而明其不應。如歸妹上六應在三兌。則曰女承筐。曰士圭(右刀)羊。女與羊皆兌象。而三不應上。故又曰無實無血。及此爻皆是也。舊解不知此例。見象無著。則用卦變以當之。于是易義遂亡于講說矣。

《象》曰:密雲不雨,已上也。

巳上與小畜之上往同義。

上六: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兇,是謂災眚。

弗遇言為五所格。應三難也。乃竟過之。是無心相值。不虞之禍。蓋艮為鳥。上卦艮覆。鳥首向下有墜象。而艮為刀兵。正墜兵刃之上。離罹通。道也。遭此意外之禍。故兇也。三巽體。巽為疾病。故為災眚。是謂災眚者。言禍非由己。致無妄之災。不可如何也。

《象》曰:弗遇過之,已亢也。

虞翻云。飛下稱亢。按說文。亢人頸。或從頁。是亢即頏。古通為一字。詩邶風頜之頏之。毛傳飛而上曰頡。飛而下回頏。故前書揚雄傳解嘲。鄒行以頡亢而取世資。頏即作亢。師古云。頡亢上下不定也。亦訓亢為下。上卦艮鳥覆有墜象。故曰亢。已亢者。言飛鳥離災而下也。李道平云。陽言亢。陰不言亢。故虞不從俗說。聞見錄云。唐張師為贊皇尉。夢白鳥飛翔墜于云際。召黃賀筮之。遇小過。曰。雷震山上。鳥墜云間。聲跡兩銷。不可復見。委心順命可也。是亦以艮為鳥。艮覆故曰鳥墜?;ゴ罂补试辉崎g。震為聲跡??搽[伏。故曰聲道兩銷。不可復見。是亢之為下。再見于唐人所釋。以艮覆為鳥墜。黃賀獨知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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