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集傳卷三,元龍仁大撰
上經之下
噬嗑:?【震下離上】
○噬嗑卦。噬,齧也;嗑,合也。以自然卦象言,上下二陽如頤,頷中偶畫如齒,九四一陽在中,如頤中有物,噬之乃嗑,故曰噬嗑。以卦德言,噬嗑取去惡之義,震動離明,噬所以嗑也。
○二至四互艮,三至五互坎。
噬嗑:亨,
震動離明,二五雖柔而得中,其占為亨。
利用獄
坎一陽,?二隂,中有獄囚象。又說卦:坎為桎梏,為叢棘。本卦初上兩奇,首尾壅閉如初,坎居中,獄囚也。下震主剛斷,上離主明察,獄官治獄之道也,故利用獄。
外兩奇如頤頷,中三偶如齒,一奇如頤中之物,此名卦本象。外兩奇如獄,坎中爻如囚,離震如獄官,此文王彖辭象。初上兩奇如上下齦噬物者,中四爻皆所噬之物,此乂周公爻辭象。二五隣初上而受噬,三四應初上而受噬,膚肉胏則象其所噬之柔剛,鼻毒矢金則乂著各爻所有之雜象,如此則
經旨瞭然矣。
○初上有屨校、何校之文,則乂為受刑之人,易道之不可為典要如此。
初九,屨校滅趾,無咎。
茍坎為桎梏,即校也。趾,震足,象一剛橫之校,象藨蒯之屨,古所以用之囚徒也。施校於屨而滅其趾,乃刑之輕者。在卦之初,其象如此,大傳所謂小懲而大戒也,故為無咎之占。
六二,噬膚滅鼻,無咎。
膚,肉之柔脆者,乃柔爻象。荀說卦:艮為鼻。二互艮,故言鼻。
“無咎,”占辭:
二隣初而受噬者也,以柔居柔,易噬之膚也。而初以震剛臨之,如噬柔輭之膚,而并滅其人之鼻,蓋被威之過,小象所謂乘剛也。爻體順正,故為無咎之占。
○禮有膚鼎,舊說嘗引用。按剝、夬、姤膚,皆謂人膚,若鼎中乃豕膚也,無滅鼻之理。
六三,噬臘肉,遇毒,小吝,無咎。
周禮鄭玄注:小物全乾曰臘,大物解肆乾之曰乾肉。其實臘肉、乾肉義同,非胏比也。曰乾曰臘,乃離乾卦象。爻入坎為隱伏,有毒象。
○三應上而受噬者也。六柔體,三剛畫,故如臘肉。其噬在難易之間,上陽剛離體,過於明察。三以不中正之隂,兼坎險體而應之,其機阱足以陰?獄官,故如噬者反遇臘中之毒。三舉措如此,豈不小為羞吝?然遇毒者,上也。三固無恙,故為無咎之占。
九四,噬乾【干】胏。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胏,音姊。說文作 。馬融云:有骨曰胏。程、朱皆云聯骨之肉。離,乾卦,故言乾。金矢本爻象坎,通乾體為金,離剛爻為矢,四兼坎、離,故云。
○四應初而受噬者也。中四爻,此為剛畫,故以聯骨之胏喻之,噬者亦少勞矣。然四乃互坎中爻之陽,美器也,故如噬胏中忽得金矢之象。金矢之堅,決不容噬,而其體反有可貴者,此免於刑獄而方來入用之象也。在坎?中,宜以艱難貞固處之,乃為吉占。
○按:金矢與金柅、金車、金鉉及黃矢語勢同。舊引鈞金東矢,非是。說卦坎為弓,如睽張弧,解射隼,小過弋宂,皆坎體,獨矢無明象。稽類,離為兵,為飛,為火。兵器能飛而有燥火體者,矢也。然經言矢必剛畫,今審定矢為離剛畫象。噬嗑金矢,解黃矢,旅矢亡,並同,互見各爻。
六五,噬乾【干】肉,得黃金,貞厲,無咎。
離,乾卦,故言乾,與前臘肉義同。黃金本爻象,坎通乾體為金,離通坤體為黃,爻兼坎、離體,故云。
○五隣上而受噬者也。六柔體,五剛畫,故譬之乾肉,其噬在難易之間。然五乃互離文明之中爻,蓋至寶也,故如噬肉中忽得黃金之象。黃金非可噬之物,而方來反為至貴之用,蓋美占也。一柔介,二剛間,故貞固主之,有危厲象,然終為無咎之占。
○項氏曰:噬者除其惡,得者取其善。噬乾胏之強,而收金矢之用;噬乾肉之強,而收黃金之用。聖人之仁如此。愚謂聽獄之難久矣。繫辭,聖人於此深致意焉。夫圜扉叢棘之間,未必皆強梗不肖者居之也,而有金矢、黃金之屬在焉。小則為堂阜之夷吾,蓋齊之名卿也;大則為郡邸之皇孫,蓋漢之英主也。使微鮑叔之知人,丙吉之長者,則遂已矣。治獄者何可茍哉?周公呼大史而告之曰:司寇蘇公,式敬爾由獄,以長我王國。此意與噬嗑辭同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兇【何,上聲】。
○校,坎桎梏象。上為卦首,一剛橫之,有何校象。耳,坎象。何校至於滅耳,其傷甚矣。當噬之終,罪大刑極,其自取也。大傳曰善不積不足以成名,惡不積不足以滅身是也,故為兇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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