孔穎達疏《正義》曰:蠱者事也。有事營為,則大得亨通*。有為之時,利在拯難,故利涉大川也。
「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」者,甲者創制之令,既在有為之時,不可因仍舊令。今用創制之令以治於人,人若犯者,未可即加刑罰,以民未習,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,殷勤而語之,又於此宣令之後三日,更丁寧而語之,其人不從,乃加刑罰也。其褚氏、何氏、周氏等並同鄭義,以為甲者造作新令之日,甲前三日,取改過自新,故用辛也。後三日,取丁寧之義,故用丁也。
今案:輔嗣《注》「甲者,創制之令」,不云創制之日。又《巽卦》九五「先庚三日,後庚三日」,輔嗣《注》「申命令謂之庚」。輔嗣又云:「甲、庚皆申命之謂」。則輔嗣不以甲為創制之日,而諸儒不顧輔嗣《注》旨,妄作異端,非也。
不二注:《周易折中》作:大得串通,應為錯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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