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經】第23卦-剝卦?山地剝卦(坤下艮上)-[元]熊良輔撰《周易本義集成?卷一》

[元]熊良輔| 易經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3卦-剝卦?山地剝卦(坤下艮上)

【周易上經】第23卦-剝卦?山地剝卦(坤下艮上)-(元)熊良輔撰《周易本義集成?卷一》

剝,不利有攸往。

剝,落也。五隂在下而方生,一陽在上而將盡,隂盛長而陽消落,九月之卦也。隂盛陽衰,小人壯而君子病。又內坤外艮,有順時而止之象,故占得之者,不可以有所往也。

集疏:

○釋褐楊氏曰:易貴陽而賤隂,尊君子而卑小人。自姤至剝,自復至夬,皆以君子為主,故五陽決一隂為夬,曰利有攸往。五隂剝一陽為剝,曰不利有攸往也。

○愚謂:不利有攸往,為上九君子謀也。然諸隂爻多兇,亦豈小人之利哉?君子於此時,當順時而止,以待得輿之日。小人當以貞自守,不宜進迫於君子,以自取剝廬之禍,是小人亦不利有攸往也。

初六:剝牀以足,蔑貞,兇。

剝自下起,滅貞則兇,故其占如此。蔑,滅也。

集疏:

蔡氏曰:牀者,人之所安,其體上實下虛,故取以象剝。足在下,又取以象初。貞,正也。謂上剛,初去上最遠,而剝於下,有滅正之漸,故曰蔑貞,兇。

○泉峰龔氏曰:剝以五隂剝一陽,一陽在上,初剝於下,禍未遽及乎陽也,然已漸滅於貞道矣。辟之牀焉,牀者,人之所安也。今剝其足,禍雖未及乎身,然牀足旣傷,身已不能安矣,豈待及膚而後為兇哉?

六二:剝牀以辨,蔑貞,兇。

辨,牀幹也,進而上矣。

集疏:

○程子曰:辨分隔上下者,牀之幹也。隂漸進而上,剝至於辨,愈滅於正,兇益甚矣。

○《語録》問:初與二蔑貞,兇,是以隂滅陽,以小人滅君子之道,兇之象也。不知只是陽與君子當之,則兇為復,隂與小人亦自為兇。曰:自古小人滅害君子,終亦有兇,但此爻象只是說陽與君子之兇也。

○愚案:初、二之兇,只是各隂爻當之,蔑貞兇,蓋蔑去君子之貞道,無是非羞惡之心,自取兇咎者也。小人滅貞,占得此爻固兇,君子占之而得此爻,正為小人所剝滅,而亦不免於兇也。後三之無咎,四之兇,五之無不利,上之得輿,皆各爻所自當也。

六三:剝之,無咎。

衆隂方剝陽,而已獨應之,去其黨而從正,無咎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則得無咎。

集疏:

○程子曰:三所處與上下諸隂不同,於處剝之道為無咎,如東漢呂強是也。

○項氏曰:案釋文,爻辭但曰剝無咎,然則有之字者,蓋因小象而誤增也。小象設問,則不得不用之字,爻辭本無問答,何以之為?

○釋褐楊氏曰:復之六四,謂之中行獨復者,以居四隂之中,與初應也。剝之六三:剝之,無咎者,以捨四隂之朋而應上也。

○愚謂:三本羣隂之類,相依以剝陽者也,故爻皆言剝,以獨與上九為正應,在剝之世,可以無咎也。聖人未嘗絶人以君子之道,曰無咎者,善補過也。

六四:剝牀以膚,兇。

隂禍切身,故不復言蔑貞,而直言兇也。

集疏:

愚謂由牀足以剝至於膚,其禍極矣。由膚以至於剝廬,其兇為如何?小人之害君子,作易者始以牀為喻,終以廬為喻,失其所安,失其所覆,而不自知也。卦本為隂,剝陽而陽兇,爻則以剝陽而見兇,故五則以順上為無不利,三則以應上為無咎,而上則有碩果得輿之象焉。

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

魚,隂物。宮人,隂之美而受制於陽者也。五為衆隂之長,當率其類受制於陽,故有此象。而占者如是,則無不利也。

集疏:

○程子曰:剝及君位,剝之極也,其兇可知。故更不言剝,而別設義。五,羣隂之主也。五能使羣隂順序,如貫魚然,反獲寵愛於在上之陽,如宮人,則無不利也。一陽在上,衆隂有順從之道,故發此義。

○項氏曰:剝之六五,隂爻已入君位,若以宮人言之,則五為王后,與君同處。四為夫人,佐后者也。三為九嬪,以主九御,下卦之長也。二為世婦,初為御妻,五者以序而進也。

○葆光張氏曰:柔得尊位,衆隂以次相傳,有后以宮人備數進御於君之象。

○丘氏曰:遯、剝皆隂長之卦,遯隂長而猶微,可制也。故遯言陽制隂之道,曰畜臣妾吉。剝隂長而已極,不可制矣。故不言陽之制隂,而言隂之從陽,曰貫魚以宮人寵。畜隂之權在陽,則告陽以制隂之道。制陽之權在隂,則教隂以從陽之道。聖人於隂長之時,其委曲為君子謀也如此。

○《或問》:剝五隂,剝上九一陽,至六五與上九最切近,乃更順從之,何也?愚曰:剝之為體,五隂一陽,自初而至五,隂之極也。宜自有極則反底道理,理勢然也。故發后以宮人進御於君之象。此爻正與觀六四相同,曰觀國之光,利用賓于王,意正如此。
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
一陽在上,剝未盡而能復生。君子在上,則為衆隂所載。小人居之,則剝極於上,自失所覆,而無復碩果得輿之象矣。取象旣明,而君子小人其占不同,聖人之情益可見矣。

集疏:

○程子曰:諸陽消剝已盡,獨有上九一爻尚存,如碩大之果,不見食,將有復生之理。上九亦變,則純隂矣。然陽無可盡之理,變於上則生於下,無間可容息也。聖人發明此理,以見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也?;?strong>曰:剝盡則為純坤,豈復有陽乎?曰:以卦配月,則坤當十月。以氣消息言,則陽剝為坤,陽來為復,陽未嘗盡也。剝盡於上,則復於下,故十月為之陽月,恐疑其無陽也。隂亦然,聖人不言耳。

○《語録》曰:只不食,便有復生之意。又曰:上九之象,謂一陽在上,如碩大之果,人不及食,而獨留於上。如君子在上,而小人皆載於下,則是君子之得輿也。然小人雖載君子,乃欲自下而剝之,則是自剝其廬耳。蓋惟君子乃能覆小人,小人必賴君子以保其身。今小人欲剝君子,則君子亡,而小人亦無所容其身,如自剝其廬也。且看自古小人欲害君子,害得盡後,國破家亡,其小人有曾活得者否?若人占得此爻,則為君子之所為者必吉,而為小人之所為者必兇矣。問:隂亦然,聖人不言耳。曰:聖人所以不言者,便是箇參贊裁成之道,蓋抑隂而進陽也。

○誠齋楊氏曰:五隂載一陽,輿之象。一陽庇五隂,廬之象。坤為大輿。

○釋褐楊氏曰:貫魚者,衆隂在下之象。碩果者,一陽在上之象。

○徐氏曰:夬者,剝之對夬。五陽決一隂,隂小人之道,故但言隂之消亡,更不言隂有復生之義。

○愚案:《語録》曰:聖人不言隂者,便是參贊裁成,抑隂而進陽,此豈聖人之私意哉?蓋天道之所必然也。天尊而地卑,晝明而夜暗,陽善而隂惡,理公而欲私,君子小人所以不同也。聖人者,亦順此理而為言耳。

總論:

○丘氏曰:剝者,一陽在五隂之上,而為隂所剝者也。故卦以上九為主,其曰碩果不食,幸一陽之存也。在下衆隂,則與乎陽者吉,不與乎陽者兇也。

○愚謂:諸隂皆剝陽者也,故爻辭言剝。五隂極而反順陽,故不言剝。上九言剝,亦指小人自剝其廬爾。衆隂剝一陽,而五順之,陽為隂剝,而能獨存,公道之在天下,不能一日泯也。世無君子,則國非其國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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