卦不宜上,上則過亢,必取兇也。全卦陰過乎陽,占者宜小事不宜大事,凡事宜下而不宜上。六爻唯二最吉,以在下卦之中,不至太過。而所居得正,又合利貞之義也。五不正,不能有爲。若初之不正而援上,上之動極而過高,皆兇之甚者。二陽爻則四以居柔而無咎,三以恃剛而致兇,與時行之難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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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明]來知德-第62卦?小過上六?象傳詳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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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北宋]程頤-第62卦?小過上六?象傳詳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