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其刑,以罪之輕重言,慎其刑,以罪之出入言。不留者,既決斷于明慎之後,當罪即罪,當宥即宥,不留滯淹禁也,非留于獄中也。因綜豐雷火,故亦言用刑。明者火之象,慎者止之象,不留者旅之象。
上一章節
[東吳]虞翻-第56卦?旅卦?象傳詳解
下一章節
[清]陳夢雷-第56卦?旅卦?象傳詳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