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【震下離上】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??谥?,齧之而後合也。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口之象。九四一陽梗于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也,故名噬嗑。物之為梗者,既去則亨通無礙矣,故噬嗑有亨道。夫去梗之道,莫大治獄。獄者,刑之未定。國有惡人為梗,欲審其獄情而刑之,非威明兼濟,剛柔得中,不能也。卦有是德,故宜于用獄。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卦名噬嗑者,卦體為頤中有物之象,故曰噬嗑。
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其曰亨者,正以噬之,而嗑即其亨也。曰利用獄者,治獄之道,太剛則過暴,太柔則無斷,不威則來巨姦之侮,不明則受狡偽之欺。卦體則剛柔分,三剛三柔,均勻不偏,是嚴斷與溫仁兼備也。卦德則動而明,威足以懾,明足以察也。卦象又雷電相合,而益章顯,是威如雷,愈覺其不可欺,明如電,愈覺其不可侮也。卦變又自益?來,柔上行,居五而得中,是柔而不偏,以居君位也。故五雖不當位,而由剛柔分,柔得中言之,見寛猛之不偏,由動明雷電言之,見威明之兼濟,是治獄之道備矣,是以利用獄也。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敇法。
先王之立法也,將使人人知畏,茍非一一明別其刑罰輕重之科,則出入無凖,大小無則,惡可倖,善不免,法且廢弛矣。故必先明其用法之例,使人人不疑,則法有定條而不可犯。是明罰所以整敕法度,以警有衆也。明罰義兼威明,敇法乃能去梗。
初九,屨校滅趾,無咎。
初上無位,受刑之象。中四爻,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輕刑加之。又在下為趾象,故為屨校。滅趾,謂著械手足,如納屨然,滅沒其趾也。初方為惡而受刑,則懲戒而不敢恣,反得無咎矣。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趾者,人之所以行。今曰滅趾,是使其不敢行,以不進于惡,故無咎。周公之無咎,以禁之于初而言,夫子又自滅趾發義。
六二,噬膚滅鼻,無咎。
膚者,豕腹下柔軟無骨之肉,至易噬者也。去梗如食物,二中則不暴不縱,正則公平當理,以此治獄,如噬膚之易矣。但二本隂柔,慈和多而威厲少,而下乘初剛,則彊梁難制,不免反受其傷,如食物而滅沒其鼻也。然在彼既所當治,而我又善治,雖傷而終能治之,無咎。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既噬膚而曰滅鼻,惟其乘初剛也。
六三,噬臘肉,遇毒,小吝,無咎。
臘肉小物,全體骨而乾之者,堅韌難噬之物也。六三隂柔,無剛斷之才,不中正,又不得用刑之道。以此治獄,如噬臘肉之難,且反為人所傷,如遇毒焉。才不足治,人小吝矣。然彼罪當治,終必伏刑,非我妄治之也,無咎。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以已無中正之德,故人得以傷之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胏,肉之帶骨者,比臘又難噬矣。九四居尊,所治皆難治之獄,如噬乾胏也。然以剛居柔,得用刑之道,人皆願輸金矢以求聽,為得金矢之象。然不可恃已之能,而逞快于一時,恣情于武斷。誠知獄為大事,而存艱難之心,守正固之理,則獄得其平而吉矣。
周禮:民有大獄,令入鈞金而後聽之。有小訟,令入束矢而後聽之。鈞金,三十斤也。束矢,百矢也。爻言得金矢者,人願納金矢以求聽,以四之聽訟得宜也。四臣位,兼治大小,故得金矢。五君位,專治大,故得黃金。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必戒以利艱貞乃吉者,恐聽訟之人恃已能斷,則流于慢易偏私,心未光明者有之,故戒之也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無咎。
訟獄將決,乃至于五,故所治雖難于膚,而易于臘胏,為噬乾肉之象。況柔順得中,治人人服,人皆願納黃金以求聽,為得黃金。然獄者大事,必守正固,存危厲,乃無咎也。
象曰:貞厲無咎,得當也。
貞且厲焉,所治乃得其當。不然,未易無咎也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兇。
過極之陽,在卦之上,惡極罪大,如加以何校之刑而滅沒其耳,兇之道也。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必言滅耳者,耳能聽為聰。惟其聰性昏蔽,聞善以為不必為,聞惡以為不必去,聞義以為不足信,聞法以為不足畏,故至如此之兇也。使其聰性稍通,豈至此乎?