噬嗑,亨。利用獄。
噬嗑也。嗑合也。亨通也。夫上下之不能相合者。中必有物間之。嗑而去其間。則合而通矣。國家之有刑獄。亦復如是。民有?;?。以刑克之。則頑梗去。而上下通矣。故曰利用獄。震為口。頤利求口實是也。為口故曰噬。雷電合居于東。故曰合而重。震為口。初至四。正反震口合。上離。正反兌口合。故曰噬嗑。自覆象失傳。及震為口之象亡。噬嗑之義。遂晦而不明。卦一陰一陽。剛柔交。故曰亨。坎為獄。折獄之道。不明則人不服。不威則眾不從。今威明并濟。故利。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,噬嗑而亨。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有物謂四。四在顧中。故曰有物。頤上下陽。中四交皆陰。陰順陽。故求得口食。今四陽橫互于中。陽遇陽為仇為敵。不順。嗑去此物。則合而通。故曰噬嗑而亨。卦陽爻與陰交相間。故曰剛柔分。雷電合居于東。故曰合而章。五不當位。然文明以中。斷制枉直。不失情理。故利用獄也。
象曰:雷電噬嗑: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罰法皆坎象。敕(右力)正也。威之用。明則離之用也,
初九:履校滅趾,無咎。
震為趾。坎為校。初臨重陰。利往。往而遇坎。坎在震上。故曰屨校。校械也。屨貫也。言以械貫于震足之上。足不見。故曰減趾。初當位。故無咎。
象曰:履校滅趾,不行也。
此言人初有過。其過尚微。故罰亦從輕。使有所懲。而不至積累其罪。以至于誅。所謂小懲大戒也。初本利行。行而遇險。故不行。
六二:噬膚滅鼻,無咎。
震為噬。二艮體。故曰膚。曰鼻。言艮膚艮鼻。為震口所噬。隱伏于坎水之下。故曰減。二乘剛。故有是象。按減趾有類于刖刑。減鼻有類于劓刑。皆初犯罪。刑之輕者。皆冀其有所懲于后也。二得中。故可免于咎。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乘剛不順。
六三:噬臘肉,遇毒:小吝,無咎。
說文臘乾肉也。民堅故曰臘。坎為肉。故三爻四爻五爻皆言肉??矠槎?。遇毒者。坎在前也。坎肉象。詳焦氏易詁然有應故小識破。無咎。王弼曰。噬以喻刑人。臘以喻不服。毒以喻怨生。按三不當位。以斯用刑。民必不服。豈惟不服。怨毒以生。言小民不知懲戒。仍積惡不俊也。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三陽位。
九四:噬干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胏。玉篇。肉帶骨也。離艮皆為火??踩饩又?。故曰乾姐(左月)。艮為金??矠槭浮T斀故弦自b四艮主爻。故曰金。亦坎主爻。故曰金矢??蚕莨世D貞。按周禮大司寇以兩造兩劑。禁民獄訟。人束矢鈞金。然后聽之。茲云得金矢。仍寓止訟之意。夫今民人金矢。原欲止其獄訟。茲曰得金矢。是訟者不止。而益深其罪也。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坎隱伏故曰未光。升五則光矣。
六五:噬干肉,得黃金,貞厲,無咎。
六五,噬干肉。得黃金。貞厲。無咎。離火故仍曰干肉。離色黃。五履艮金上。故曰得黃金。貞卜問。失位。故貞厲。得中。故無咎。按五位雖尊。然不當位。以斯噬物。物亦不服。其堅有如噬干肉之難。夫據尊位。能行其戮者也。乃物仍不服。不知誡懼。則其估惡不俊(左心)。頑堅難化也明矣。故曰得黃金。言其堅愈進也。得黃金非吉辭。如吉則下不日貞厲矣。
象曰:貞厲無咎,得當也。
得當者。得中也。
上九:何校滅耳,兇。
坎為校為耳。上應在三。三坎體亦艮體。良為背為何??残T诿癖成?。耳則遮矣。故曰嚴耳。易爻在此。而象全在應。此其一也。王弼曰處罰之極。惡積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懲。故刑及其首。及首非誡。減耳非懲。兇莫甚焉。正義曰。罪未及首。猶可戒懼歸善。罪已及首。性命將盡。非復可戒。故云及首非戒也。校既滅耳。將欲刑殺。非可懲改。故云滅耳非懲也。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滅耳則有害于聰。故曰不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