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【坤下艮上】
剝之成卦,坤在下,艮在上,一陽而為五隂所剝者也。夏至一隂為始,歷遁、否、觀,至十月建亥而後五隂成剝,將有消陽之漸。一陽至此,其勢甚危,然天地無終息之機,是豈終剝矣乎?以六爻考之,五陰自下而上,初爻言剝以足者,隂方來也。二爻言剝牀以辨者,隂浸長也。三爻介乎二四爻之間而止言剝者,應乎上九爻之陽也。四爻言剝牀以膚者,隂之盛將以剝其身也。五爻為君位而不言剝者,下貫羣隂而比乎上爻也。上以一陽居艮止之極,而有所不能剝者,建戌之月兌氣既終,已交西北之乾,至十月純坤,隂陽相薄,是謂龍戰。龍戰而勝,坤隂不得以用事,而剝之上九爻即為復之初九爻,五隂之不能剝一陽者,其道如此也。
剝:不利有攸往。
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蓋剝之言剝者,上剝字釋卦體也,下剝字釋五隂剝陽之義也。故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其義則下所以剝上,邪所以剝正,小人所以剝君子,小人道長,君子道消也。何所往而有利哉?所以不利有攸往。君子觀象,順而止之而已。坤順艮止,即君子待小人之道也。反足則與小人為敵,東漢之黨錮是已。夫寒暑往來之變,其行有序,天且不能驟為之,而況于人乎?夫有息必有消,有盈必有虛,乃天行之之常。君子循乎天行,而知消息盈虛之理,此一陽雖往,而五隂不能剝,君子之善用剝者也。
象曰:山附于地,剝;上以厚下安宅。
山附于地者,言其得所附而不可以終剝也。以六爻言之,五隂固所以剝一陽,論卦之全體,則坤為下為厚,艮為宅為安,下厚則上安,上之一陽豈五隂所能剝者哉?象辭言上者,正謂上九之君子,故曰以厚下。
初六,剝牀以足,蔑貞兇。
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剝者,自下而上者。六爻皆乾體,乾之初爻為姤,以成內卦之巽。巽為木,其象為牀。夫牀者,身之所安,亦君子之所處。小人之害君子,先去其所處之位。初爻之一陽剝于下,故言剝牀以足。牀足在下,則為害尚未深。以貞處之,猶足以有行,惟蔑貞則兇。易于剝之初爻,蓋其戒之為甚切也。
六二,剝牀以辨,蔑貞兇。
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剝至于二與三、四,亦成巽體,故言剝牀以辨。辨者,牀之幹也。比牀之足,則隂進而上矣。如使二之見與于九五,而後可以言進。惟其未有與也,是以剝牀之害已離于足而及于辨。然二雖下體,亦居中得正,其剝未深,茍以貞處之,亦足以有行。惟蔑貞則兇,此爻致戒與初同也。
六三,剝之,無咎。
象曰:剝之無咎,失上下也。
剝至于三與四、五亦成巽體,然而不言剝牀者,以有上九爻之正應也。蓋五爻皆為隂所剝,惟上九未至于剝,以一陽處羣隂之上,而六三爻在羣隂之中,失其上與下之隂類,而獨與上九爻為正應,故易于此爻不言剝牀之象,而獨舉其卦名一字,謂在剝之道可以無咎。蓋咎者,過也,聖人未嘗絶人以君子之道。三爻本羣隂之同類,而獨能應乎上爻,能補過之君子也。
六四,剝牀以膚,兇。
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剝至于四,正為巽體,又離于牀之足與牀之辨,而上及牀之膚矣。夫至膚則切近于災,與足辨不同。足辨之患未深,惟蔑貞則兇,猶有責望之意。四則坐以待剝,正臨所言八月有兇者,無貞可蔑,直謂之兇而已。幸而六五之君,居尊得中,不為所剝,故象言切近于災而已。
六五,貫魚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
象曰:以宮人寵,終無尤也。
六五獨不言剝者,五君位也,不當待以剝君子之道,而有下制羣隂之義,羣隂不可以力勝,順而止之而已,故曰貫魚以宮人寵。宮人隂類也,魚亦隂物也,以喻小人衆多,當剝之時,小人駢首而來,五能用上九一陽以貫之,若貫魚然,而皆寵以宮人之寵,其待人若過于厚,然待之以厚而無與乎威福之柄,正順而止之之道,此小人安于下而無所尤于君子,如是而往,無所往而不利者也。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剝上之陽,即復初之陽也。一陽未復,猶在剝上,剝極則坤也。碩果不食,不食則生,生則不窮,是豈可以終剝也哉?以人事言之,乃小人道消,君子道長之時。蓋羣隂為民,而下卦坤體為輿,上以一陽乘之,乃君子得輿之象。得輿而為民所載矣,則小人亦自剝其廬矣。向所謂剝牀之兇者,至此而終不可用。是知人事無終窮之理,即天地無終息之機。陽長則隂消,造化之自然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