剝:不利有攸往。
剝之為卦,隂盛長於下,而陽剝落於上也。以卦象言之,則山之頹剝於上以附乎地,如陽之消剝於上以為隂,故卦之名曰剝。以卦德言之,則內順外止,有順時而止之意,故其占辭為不利有攸往。君子當斯時也,其可不與時消息,以避小人之禍乎?
初六,剝牀以足,蔑貞兇。
卦上實下虛,而牀亦上實下虛者,故取以為象。君子在小人之上,猶人之臥於牀也。小人自下而害君子,猶自下解剝其牀而身不安也。隂滅陽之正道,則陽固兇矣,而隂亦豈能吉邪?
六二,剝牀以辨,蔑貞兇。
辨者,牀之幹,乃辨別上下之處,故謂之辨也。
六三,剝之,無咎。
衆隂方剝陽,而三獨與上為應,是小人中之君子也。如三者,雖得罪於私黨,而見取於公論,其義無咎矣。而利害之私者,奚較哉?
六四,剝牀以膚,兇。
六四為剝之上體,而艮有人身之象,乃剝至牀之上而及於人之身也,其害愈切而兇愈甚矣。
六五,貫魚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
爻言隂剝陽之兇,至四而極矣。至五則為君位,不忍復言矣。故變義而言隂之順陽者,以隂而居尊位,后妃之象也。后妃之道在於不妬忌,而帥嬪御以奉於君,故取貫魚之象。魚隂物,而一陽連五隂,其狀如貫魚然。宮人者,亦衆隂也。五以宮人受寵於君,如貫魚之有次序,則內職脩矣,何不利之有?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一陽獨存於上,如碩大之果而不食之,則必以之復種而復生矣。陽之不可盡其象,蓋如此。是爻也,君子得之,則道將復長,而為衆所載;小人得之,則自剝其廬,而無所庇其身,其吉兇判矣。然則為小人者,當何如哉?其惡之極,則必見誅於君子,不可容也。如惡之未甚,則載君子而為之輿,庶乎其免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