虞翻曰:陰消乾也,與夬旁通。以柔變剛,小人道長;子弒其父,臣弒其君,故“不利有攸往”也。
《彖》曰:剝,剝也。
盧氏曰:此本乾卦。群陰剝陽,故名為剝也。
柔變剛也。
荀爽曰:謂陰外變五。五者至尊,為陰所變,故曰“剝也”。
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
鄭玄曰:陰氣侵陽,上至于五,萬物零落,故謂之“剝也”。五陰一陽,小人極盛,君子不可有所之,故“不利有攸往”也。
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
虞翻曰:坤順艮止,謂五消觀成剝,故“觀象”也。
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虞翻曰:乾為君子,乾息為盈,坤消為虛,故“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”。則出入無疾,反復其道。易虧巽消艮,出震息兌,盈乾虛坤,故于是見之耳。
《象》曰:山附于地,剝。
陸績曰:艮為山,坤為地。山附于地,謂高附于卑,貴附于賤,君不能制臣也。
上以厚下安宅。
盧氏曰:上,君也。宅,居也。山高絕于地。今附地者,明被剝矣。屬地時也。君當厚錫于下,賢當卑降于愚,然后得安其居。
虞翻曰:此卦坤變乾也。動初成巽,巽木為床;復震在下,為足,故“剝床以足”。蔑,無。貞,正也。失位無應,故“蔑貞兇”。震在陰下,《象》曰:以滅下也。
《象》曰:剝床以足,以滅下也。
盧氏曰:蔑,滅也。坤所以載物,床所以安人。在下,故稱“足”。先從下剝,漸及于上,則君政崩滅。故曰“以滅下也”。
虞翻曰:指間稱辨剝。剝二成艮。艮為指,二在指間。故“剝床以辨”。無應在剝,故“蔑貞,兇”也。
《象》曰:剝床以辨,未有與也。
鄭玄曰:足上稱辨,謂近膝之下。屈則相近,信則相遠,故謂之辨。辨,分也。
崔覲曰:今以床言之,則辨當在第足之間,是床梐也?!拔从信c”者,言至三則應,故二“未有與”也。
荀爽曰:眾皆剝陽,三獨應上,無剝害意,是以“無咎”。《象》曰:失上下也。
虞翻曰:辨上稱膚。艮為膚。以陰變陽,至四乾毀,故“剝床以膚”。臣弒君,子弒父,故“兇”矣。
王肅曰:在下而安人者,床也。在上而處床者,人也。坤以象床,艮以象人。床剝盡,以及人身,為敗滋深,害莫甚焉。故曰:“剝床以膚,兇”也。
《象》曰:剝床以膚,切近災也。
崔覲曰:床之膚謂薦席,若獸之有皮毛也。床以剝盡,次及其膚,剝于大臣之象,言近身與君也。
虞翻曰:剝消觀五。巽為魚,為繩;艮手持繩貫巽,故“貫魚”也。艮為宮室,人謂乾;五以陰代陽,五貫乾,為寵人,陰得麗之,故“以宮人寵”。動得正成觀,故“無不利”也。
何妥曰:夫剝之為卦,下比五陰,駢頭相次,似貫魚也。魚為陰物,以喻眾陰也。夫宮人者,后夫人嬪妾,各有次序,不相瀆亂,此則貴賤有章,寵御有序。六五既為眾陰之主,能有貫魚之次第,故得“無不利”矣。
《象》曰:以宮人寵,終無尤也。
崔覲曰:魚與宮人皆陰類,以比小人焉。魚大小一貫,若后夫人嬪婦御女,小大雖殊,寵御則一,故“終無尤也”。
虞翻曰:艮為碩果,謂三已復位,有頤象。頤中無物,故“不食”也。夬乾為君子,為德;坤為車,為民;乾在坤,故以德為車。小人謂坤,艮為廬;上變滅艮,坤陰迷亂,故“小人剝廬”也。
《象》曰:君子德車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侯果曰:艮為果,為廬。坤為輿。處剝之上,有剛直之德,群小人不能傷害也。故果至碩大,不被剝食矣。君子居此,萬姓賴安,若得乘其車輿也。小人處之,則庶方無控,被剝其廬舍,故曰“剝廬,終不可用”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