陰之剝陽,自下而上,以牀為象者,取身之所處也。自下而剝,漸至于身也。剝牀以足,剝牀之足也。剝始自下,故為剝足。陰自下進,漸消蔑于貞正,兇之道也。蔑,無也:謂消亡於正道也。陰剝陽,柔變剛,是邪侵正,小人消君子,其兇可知。
蔑貞兇*。*註:原文作?吉?,有誤,應為?兇?。
上一章節
[南宋]朱熹-第23卦?剝卦初六?爻辭詳解
下一章節
[清]李光地-第23卦?剝卦初六?爻辭詳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