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經】第21卦-噬嗑?火雷噬嗑(震下離上)-[唐]李鼎祚撰《周易集解?卷五》

[唐]李鼎祚| 易經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?火雷噬嗑(震下離上)

噬嗑:享,利用獄。

虞翻曰:否五之坤初,坤初之五,剛柔交,故“亨”也??矠楠z,艮為手,離為明,四以不正,而系于獄。上當之三,蔽四成豐,折獄致刑,故“利用獄”。坤為用也。

案:頤中有物曰噬嗑,謂九四也。四互坎體,坎為法律,又為刑獄,四在頤中,齧而后亨。故“利用獄”也。

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
虞翻曰:物謂四,則所噬干脯也。頤中無物,則口不噬。故先舉“頤中有物曰噬嗑”也。

噬嗑而亨。

崔覲曰:物在頤中,隔其上下,因齧而合,“乃得其亨焉?!币杂魅擞谏舷轮g,有亂群者,當用刑去之,故言“利用獄”。

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

盧氏曰:此本否卦。乾之九五,分降坤初;坤之初六,分升乾五。是剛柔分也。分則雷動于下,電照于上,合成天威,故曰雷電合而成章也。

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侯果曰:坤之初六,上升乾五,是柔得中而上行。雖則失位,文明以中,斷制枉直,不失情理,故“利用獄”。

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。

宋衷曰:雷動而威,電動而明,二者合而其道章也。用刑之道,威明相兼。若威而不明,恐致淫濫;明而無威,不能伏物。故須雷電并合,而噬嗑備。

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
侯果曰:雷所以動物,電所以照物。雷電震照,則萬物不能懷邪。故先王則之,明罰敕法,以示萬物,欲萬方一心也。

初九:屨校滅趾,無咎。

虞翻曰:屨,貫。趾,足也。震為足,坎為校;震沒坎下,故“屨校滅趾”。初位得正,故“無咎”。

干寶曰:“趾,足也,屨校,貫械也。初居剛躁之家,體貪狠之性,以震掩巽,強暴之男也。行侵陵之罪,以陷屨校之刑,故曰“屨校滅趾”。得位于初,顧震知懼,小徵大戒,以免刑戮,故曰“無咎”矣。

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虞翻曰:否坤小人。以陰消陽,其亡其亡。故五變滅初,否坤殺不行也。干寶曰:不敢遂行強也。

六二:噬膚滅鼻,無咎。

虞翻曰:噬,食也。艮為膚,為鼻;鼻沒坎水中,隱藏不見,故“噬膚滅鼻”。乘剛,又得正多譽,故“無咎”。

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侯果曰:居中履正,用刑者也。二互體艮。艮為鼻,“又為黔喙,噬膚滅鼻之象也。乘剛,噬必深,噬過其分,故“滅鼻也”。刑刻雖峻,得所疾也。雖則滅鼻,而無咎矣。

六三:噬昔肉,遇毒,小吝,無咎。

虞翻曰:三在膚里,故稱肉。離日之,為昔;坎為毒,故“噬昔肉遇毒”。毒謂矢毒也。失位承四,故“小吝”。與上易位,利用獄成豐,故“無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荀爽曰:昔肉,謂四也。三以不正,噬取異家,法當遇罪,故曰“遇毒”。為艮所止,所欲不得,故“小吝”也。所欲不得,則免于罪,故“無咎”矣。

九四:噬干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?!断蟆吩唬豪D貞吉,未光也。

陸績曰:肉有骨,謂之胏。離為干肉,又為兵矢。失位用刑,物亦不服。若噬有骨之干胏也。金矢者,取其剛直也。噬胏雖復艱難,終得申其剛直,雖獲正吉,未為光大也。

六五:噬干肉,得黃金,貞厲,無咎。

虞翻曰:陰稱肉,位當離,日中烈,故干肉也。干金黃,故“得黃金”。貞,正。厲,危也。變而得正,故“無咎”。

王弼曰:干肉,堅也。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承剛,以噬于物,物亦不服,故曰“噬干肉也”。然處得尊位,而居于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噬雖不服,得中而勝,故曰“噬干肉得黃金”也。已雖不正,而刑戮得當,故雖貞厲而無咎也。

《象》曰:貞厲無咎,得當也。

荀爽曰:謂陰來正居,是而厲陽也。以陰厲陽,正居其處。而無咎者,以從下升上,不失其中。所言得當。

上九:何校滅耳,兇。

荀爽曰:為五所何,故曰“何?!?。據五應三,欲盡滅坎。上體坎,為耳。故曰“滅耳兇”。上以不正,侵欲無已,奪取異家,惡積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,故“宜兇”矣。

鄭玄曰:離為槁木;坎為耳,木在耳上,“何校滅耳”之象也。

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《九家易》曰:當據離坎,以為聰明??布炔徽?,今欲滅之。故曰“聰不明也”。

《序卦》曰:物不可以茍合而已,故受之以賁。賁者,飾也。

崔覲曰:言物不可茍合于刑,當須以文飾之,故受之以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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