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【坤下艮上】
剝:不利有攸往。
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隂生于午,至于亥而為純坤,未至于坤則為剝。剝,建戌之月也。否之世,三隂三陽,勢均力敵,猶以為小人道長,君子道消,況乎五隂而剝一陽哉?以五隂而剝一陽,陽有垂盡之憂,而隂有不可禦之勢,亦岌岌矣。剝之不已,前日之乾變而為今日之坤,事勢之必至,蓋亦無可奈何者也。君子于此,尚可復有所往乎?當剝之時,小人得志,君子屏息,退而避之,猶懼其將及,而有所往焉,是逆天也,是取禍也。然則君子處此,將何為哉?亦不過觀剝之象,以順而止之而已。夫小人之惡,豈君子所能敵哉?與之相為拂逆,則其忿益甚,故不若委順以待之,則猶可以殺其怒而得其懽心,尚庶幾不至于極也,非君子之私意也。消息盈虛,天運且不能違,而吾奈何不順之耶?孔子于陽貨,應之以一諾,而貨之橫逆,卒不能少加于我,此順而止之之義也。
象曰:山附于地,剝;上以厚下安宅。
剝之世,剝牀以足,則下不厚矣;小人剝廬,則宅不安矣。故以厚下安宅。厚下者,欲民之得其所也;安宅者,欲民之有所庇也。民得其所而有所仰庇,此濟剝之道也。勞來還定安集,為宣王中興之本,信乎治剝之道,非得民則何以哉!
初六,剝牀以足,蔑貞兇。
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六二,剝牀以辨,蔑貞兇。
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辨者,牀之榦也。自足至辨,皆牀之所恃以為安者也。而今皆剝之,既剝其足,又剝其辨,其為蔑正之兇亦甚矣。剝其足,未及乎上也;剝其辨,未有以與之也,是猶幸之之詞也。至于剝及其膚,則無及矣。小人欲亡人之國,必先下剝其民,以孤其君,使其民日離于下,而其君日孤于上,于是得以制其權。故厚賦重斂以虐之,嚴刑峻法以刻之,而民心始散而不可收矣。魯之失民,季氏之得民,用是道也。初稅畝,作丘甲,作三軍,用田賦,皆出于季氏之手,而魯公恬然不悟,豈不危哉!
六三,剝之,無咎。
象曰:剝之無咎,失上下也。
上下謂二與四也,二與四皆三之黨也。三有應于上,能去其黨而從乎上九之正,蓋小人而能為君子之助者也。舍隂即陽,雖失上下之朋,而在我者得其正,可以無咎矣。東漢呂強雖在宦者之列,而清忠奉上,數有危言正論,謂曹節等佞邪徼寵,而欲罷其封,剝之無咎,其斯人歟?
六四,剝牀以膚,兇。
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自足至辨,剝之不已,而遂及其膚,此隂禍之切于身者。小人之為患,始也剝其民,而終也併與其君而剝之。剝至于膚,則正道絶滅而無餘矣。故不曰蔑正,而直曰兇者,謂其無正之可蔑也。季氏專權之久,而為出君之惡;陳氏竊權之極,而有弒逆之禍。切近乎災,莫甚于此。
六五,貫魚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
象曰:以宮人寵,終無尤也。
魚,隂類也。自初以至于四,相聨而進,貫魚之象也。衆隂並進,而五以柔居尊位,為衆隂之主,故以宮人之寵寵之,使內無失職之怨,而外無預政之患,如是庶乎以無尤矣。六五之寵,非愛之也,乃順而止之也。小人之患,不在乎有以去之,而在乎有以處之。去之而使無所容,則反以激其忿戾之心;處之而使各得其所,則可以無怨尤之悔。自三代以來,世未嘗無宦寺之職,而不聞其專政者,處之有其道也。而竇武、何進之徒,乃欲盡擊而去之,是豈知有宮人寵之義哉?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;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上九,乾也。乾為木果,故有碩果不食之象。夫果之碩大而不見食,則隂有不能剝之者矣。輿在下,謂民也;廬在上,謂君子也。君子者,小人之庇,而民則君子之所恃以安者也。君子有所託于下,則得輿;小人無所庇于上,故剝廬。然則天下豈有剝而不復者哉?有窮后羿之變,剝亦甚矣,而有田一成,有衆一旅,少康因之以為恢復之資,此君子得輿之義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