與者陽也,凡爻中,陽以應陰,陰以應陽,方謂之應與,相比亦然。二本陰爻,有陽爻之應,或有陽爻之比,則有與矣。今比乎二者初也,初陰也,應乎二者五也,五亦陰也,前後左右,皆無應與之陽,則上九乃孤陽矣,豈不蔑貞。故初知其蔑貞,而二亦知其必有此兇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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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清]陳夢雷-第23卦?剝卦六二?象傳詳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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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東漢]鄭玄-第23卦?剝卦六二?象傳詳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