得位於上,漸而之陸也。二應五也。為已止之,五合於四,征而不復,顧其類也。已與於二,二自有配偶,邪而不敢孕,失其生化之道,故兇也。兩志相保,無可間也,於長正之道,則可保夫一時之利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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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清]陳夢雷-第53卦?漸卦九三?爻辭詳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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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北宋]蘇軾-第53卦?漸卦九三?爻辭詳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