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【坤下艮上】
【原文】剝,不利有攸往。
【原文】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剝,隂剝陽而至爛也。魚爛不可復全,則君子之于剝,止焉以俟可也。有攸往則適足以招揭致害,不可以逃矣,故曰不利有攸往。夬則曰剛決柔,剝曰柔變剛,何謂也?夬,人事也;變,天道也。君子之于小人,直以人事決之耳。小人則其人事不足以勝君子,蓋以天道之逆而徐徐以變之耳,故曰柔變剛也。剛之長至于五剛,其長猶未變也,且健以決柔而為剛矣。柔之長至于五柔,則其長為已極,乃將順而止之,不使至上行,此進陽退隂之義也。蓋五剛猶盛而一隂始生,則逆而制之可也,姤之繫金柅是也。五剛已盛而一柔未去,則健以決之可也,夬之揚于王庭是也。若乃五柔已盛,則逆而制之不可也,健而決之亦不可也,順以止之斯可矣。所以順而止,為其有可止之象也,故曰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所謂象也者,消息盈虛之象,則小人之威知其可以順而去矣。蓋消必有息,盈必有虛,以消則必有息,以盈則必有虛,則陽有來復,隂有退聽之理,順是而止之,則于天豈曰違之哉?
【原文】象曰:山附于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
山附于地,則下厚而上安也,君子於是以厚安宅。下之不厚而自安于上,則是處焚薪之上,坐漏船之中,雖火未燃,水未及溺,固不可以為安矣。
【原文】初六:剝牀以足,蔑貞,兇。
【原文】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牀與輿,皆人之所恃以為安者也。而牀則以夜息,輿則晝行。夜者隂盛之時,晝者陽復之時。于其方剝則稱床,于上九而復則稱輿,辭各有所稱也。剝床以足,才滅下而已。於是時上有以貞之,則不能馴致而為剝矣。惟上無陽應,故兇。既兇,故曰剝床以足,蔑貞兇。
【原文】六二:剝牀以辨,蔑貞,兇。
【原文】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辨進于足矣。君子之不得安宅甚矣,猶曰貞兇,何也?二隂尚微,未至于不利君子貞也。君子雖欲正之,末如之何矣。至若一隂始生,則可以有魚包之也。二隂浸長,則以臣妾畜之也。過此以往,其兇必矣,不特亦滅趾也。君子之勝小人,猶水勝火,然小人已盛,而君子之道微,則是一輿薪之火,杯水不足勝也。
【原文】六三:剝之無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剝之無咎,失上下也。
所剝者君子也,剝之者小人也。小人得無咎者,以失其上下之朋類而應陽故也,此所以有與也。六二未有與則兇,六三有與則小人之所以為小人,惟其異類移之耳,所謂相柅而入禍門者也。然其自脫于羣邪之中而與君子,何咎之有哉?
【原文】六四:剝牀以膚,兇。
【原文】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剝牀以足以辨,則危之而已。剝牀以膚,於是傷之矣,所謂舐糠及米者也。於隂之方生與其浸長之時,不能有以正之,使至于切近,則君子之???弱而易傷,不足以自捍禦矣,於是稱膚焉。
【原文】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
【原文】象曰:以宮人寵,終無尤也。
小人能以利養君子,然御得其道,則潛退而不為用,魚之象也。六五得尊位大中,資為于上九,以制衆隂,順序而承之,貫魚象也。夫羣小之在下,君子豈比而誅之哉?亦御之以道,使其若貫魚然,則不至于亂而反為吾利矣。且以貫魚之道施宮人寵,使其順從而不得有為,則無不利矣。詩言為龍為光,所謂為龍,言使之升降自如,不見制畜也,此則待君子之道也。若夫待小人與宮人之道,則若貫魚可也,為龍則害莫大焉,故曰貫魚以宮人寵,無不利,而象曰終無尤也。
【原文】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【原文】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,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離以柔麗,故稱百糓。解以剛動,故稱百草。上九以剛在上而不剝于隂,則又碩果而不食者也。夫小人能載君子,亦能從君子。于其方剝,則覆君子而乘上;于其已復,則載君子而在下。上九剝窮上而徑反下也,於是君子得輿焉。大君子善帡幪其下,猶之廬也,而小人乃反剝之,則是自剝其廬也。自剝其廬,亦以愚甚,何可用哉?
周易新講義卷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