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經】第64卦-未濟?火水未濟(坎下離上)-[唐]李鼎祚撰《周易集解?卷十二》

[唐]李鼎祚| 易經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64卦-未濟?火水未濟(坎下離上)

《序卦》曰: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未濟終焉。

崔覲曰:夫易之為道,窮則變,變則通。而以未濟終者,亦物不可窮也。

(坎下離上)。未濟:亨。

虞翻曰:否二之五也。柔得中,天地交。故“亨”。濟,成也。六爻皆劃錯,故稱未濟也。

小狐汔濟,

虞翻曰:否艮為小狐。汔,幾也。濟,濟渡。狐濟幾度,而濡其尾,未出中也。

濡其尾,無攸利。

虞翻曰:艮為尾。狐,獸之長尾者也。尾謂二,在坎水中。故“濡其尾”。失位,故“無攸利,不續終也”。

干寶曰:坎為狐。

《說文》曰:汔,涸也。

案:剛柔失正,故未濟也。五居中應剛,故“亨”也。小狐力弱,汔乃可濟。水既未涸,而乃濟之。故尾濡而無所利也。

《彖》曰:未濟亨,柔得中也。

荀爽曰:柔上居五,與陽合同,故“亨”也。

小狐汔濟,未出中也。

虞翻曰:謂二未變,在坎中也。

干寶曰:狐,野獸之妖者,以喻祿父。中,謂二也。困而猶處中故也。此以記紂雖亡國,祿父猶得封矣。

濡其尾,無攸利,不續終也。

虞翻曰:否陰消陽,至剝終坤,終止則亂,其道窮也。乾五之二,坤殺不行,故“不續終也”。干寶曰:言祿父不能敬奉天命,以續既終之禮,謂叛而被誅也。

雖不當位,剛柔應也。

荀爽曰:雖剛柔相應,而不以正,由未能濟也。

干寶曰:六爻皆相應,故微子更得為客也。

《象》曰:火在水上,未濟。

侯果曰:火性炎上,水性潤下,雖復同體,功不相成,所以未濟也。故君子慎辨物宜,居之以道,令其功用相得,則物咸濟矣。

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

虞翻曰:君子,否乾也。艮為慎。辨,別也。物謂乾陽物也,坤陰物也;艮為居,坤為方;乾別五以居坤二。故“以慎辨物居方”也。

初六:濡其尾,吝。

虞翻曰:應在四,故“濡其尾”。失位,故“吝”。

《象》曰:濡其尾,亦不知極也。

案:四在五后,故稱“尾”。極,中也。謂四居坎中,以濡其尾,是不知極也。

九二:曳其輪,貞吉。

姚信曰:坎為曳,為輪,兩陰夾陽,輪之象也。二應于五,而隔于四,止則據初,故“曳其輪”。處中而行,故曰“貞吉”。干寶曰:坎為輪。離為牛,牛曳輪。上以承五命,猶東蕃之諸侯,共攻三監,以康周道,故曰“貞吉”也。

《象》曰:九二貞吉,中以行正也。

虞翻曰:謂初已正,二動成震,故“行正”。

六三:未濟,征兇,利涉大川。

荀爽曰:未濟者,未成也。女在外,男在內,婚姻未成。征上從四則兇。利下從坎,故“利涉大川”矣。

《象》曰:未濟征兇,位不當也。

干寶曰:吉兇者,言乎其得失也。祿父反叛,管蔡與亂,兵連三年,誅及骨肉,故曰“未濟征兇”。平克四國,以濟大難,故曰“利涉大川”??惨病R粤尤?,不當其位,猶周公以臣而君,故流言作矣。

九四:貞吉,悔亡。

虞翻曰:動正得位,故吉而悔亡矣。

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賞于大邦。

虞翻曰:變之震,體師:坤為鬼方。故“震用伐鬼方”。坤為年,為大邦,陽稱賞,四在坤中,體既濟離三,故“三年有賞于大邦”。

《象》曰:貞吉悔亡,志行也。

案:坎為志,震為行,四坎變震,故“志行也”。

六五:貞吉,無悔。

虞翻曰:之正則吉,故“貞吉,無悔”。

君子之光,有孚,吉。

虞翻曰:動之乾,離為光,故“君子之光”也。孚謂二。二變應已,得有之,故“有孚吉”??卜Q孚也。干寶曰:以六居五,周公攝政之象也,故曰“貞吉無悔”。制禮作樂,復子明辟。天下乃明其道,乃信其誠。故“君子之光,有孚,吉”矣。

《象》曰:君子之光,其暉吉也。

虞翻曰:動之正,乾為大明,故“其暉吉也”。

上九:有孚于飲酒,無咎。濡其首,有孚失是。

虞翻曰:坎為孚,謂四也。上之四介四,故“有孚”。飲酒流頤中,故“有孚于飲酒”。終變之正,故“無咎”。乾為首,五動首在酒中,失位,故“濡其首”矣。孚,信。是,正也。六位失正,故“有孚失是”。謂若殷紂沉湎于酒,以失天下也。

《象》曰:飲酒濡首,亦不知節也。

虞翻曰:節,止也。艮為節,飲酒濡首,故“不知節矣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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