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程朱傳義折衷卷十三
元趙采撰
程子曰:序卦:賁者,飾也。致飾然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剝。夫物至于文飾,亨之極也。極則必反,故賁終則剝也。卦五隂而一陽,隂始自下生,漸長至于盛極,羣隂消剝於陽,故為剝也。以二體言之,山附于地,山高起地上,而反附著于地,頹剝之象也。
愚按:伊川釋序卦之辭云:物至于文飾,亨之極也。極則必反,故賁終則剝。夫物至于有文則必剝,譬如草木萌芽之後,漸有文彩,及至一開之後,則便殘謝彫落。故周家郁郁之文,至秦則有焚坑之禍,理勢然也。唯明理者能持盈守成,恭儉反本,便不至于文靡之盛,則可以常久。伊川謂聖人無復。夫剝、復相為消長,聖人無復,則亦無剝矣。
剝:不利有攸往。
程子曰:剝者,羣隂長盛,消剝于一陽之時,衆小人剝喪於君子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。唯當巽言晦跡,隨時消息,以免小人之害也。
朱子曰:剝,落也。五隂在下而方生,一陽在上而將盡,隂盛長而陽消落,九月之卦也。隂盛陽衰,小人壯而君子病。又內坤順,外艮止,有順時而止之象。故占得之者,不可以有所往也。
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程子曰:剝,剝也,謂剝落也。柔變剛也,柔長而剛變也。夏至一隂生而漸長,一隂長則一陽消,至建戌則極而成剝,是隂柔變剛陽也。隂,小人之道,方長盛而剝消于陽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也。君子當剝之時,知不可有所往,順時而止,乃能觀剝之象也。卦有順止之象,乃處剝之道,君子當觀而體之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理有消衰,有息長,有盈滿,有虛損,順之則吉,逆之則兇。君子隨時敦尚,所以事天也。
愚曰:剝有禠奪之義,隂自下奪陽位,而變其實也。不利有攸往,雖是小人之道長盛,君子不利有所往,亦是內坤外艮,有順止之象。君子于此,豈與爭勝負之間哉?觀坤艮之象,順而止之而已。何者?小人方盛,逆之則激,順之則止。易又為君子謀曰:消則息,虛則盈。天道之行,有不可違者,而能因時觀象,見可而為之,以御其變,此君子之所尚也。尚是好尚、尊尚,君子動思與天合,安得不尚之?
象曰:山附于地,剝;上以厚下安宅。
程子曰:艮重於坤,山附于地也。山高起于地,而反附著于地,圮剝之象也。上謂人君與居人上者,觀剝之象,而厚固其下,以安其居也。下者上之本,未有基本固而能剝者也。故上之剝必自下,下剝則上危矣。為人上者,知理之如是,則安養人民,以厚其本,乃所以安其居也。書曰:民惟邦本,本固邦寜。
初六:剝牀以足,蔑貞,兇。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程子曰:隂之剝陽,自下而上,以牀為象者,取身之所處也。自下而剝,漸至于身也。剝牀以足,剝牀之足也。剝始自下,故為剝足。隂自下進,漸消蔑於貞正,兇之道也。蔑,無也,謂消亡于正道也。隂剝陽,柔變剛,是邪侵正,小人消君子,其兇可知。
六二:剝牀以辨,蔑貞兇。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程子曰:辨,分隔上下者,牀之幹也。隂漸進而上剝,至于辨,愈蔑于正也,兇益甚矣。隂之侵剝于陽,得以益盛,至于剝辨者,以陽未有應與故也。小人侵剝君子,若君子有與,則可以勝小人,不能為害矣。唯其無與,所以被蔑而兇。當消剝之時,而無徒與,豈能自存也?言未有與,剝之未盛,有與猶可勝也,示人之意深矣。
愚曰:初與二爻辭同,只足與辨兩字異,象辭卻別。蓋剝卦是大底艮卦,有牀廬之象。又初動為震,震為足,隂之剝陽,必自下始,故先牀足而後牀幹,不一頓剝將去,漸漸消爍。聖人言蔑貞兇者,非是便兇,是蔑正則兇。若隂雖長而不滅正道,則不至于兇。兇雖主君子,然小人蔑正亦兇矣。剝牀以辨,夫子言未有與,伊川云以陽未有應與,若有與,則可以勝小人。今觀剝卦,五隂已盛,雖上九亦將剝而為坤,安得君子更有應與?此是六二剝牀以辨,未至剝膚剝廬者,以未有同惡共濟之人耳。蓋六二以柔居中,六五以宮人寵,非相與肆為兇暴者,然處羣隂之中,其能終無與乎?故夫子不曰無與而曰未與,未者,將有而未有之辭,君子于此當知所以自處矣。
六三:剝之,無咎。象曰:剝之無咎,失上下也。
程子曰:衆隂剝陽之時,而三獨居剛應剛,與上下之隂異矣。志從于正,在剝之時,為無咎者也。三之為可謂善矣,不言吉,何也?曰:方羣隂剝陽,衆小人害君子,三雖從正,其勢孤弱,所應在無位之地,於斯時也,難乎免矣,安得吉也?其義為無咎耳。言其無咎,所以勸也。三居剝而無咎者,其所處與上下諸隂不同,是與其同類相失,於處剝之道為無咎,如東漢之呂強是也。
朱子曰:衆隂方剝陽,而已獨應之,去其黨而從正,無咎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則得無咎。
愚曰:剝之世,小人至于成羣,君子幾于無與。然小人成羣,非小人之福,事勢之相反,則兇禍之道也。剝卦之無咎者,唯六三耳。以其失上下四隂,而獨應于上也。雖失上下四隂,而猶與之處,則小人不咎之。雖居羣隂之中,而志應乎上九,故君子亦不之咎。是之謂剝之無咎。
六四:剝牀以膚,兇。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程子曰:始剝于牀足,漸至于膚。膚,身之外也,將滅其身矣,其兇可知。隂長已盛,陽剝已甚,貞道已消,故更不言蔑貞,直言兇也。五為君位,剝已及四,在人則剝其膚矣。剝及其膚,身垂亡矣,切近于災禍也。
愚曰:剝至四,則牀已剝盡,及人肌膚者也。衆正已去,禍及君身,何兇如之?象訓兇為災,明君子之無辜,天實為之也。嗟夫!初、二之剝足剝辨,有貞可蔑,則殃在衆正。四之剝膚,無貞可蔑,則殃在君身。詩曰:人之云亡,邦國殄瘁。吾於此爻傷之。
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象曰:以宮人寵,終無尤也。
程子曰:剝及君位,剝之極也,其兇可知,故更不言剝,而別設義以開小人遷善之門。五,羣隂之主也。魚,隂物,故以為象。五能使羣隂順序,如貫魚然,反獲寵愛于在上之陽,如宮人,則無所不利也。宮人,宮中之人妻妾侍使也。以隂言,且取獲寵愛之義,以一陽在上,衆隂有順從之道,故發此義。羣隂消剝于陽,以至于極,六五若能長率羣隂,駢首順序,反獲寵愛於陽,則終無過尤也。於剝之將終,復發此義,聖人勸遷善之意,深切之至也。
愚曰:巽為魚,為?。艮為手持繩,下連衆隂,貫魚也。羣隂貫魚而進,能如宮人取寵愛,不踰禮越法,以干預外事,擅權專恣,以自作威福,自然無不利。此開諭小人以受福之道,而隂致其戒者也。六居五宜尤,而以正制小人,使如宮人受制于陽,故終無尤也?;?strong>曰:說卦巽不為魚,而先儒以巽為魚,何也?曰:漢上謂以重卦離知之。包羲氏結繩而為罔罟,以佃以漁,蓋取諸離。離中有巽,巽復有離。巽為魚,以漁也。離為雉,以佃也。魚龍同氣,東方鱗蟲,龍為之長。震為龍,水之王氣。巽為魚,木之廢氣。故先儒以巽為魚。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程子曰:諸陽消剝已盡,獨有上九一爻尚存,如碩大之果不見食,將有復生之理。上九一變,則純隂矣。然陽無可盡之理,變于上則生于下,無間可容息也。聖人發明此理,以見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也?;?strong>曰:剝盡則為純坤,豈復有陽乎?曰:以卦配月,則坤當十月。以氣消息言,則陽剝盡為坤,陽復來為復。然陽未嘗盡也,剝盡于上,則復生于下矣。故十月謂之陽月,恐疑其無陽也。隂亦然,聖人不言耳。隂道盛極之時,其亂可知。亂極則自當思治,故羣心願載於君子,君子得輿也。詩匪風下泉,所以居變風之終也。理既如是,在卦亦衆隂宗,陽為共載之象。小人剝廬,若小人則當剝之極,剝其廬矣,無所容其身也。更不論爻之隂陽,但言小人處剝極,則及其廬矣。廬取在上之象?;?strong>曰:隂陽之消,必待盡而後復生于下,此在上便有復生之義,何也?夬之上六,何以言終有兇?曰:上九居剝之極,止有一陽,陽無可盡之理,故明其有復生之義,見君子之道不可亡也。夬者陽消隂,隂小人之道也,故但言其消亡耳,何用更言卻有復生之理乎?
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正道消剝既極,則人復思治,故陽剛君子,為民所承載也。若小人處剝之極,則小人之窮耳,終不可用也。非謂九為小人,但言剝極之時,小人如是也。
愚曰:五陽已剝,獨上九巍然不動,如堅大之果,不被蠧食,則將墜于下而生于上矣。食如螬食寔之食,若如伊川以為不見食,則上九終是剝盡,安得長存?只為不蠧食,則核仁存全,便自會生,此可見陽無可盡之理也。蓋氣有剝復,理無剝復,碩果不食,其理之不可剝者乎?到這裏見得陽終不可泯滅,君子終不可不用小人,若更剝他,反是自剝其廬舍。象曰: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見得小人終是用不得,此是天理。五隂載一陽,輿之象;一陽覆五隂,廬之象。又此爻艮為果,為門,闕下卦坤為輿?;?strong>曰:小人何故以一陽為廬?曰:君子者,小人之所賴以庇存者也。君子去則世道可知,小人至此亦無容身之所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