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注》云:處訟之始,訟不可終,故不永所事,然後乃吉。凡陽唱而陰和,陰非先唱者也。四召而應,見犯乃訟。處訟之始,不為訟先,雖不能不訟,而了訟必辯明也。
【靠右】---(曹魏)王弼著《周易注》卷一
孔穎達疏:注「處訟之始不為訟先」者?!墩x》曰:「處訟之始」者,始入訟境,言訟事尚微,故云「處訟之始」也?!覆粸樵A先」者,言己是陰柔,待唱乃和,故云不為訟先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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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東吳]虞翻-第06卦?訟卦初六?爻辭詳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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