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人:同人于野,亨。利涉大川,利君子貞。
荀爽曰:乾舍于離。相與同居。九家曰。乾舍于離。同而為日。天日同明。故曰同人。是乾之居南。漢儒已言之矣。又荀爽注陰陽之義配日月云。乾舍于離。配日而居。坤舍于坎。配月而居。不惟乾南。且言坤北。而惠征君以為此漢儒言先天之鐵證也。而欲減其跡。曰荀氏用鬼易。以乾歸合離。坤歸合坎釋之。按乾歸為大有。坤歸為比。而荀氏所言者。則同人師。乃離歸坎歸也。于游歸恒例。尚不能知。而欲減其證。其誰信之。故夫同人卦義。舍九家荀爽說。無有當者。伏坤為野。正義云。野以喻寬廣。言和同于人。宜無遠弗屆也。易林九家荀爽皆以乾為河為海。是乾亦為大川。利涉謂五。中正有應。故傳釋為乾行。乾為君子。故利君子貞。貞卜問也。
彖曰:同人,柔得位得中,而應乎乾,曰同人。同人曰,同人于野,亨。利涉大川,乾行也。文明以健,中正而應,君子正也。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。
坤為天下。五應二故能通天下之志。詳解在焦氏易詁中。
象曰:天與火,同人:君子以類族辨物。
易以陰陽相遇為類。(王引之繁稱博引。釋類為比。豈知皆非易之所謂類。)族。正義云。聚也。聚居一處。故曰同人。然所以能聚者。以其類也。設失類而為純陽或純陰。則不能聚矣。類族方能合異為同。乾陽物。坤陰物。同一物也。而分陰陽。辨別也。明也。同人五陽一陰。陰雖少。然五陽之所類也。即五陽之所同也。同則不分。然陰物陽物。判然不同。辨而明之。方知同之中有異。易之道。同性相違。異物相感。自類字失詁。義遂不明。
初九:同人于門,無咎。
初于二陰獨近。故曰同人于門。
象曰。出門同人。亦謂二近初。初出門即遇也。虞翻以乾為門。命四變陰以應初。若卦為家人者。而惠棟姚配中皆宗之。朱漢上強命初變。以艮為門。若卦為遁者。而毛奇齡焦循宗之。是皆曲說害理。二坤爻。坤亦為門戶也。
象曰:出門同人,又誰咎也。
誰咎謂無咎。
六二:同人于宗,吝。
乾為主為宗。二五正應。故同人于宗。但卦五陽皆同于二。今二獨親五。則三四忌之。致吝之道也。下系云遠近相取。而悔吝生。遠謂應。近謂比。遠取應則不能近取比。如無妄六二往應五而利。則不系初。近取比。則不能遠取應。如中孚六四絕類上則不應初。而馬匹亡。是也。是故遠近萬不能兼取。同人六二遠應五。則有近不承陽之嫌。近承陽則失遠應。故吝也。彼夫咸六二遁六二皆有應。象皆與此同。乃咸六二曰居吉。遁六二曰執之。皆戒其動。俾遠近皆不取。不取則悔吝免也。舊說皆不知其故在三四。故鮮有得解者。
象曰:同人于宗,吝道也。
許慎五經異義云。易曰同人于宗吝。言同姓相取。吝道也。按此皆不明易理。不知吝之故何在。而為此穿鑿之說。同人二與五。與大有五與二同也。乃大有五應乾。無同姓之嫌。此獨曰同姓。尚能通哉。
九三:伏戎于莽,升其高陵,三歲不興。
巽為伏。為寇盜。(象失傳。詳焦氏易詁)為草莽。故曰伏戎于莽。乾為山。為陵。(象失傳。詳焦氏易詁)巽為高。乾為行。故曰升其高陵。乾為歲。離卦數三。故曰三歲。三陽遇陽。得敵。其行塞。故升高不興也。
象曰:伏戎于莽,敵剛也。三歲不興,安行也。
敵剛即陽遇陽。安行謂行難。
九四:乘其墉,弗克攻,吉。
巽為墉。四居巽上。故曰乘其墉。乘墉據高。故不能攻之。然此爻不當位。無應予。承乘皆陽。困極矣。爻辭曰吉。則不得其義。象曰困而反則。似亦不得的解。而為此無可奈何之解。獨虞翻命四變陰。當位有應。承乘皆陽。人人皆知其吉矣。然四變陰。則巽墉象毀。四居坎上。而謂乘其墉則不合矣。
象曰:乘其墉,義弗克也,其吉,則困而反則也。
則法也。反則。言循分自守也。
九五:同人,先號啕而后笑。大師克相遇。
此與屯六二義同。屯二欲上應五而為三四同性之陰所隔。故屯邅不進。然與五為正應。十年乃字。終必合也。同人九五欲應二。而為三四同性之陽所阻。故先號咷。然與二為正應。終必相遇。故后笑。伏震為笑為后。虞翻以互巽為號咷。卦伏坤。故曰師。相遇。謂遇二也。從前不能相遇者。以三四之伏戎為害也。后克而勝之。故與二相遇。
象曰:同人之先,以中直也。大師相遇,言相克也。
端木國瑚曰。同人先天乾二中直。五無應。故號咷。后天離中虛。五得應。故后笑。以先后天解同人之先后。及中直之義。雖未確切。較勝于舊解。
上九:同人于郊,無悔。
居外卦之上。故曰同人于郊。乾為郊。上乘陽無應。遠居郊外。曠莫與儔。故曰志未得。伏坤為志。
象曰:同人于郊,志未得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